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8769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0-24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减字第462-657号) | ||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安贵全,男,1967年12月5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安贵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贵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贵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贵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贵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田大勇,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大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大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大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大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罗昌武,男,1977年1月1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昌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8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昌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昌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昌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昌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胡家汉,男,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81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家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8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同案犯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15日调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33年1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家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家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家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家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许余贵,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许余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余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余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余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余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郭龙书,男,1961年10月2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龙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1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龙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8月25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龙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龙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龙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钱磊,男,1999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钱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组织卖淫罪中,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敲诈勒索罪中,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钱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19500元已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陈秋,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64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70号
罪犯李帆,男,1994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5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非法所得18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5月28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9月17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2月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已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9月4日晚上19时15分,罪犯李帆未按规定区域晾晒衣服,把衣服乱挂在监舍洗漱架上,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扣3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71号
罪犯潘诚行,男,1993年11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95号刑事判决,认定潘诚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年5月27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判处潘诚赔偿原告王梅人民币186737.94元,三被告对王梅应得的款项295504.2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诚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诚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已履行(和解)。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诚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诚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诚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王勇,男,1987年9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王天雷,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山东省淄博市人,原系空军装备部驻成都地区军事代表局驻贵阳地区第二军事代表室工程师、副主任,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事法院作出(2021)军0205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天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贪污赃款人民币476600元依法发还黎阳公司,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84241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剥夺王天雷专业技术上校军衔。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18日投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军事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天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天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履行,赃款人民币3319012元已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天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74号
罪犯秦荣华,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秦荣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荣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荣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3.49%,扣分8.22分;2020年12月29日罪犯秦荣华的劳动岗位上发现违规物品(鞋子),扣分5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5.9%,扣分12.56分;2021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4.21%,扣分4.97分;2021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5.08%,扣分5.27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7.49%,扣分6.12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0.29%,扣分3.6分;2022年5月5日中午,罪犯秦荣华在1号楼风坝集合开餐时未经民警允许私自离开队列收晾衣服,违反队列纪律,扣分2分;2024年4月7日下午17时50分许,罪犯宋连洪和罪犯秦荣华因上厕所时,秦荣华小便溅到宋连洪身上,宋连洪与秦荣华争论,过程言语过激,相互辱骂,随后秦荣华先动手殴打宋连洪,宋连洪随后还击。直到民警制止,扣分20分。该犯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因对工艺流程不熟,未完成劳动定额,累计劳动扣分6次40.74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荣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累犯;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有多次扣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6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秦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荣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罗翔,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6786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翔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郭清方,男,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清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清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清方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2月11日联号成员违规未报告,扣分10分;2019年3月19日联号成员违规未报告,扣分10分;2019年5月22日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扣分10分;2019年7月11日联号成员违规未报告,扣分10分;2019年11月24日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扣分10分;2020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8.48%,扣分6.46分;2020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0.32%,扣分0.11分;2021年2月16日未按民警安排参加坐班,扣分25分;2021年4月17日生产质量不达标,扣分10分;2021年7月23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10分。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该犯因对工艺流程不熟导致无法完成劳动生产定额,累计劳动扣分2次6.57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清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清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清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77号
罪犯鲁保华,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鲁保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鲁保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鲁保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鲁保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鲁保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保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78号
罪犯张勇飞,男,1986年6月10日生,土家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违法所得款项397.2万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勇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勇飞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7.2万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勇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79号
罪犯孔德洪,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德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德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德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德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80号
罪犯尹真贵,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935号刑事判决,认定尹真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2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真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真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真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徐伯林,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文盲安徽省枞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伯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徐伯林共同赔偿被害人1190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徐柏林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119000元未退赔;违法所得1500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19日罪犯徐伯林因生产原因和罪犯李江南发生口角,继而两犯发生打架,扣分20分;2024年4月10日罪犯付伍官在监舍喝麦片,同时罪犯徐伯林在监舍用大宝擦屁股,两人因此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行为,扣分35分。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伯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累犯;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该犯考核期内有两次违规扣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6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徐伯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伯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王红涛,男,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红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33年6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红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红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红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罗胜军,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7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胜军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胜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胜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胜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84号
