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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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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8217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0-2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1-94号)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1号

罪犯张奎,男,1984年9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6018元。2023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核978162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9月26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6018元,2023年7月2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初28号财产刑执行情况一览表,证明民事赔偿已执行444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16日,监狱特警队巡查中发现罪犯张奎在值星时睡觉扣分8分。

从严情形:原判死缓故意杀人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奎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2号

罪犯陈志远,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志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志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志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志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远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

罪犯王明贵,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黔06刑初35号,判处被告人王明贵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0000元,退赔人民币3422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9月28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2023年11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明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明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元(未缴纳);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0000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3422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劳动定额982,完成872,未完成劳动定额11.2%扣分3.36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死缓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明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贵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4号

罪犯吴学群,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学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已赔付的二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3年11月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学群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学群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部分履行2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31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7.14%,扣分5.14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学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群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群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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