|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8217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0-22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王监假字第55-57号) | ||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55号
罪犯陈红春,男,1993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4年4月2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18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红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4273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6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红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红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42733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红春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红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春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9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56号
罪犯余剑,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5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76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7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法院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6年4月8日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劳动规定,扣2分;2017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19分;2017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33分;2017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7.5分;2019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61分。以上扣分均为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剑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9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57号
罪犯姚建平,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9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7 ) 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建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后因患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3年1月5日未折被子,墙上乱挂物品,扣0.5分;2014年9月22日不按规定吸烟,扣2分;2016年8月16日在监舍吸烟,扣3分。以上扣分为本次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姚建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建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建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