罪犯付玉,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3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496元,依法继续追缴,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0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赃款10496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85号
罪犯伍贤,男,1982年4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伍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31年5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86号
罪犯余永飞,男,1998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果敢区腊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永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7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永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永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永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永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永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87号
罪犯倪铨,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倪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其中倪铨承担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倪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倪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倪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倪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88号
罪犯唐小虎,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小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9年10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小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小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6.8%,扣5.0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小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小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小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89号
罪犯支成虎,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支成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支成虎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支成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支成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黔六中执字第00050号结案通知书,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支成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支成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成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90号
罪犯文元飞,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9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3刑初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文元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运输毒品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未执行),没收财产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决定合并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没收财产。已扣押的人民币27000元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33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元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元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22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调查罪犯文元飞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复函,罪犯文元飞再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元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元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元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91号
罪犯王新,男,1997年8月2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河北省衡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43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14%,扣分0.94分;2024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3.51%,扣分7.05分;2025年1月6日17:00时许,在队列收工行进到二号门时,该犯突然脱离队列,离开联组联号,后接到联组联号罪犯报告后,民警即命令该犯返回,扣分10分;2025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4.61%,扣分7.38分;2025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6.3%,扣分13.89分;该犯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因自述身体患病(监狱医院未查出异常),主观消极劳动,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累计劳动扣分4次29.2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92号
罪犯石航飞,男,1998年9月2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湖北省孝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5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航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32年8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航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航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2%,对其扣0.6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航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航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航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邓恩勇,男,1998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恩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9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31年6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恩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恩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恩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恩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恩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94号
罪犯陈照凯,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照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30年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照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照凯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6日罪犯陈照凯在未拿离岗牌的情况下,从劳动机位擅自去上厕所,扣分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照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照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照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张小勇,男,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张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撤销定罪量刑部分;认定张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小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2月13日出具告知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02月因转换劳动工序不熟练,未完成劳动定额11.87%,扣分3.56分;2022年11月4日11时27分,罪犯张小勇在劳动现场因琐事与卢莹、李如杠发生争论,张小勇在争论过程中用右手食指挑衅李如杠,从而激化矛盾,扣分8分;2023年7月25日晚21时55分左右,罪犯张小勇与谭启强在监舍一号楼四层因琐事发生相互谩骂行为,扣分8分;2023年11月3日中午11时58分,在三监区生产现场第二生产线的割纺纱布岗位处,罪犯张小勇因琐事殴打罪犯侯林左脸额头一拳,扣分20分;2023年11月6日11时4分,在三监区劳动现场餐厅,民警组织罪犯就餐期间,罪犯张小勇突然私自起立后冲向正在就餐的罪犯侯林,并用拳头击打侯林脸部两拳,被集训教育一次,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小勇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其中2023年11月两次殴打他犯分别被扣分20分、35分,综合考虑其原判刑罚以及考核期间的改造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张应,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8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判决张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32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施杭波,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决施杭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施杭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施杭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施杭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施杭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杭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李清,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判决李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32年4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王路江,男,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371号刑事判决,判决王路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9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35年6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路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路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路江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数罪,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多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路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路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陈国威,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陈国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因漏罪,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粤17刑初29号刑事判决,判决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与前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2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刑核176268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宣判后继续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3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47年3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国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国威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结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28日凌晨3时10分,民警在对监舍一号楼四层夜间巡查中,发现罪犯陈国威在六监舍值班期间睡觉,扣分8分;2023年10月13日凌晨00点20分左右,特警队在巡查1号楼4层6号室时,发现罪犯陈国威在号室值班时睡觉,被扣8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国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威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陈胜,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416号刑事判决,判决陈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31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月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何永方,男,1995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永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永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永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5月4日早上8点48分,该犯在监舍1号楼2层7号室门口,因琐事与罪犯蔡尚奇发生口角后,该犯伸手打了蔡犯左脸一巴掌,被其他罪犯及时拉开,未造成严重后果,扣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永方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殴打他犯被扣20分,综合考虑其原判刑罚以及考核期间的改造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永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刘颖,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颖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颖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1.该犯曾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又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1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罪犯刘颖是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多次使用暴力的方式强制猥亵自己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女儿,犯罪情节恶劣。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04号
罪犯卢凤江,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凤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27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凤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凤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27100元未退赔。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凤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凤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张培勇,男,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2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培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636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31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培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培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6364元,已执行4964.54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培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培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06号
罪犯张尚刚,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少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尚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尚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尚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尚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尚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尚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07号
罪犯徐贤虎,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贤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4月16日调入贵州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5月29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8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40年7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贤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贤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案件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贤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贤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贤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08号
罪犯文太贤,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太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太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太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太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太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太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太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曾祥建,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祥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祥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祥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祥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祥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李选兵,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3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选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赔偿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选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选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7月24日将原材料占为己有,扣分15分;2020年9月2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21年6月2日私自将剩饭带入监舍内,扣分1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选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选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选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11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12号
罪犯陈正义,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63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正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正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正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13号
罪犯陈远平,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远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远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远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远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14号
罪犯陈勇,男,1970年1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黔刑终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15号
罪犯周必光,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必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必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必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必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必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必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16号
罪犯朱伟,男,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赃款37575.3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已执行0.14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8月24日16点45分左右,罪犯朱伟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至餐厅洗衣服,扣2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累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17号
罪犯罗国金,男,1982年10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国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32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国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国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3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国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国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18号
罪犯袁泉,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不予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其中5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2月24日殴打他犯,扣55分;2022年6月3日夜间,该犯因劳动报酬一事与罪犯陈军在学习室后门走廊处打架,被警告处罚一次,扣1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19号
罪犯陈顺阁,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顺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顺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顺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顺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顺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20号
罪犯周帮城,男,2001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 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帮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帮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帮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2月27日因琐事与罪犯兰文冰发生口角后打架斗殴,扣20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帮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帮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帮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21号
罪犯李庆政,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邹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5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庆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1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5月6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庆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庆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庆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庆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22号
罪犯杨彪,男,1994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8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已扣押的3000元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上缴国库,余款2000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33年3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23号
罪犯潘文贵,男,1974年4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文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43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文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文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履行52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7月9日联组连号成员打架斗殴,未及时报告和制止,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文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文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文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24号
罪犯何大勇,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第87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大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投入王武分流中心;2023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大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大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大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大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大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25号
罪犯何德友,男,2000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德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何德友与另一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9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33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德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德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67900元,部分执行3645元;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3执7406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德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德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26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27号
罪犯张习书,男,1968年12月14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1997年9月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织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习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投入王武监狱分流中心;2021年10月27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1997年1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习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习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习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习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28号
罪犯张小郎,男,1996年6月13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王武监狱分流中心;2021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小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5年06月劳动定额1646,完成1521,因生产工序调整,对新工序不够熟练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7.59%,被扣2.27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小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29号
罪犯王平五,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平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作案物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平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平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平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平五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30号
罪犯罗小发,男,1998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小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7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小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小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3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小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31号
罪犯胡龙利,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龙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缴获胡龙利所有的毒品海洛因100克予以没收销毁;作犯罪所用的轿车一辆、收手机一部及毒资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龙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龙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6月25日,在监狱特警队组织的清监检查中,发现罪犯胡龙利储物箱中有笔,该犯未按规定将笔按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摆放,扣3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龙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龙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龙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32号
罪犯谢龙,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抢劫犯罪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33号
罪犯肖方铿,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方铿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方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方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6月22日,接监狱通报,罪犯肖方铿在楼道值星期间打瞌睡,未认真履职,扣8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方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方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方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34号
罪犯陈杰,男,1995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22年12月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执3123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不予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其中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19日,罪犯陈杰与罪犯任庭鹏在4号监舍楼5楼学习室因打乒乓球发生争执,罪犯任庭鹏冲上去用拳头击打罪犯陈杰头部,随即罪犯陈杰用乒乓球拍击打罪犯任庭鹏头部,致罪犯任庭鹏头部受伤(送医院缝四针),被周围罪犯立即制止。 经调查,罪犯陈杰对违规行为供认不讳,于2022年3月18日受到警告处罚一次,扣分100分;2022年7月23日,分监区罪犯陈杰在民警组织收工时擅自脱离联组联号,在厂房门口围栏处采摘葡萄,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35号
罪犯吴南,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三门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50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34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33年7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黔0102执51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黔0102执5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7月1日,吴南在3号楼6层10监舍值星期间存在打瞌睡的情况,给予扣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36号
罪犯彭存忠,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存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32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公安机关收缴的毒资人民币9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31年8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存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存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20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190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907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3月21日,罪犯王登国脱离联组联号在生产劳动现场睡觉,后被驻监巡回检察组及分监区民警当场发现,作为其联组联号成员未起到监督职责,扣5分。
2025年4月25日,值星员彭存忠将值守位置移到监控盲区,给予扣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存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存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存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37号
罪犯敖佩生,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6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敖佩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32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从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31年5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敖佩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敖佩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25年7月25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关于被执行人敖佩生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敖佩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敖佩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敖佩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佩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38号
罪犯沙剑,男,1969年8月16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沙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8年9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沙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沙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沙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沙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39号
罪犯王平,男,1975年6月28日生,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6刑事判决,认定王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32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31年8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40号
罪犯王永祥,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32年1月5日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永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永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永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41号
罪犯苏涛,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息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30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3月21日,罪犯王登国脱离联组联号在生产劳动现场睡觉,后被驻监巡回检察组及分监区民警当场发现,苏涛作为其联组联号成员未起到监督职责。给予扣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42号
罪犯蒙其宾,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蒙其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8年8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蒙其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蒙其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9月6日17时许,罪犯蒙其宾在收工时段将剩菜放置在分监区饭车上,企图违规将食品带入监舍,后被民警查获。对其扣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蒙其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蒙其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其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43号
罪犯刘景才,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景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黔刑终82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景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景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景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景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景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景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44号
罪犯李俊涛,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7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俊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3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7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1日投入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5日调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0月14日调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11月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俊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俊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2019年11月7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702执64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0月31日因刚入监,工序不熟悉,劳动欠产0.1个工作日,被扣0.1分;2022年12月31日因疫情期间转产频繁,工序不熟悉,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41分。累计劳动扣分2次2.51分。
从严情形: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俊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45号
罪犯潘天旭,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501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天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天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天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8月3日,下午开饭后,17时左右该犯违反队列纪律和其他监区罪犯聊天,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天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天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天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46号
罪犯穆雄,男,1992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穆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 )筑少刑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穆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30年8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穆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穆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万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8月8日,经监狱应急指挥中心监控回放,通过3号楼5层8监舍摄像头发现2025年8月8日4时20分至5时,监室值星员长时间低头书写,未认真值星(回放),经分监区确认,涉事罪犯为穆雄,扣8分。2025年8月29日,罪犯穆雄出工时段在3号风坝里嬉戏打闹,违反队列纪律,对其扣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穆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穆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47号
罪犯周祖兵,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祖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32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0208.5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31年7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祖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祖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208.5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7月9日,监狱特警队对监舍号室进行清监,在罪犯周祖兵储物箱内搜出核桃仁2个,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2025年9月8日出工时,罪犯魏占恒、司显涛、张正义、周祖兵、杨云贵,不按规定统一佩戴联组连号牌,对其扣2分。2025年10月3日10时06分左右,9号室罪犯鲍晓林与周祖兵因播放电视而发生争吵,对其扣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祖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祖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祖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48号
罪犯容健,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桂市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容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容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赔芬经济损失人民币27818元(已赔偿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桂刑一复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4日投入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0月15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12月2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年2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48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容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容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7818元,判决书注明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容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容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容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49号
罪犯张永春,男,1980年3月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 年 11 月 8 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7) 黔 0402 刑初 596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集资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000 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000 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 200000 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 600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 600000 元。继续追缴赃款 1719100 元,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 年 8 月 16 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 ) 黔 04 刑终 9 号刑事判决, 认定该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000 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000 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 200000 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 600000 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 600000 元。继续追缴赃款 1707900 元,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申诉,2021 年 6 月 4 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 ) 黔 04 刑申 7 号再审决定书,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2021 年 10 月 8 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 ) 黔 04 刑再 3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00 元。继续追缴赃款 1463100 元,发还各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永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永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4631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永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50号
罪犯李金刚,男,1966年2月27日生,汉族,文盲陕西省商洛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金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金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51号
罪犯杜昌盛,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昌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34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34年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昌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昌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昌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昌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昌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52号
罪犯罗继红,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继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33年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继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继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1日,省局视频巡查通报“2024年7月1日19时10分17秒,2号楼4层学习室出现罪犯嬉戏打闹的现象”。经视频回放,嬉戏打闹罪犯系罪犯吴珍友在学习时段主动与其右手边罪犯何天华、左前方罪犯罗锤说话,并伸手去摸人家的行为,罪犯何天华和罗锤也还手摸罪犯吴珍友,出现嬉戏打闹情况,而在此过程中,罪犯吴珍友触碰到了坐在其前面的罪犯罗继红后,罗继红就回头和吴珍友说话。扣分2分。2025年4月2日05时31分,值星期间看书或做其它与值星无关的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扣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继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继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继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53号
罪犯肖孟,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8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8月18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1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0日投入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1月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29年1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1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2月16日下午16时40分。罪犯张元祥与罪犯肖孟在劳动现场因为生产材料问题发生争吵,随后罪犯张元祥出现肢体挑衅激化矛盾的行为。扣分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54号
罪犯陈春东,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春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春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7月9日(不在本次减刑周期内),监狱特警队对监舍号室进行清监,在罪犯陈春东储物箱内搜出笔2支,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春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春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55号
罪犯马金全,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金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金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金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金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56号
罪犯黄琴,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7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57号
罪犯徐仕亮,男,1996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仕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34年7月5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仕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仕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仕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仕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仕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58号
罪犯皮胜男,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皮胜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皮胜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皮胜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皮胜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皮胜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皮胜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59号
罪犯郭传志,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传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传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传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0日作出(2022)黔0102执72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传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传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传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60号
罪犯陆定忠,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定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34年7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79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定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34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32年12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定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定忠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黔0112执778号之一裁定,终结对陆定忠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20日在内务卫生检查中,该犯在棉被下藏两本书和信笺纸,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定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定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定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61号
罪犯余明龙,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明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青雄、熊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0元(已给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明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明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明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明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明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62号
罪犯刘春宏,男,1999年10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21 刑初 129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春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37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春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春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9月15日16时50分许,分监区民警在劳动现场盘点劳动工具时,发现罪犯刘春宏私自将缝纫机位使用的凳子改矮了,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春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春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63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64号
罪犯张瑾,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65号
罪犯李湖后,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江西省袁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第112-1号刑事裁定,认定李湖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8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追缴违法违法所得人民币442473.70元;禁止李湖后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医疗行业相关的职业。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字38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2月2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6月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7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湖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湖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2473.7元,已退缴19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湖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湖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湖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66号
罪犯杜培福,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 黔0102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培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培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培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9月25日下午17时左右,该犯想将一包菜带回监舍,到二号门时被特警队搜出,被扣2分;2024年10月21日,该犯值号室坐班时睡岗。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培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培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培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67号
罪犯王家琳,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32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家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家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出具了(2021)黔01执23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定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家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68号
罪犯王行,男,2001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行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6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31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完毕。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630元(其中王行496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4月4日,罪犯王行因号室卫生问题与号室长何刚发生口角,王行用手推搡何刚,何刚动手殴打王行,被其他罪犯及时拉开,未造成严重后果,扣10分。2025年6月因更换工序,不熟悉流程,未完成劳动定额4.6%,被扣1.38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69号
罪犯胡明,男,1976年11月2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 0103 刑初1565 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30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01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9年3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2022年3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3执1757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黔0103刑初156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0号
罪犯赵军,男,1997年9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32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3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32年1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1号
罪犯邰文虎,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1134号刑事判决,认定邰文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学芬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一百六十四元二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江国金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一千零一十六元五角三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2012年3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认定邰文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月28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邰文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邰文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履行完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180.73元,履行完毕。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9月25日,特警队在二号门清查时发现罪犯邰文虎穿着使用便鞋私改的球鞋,扣5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邰文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邰文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邰文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2号
罪犯郎栋,男,1992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郎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郎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郎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郎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郎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3号
罪犯都华,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都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都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都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都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都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都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4号
罪犯陈佳佳,男,1989年6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佳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7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佳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佳佳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与服从管教情况一般。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其中2个表扬已被撤销。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罪犯陈佳佳在监舍用二类违禁品火种烧小锅炉,扣45分。2019年12月20日,监区罪犯在厕所捡到一张内存卡(涉黄)交值班民警,民警随即对监控视频进行回放,发现事发前系罪犯陈佳佳在该处上厕所。民警对该犯进行询问时,该犯拒不承认内存卡是其所有,监区对该犯进行隔离调查三十天,于2020年1月18日解除隔离调查。2020年1月18日,并对该犯禁闭处罚十五天,扣900分,于2020年2月1日解除禁闭。2020年2月1日对该犯集训教育三十天,于2020年3月1日解除集训教育。2022年2月2日,罪犯陈佳佳乱串监舍,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佳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佳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佳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5号
罪犯韦昌红,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9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9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昌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30年9月29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0元。原告上诉,2017年3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昌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昌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昌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昌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昌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6号
罪犯叶景荣,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5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景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毒品海洛因58.44克由收缴单位按规定予以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景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景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景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景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景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7号
罪犯张浪,男,1987年8月2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 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6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31年7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8号
罪犯李松泽,男,1982年2月12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8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31年9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松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松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松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松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9号
罪犯杨平,男,1976年11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8日下午开饭时,罪犯赖正仲脱离联组联号在号室内睡觉,该犯监内联组联号成员杨平未起到监督职责未及时报告、制止,予以扣5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80号
罪犯杨洋,男,1992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32年3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81号
罪犯罗双柱,男,1995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果敢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7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双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双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双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双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双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82号
罪犯郑世友,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云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郑世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三、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世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世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世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世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83号
罪犯陈雄,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84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85号
罪犯王胜,男,1992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33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32年1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86号
罪犯邹佳华,男,2000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邹佳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佳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佳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在2023年3月9日凌晨00:00-02:00值星期间,过道巡查时眼睛没有看监舍内情况,是看窗外,不认真值守。扣分5分;2024年10月17日,罪犯夏雍林与罪犯顾斌楗在监舍下棋发生争吵,罪犯邹佳华上前劝阻过程中与夏犯发生抓扯,后被他犯及时制止。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佳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罪犯;该犯考核期内两次被扣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 7 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邹佳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佳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87号
罪犯曾令琪,男,1994年7月3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曾令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令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令琪,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违纪情况,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追求改造,本次考核周期内未见重大违反监规纪律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9月26日晚20:45左右,罪犯曾令琪在六号楼三楼走廊一号门前殴打罪犯晏江勇。分监区民警在做笔录调查时,该犯拒不承认动手打人,监控视频显示该犯有动手打人的动作。扣20分。
从严情形:累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令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累犯;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罪犯;该犯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 6 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曾令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令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88号
罪犯熊万举,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熊万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作案工具贵FW4260号牌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一辆、VIVO牌白色直板智能手机一部、白色ZET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黔05中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万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万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万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万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万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89号
罪犯翟启勇,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102刑初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翟启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翟启勇开设赌场罪的违法所得9.5万元(已追缴7.91万元);被告人翟启勇登记在彭再文名下车牌号为湘MH7771宝马牌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湘11刑终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被告人翟启勇登记在彭再文名下车牌号为湘MH7771宝马牌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维持追缴被告人翟启勇开设赌场罪的违法所得9.5万元(已追缴7.91万元);改判上诉人翟启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9日投入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0月29日调入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6月19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六盘水服刑改造,2024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翟启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翟启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已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翟启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翟启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翟启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90号
罪犯黄显洪,男,1976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显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显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显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显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显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显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91号
罪犯黎万江,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黎万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黔05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黎万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黎万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黎万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黎万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万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92号
罪犯叶胜明,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认定叶胜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32年11月2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31年7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胜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胜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胜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胜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胜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93号
罪犯吴明焕,男,1975年6月13日生,侗族,中职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2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明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 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31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明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明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明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明焕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明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94号
罪犯吴站宝,男,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站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站宝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根据监狱纪委2024年4月24下发的《关于罪犯违规情况的工作提示》,罪犯吴站宝2023年11至2024年1月期间,存在私藏、使用违规品(吉他弦、乐器配件、指甲刀等),给予扣3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站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罪犯;该犯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 7 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吴站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站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95号
罪犯张昭龙,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0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昭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2月2日调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4月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昭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昭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0.99%,扣0.34分;2021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41.32%,扣14.46分;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44.29%,扣13.28分;2023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38.85%,扣11.65分;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9.03%,扣8.7分;2024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8.57%,扣8.57分;2024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3.55%,扣7.06分。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期间,累计劳动扣分7次64.06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昭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罪犯;该犯考核期内 7 次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 7 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张昭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昭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96号
罪犯李文远,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30年11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30年4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文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文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文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97号
罪犯熊恩龙,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恩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6年1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恩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恩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因劳动岗位调整,未完成劳动定额35.71%,扣12.49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 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恩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恩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恩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98号
罪犯王力,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6年7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99号
罪犯王祖华,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祖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祖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祖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00号
罪犯王鹏,男,1990年10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8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34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33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25年7月22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回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01号
罪犯聂绪刚,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认定聂绪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绪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绪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聂绪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绪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绪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02号
罪犯代文学,男,1955年5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代文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文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文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且年龄大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文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文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文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03号
罪犯李富彬,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富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7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富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富彬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15日,罪犯罗丹、罪犯李富彬与罪犯杨志坚因琐事发生争吵,罪犯李富彬动手打罪犯杨志坚,扣分55分;2024年4月18日,在监狱规定的集中学习时段,该犯与罪犯查秀才在5号楼1楼学习室嬉戏打闹,违规学习规定,扣分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富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富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04号
罪犯李隆德,男,1956年7月27日生,穿青人,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0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隆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30年9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隆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隆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隆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隆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隆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05号
罪犯杨应堂,男,1954年5月1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6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应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31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应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应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应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应堂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应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06号
罪犯翁地,男,1982年5月27日生,藏族,文盲四川省炉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30日,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33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翁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翁地、四郎翁机、久桑泽仁、冲翁达吉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赔给被害人次里;责令被告人翁地、根确次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退赔给被害人次仁;责令被告人翁地、邓珠扎西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退赔给被害人次仁;责令被告人桑呷、次拥青初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元,退赔给被害人昂翁次里;责令被告人翁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七千元,退赔给被害人昂翁次里人民币四万七千元、退赔给被害人班觉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次能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五千元,退赔给被害人唐正兵;责令被告人泽绒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阿多人民币十三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志马交人民币五千元、退赔给被害人益西绒布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阿鲁生根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退赔给被害人克洛人民币四千元、退赔给被害人达瓦人民币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33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3日投入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8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5月6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38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翁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翁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双目失明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10000元,已部分缴纳52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45200元,因被害者自愿放弃,退赃退赔法院已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21日在四川甘孜监狱四监区,不能按要求熟知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类型,扣1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涉恶)。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翁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翁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07号
罪犯范德贵,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5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德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范德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范德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范德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德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德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08号
罪犯陈友林,男,1953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友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30年6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友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友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且年龄大,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友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友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09号
罪犯付举平,男,1953年8月2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举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32年6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举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举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黔0113执240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举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举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举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10号
罪犯向兴平,男,1956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兴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18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 2702刑初 57 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向兴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 2702刑初 57 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作案工具贵 JP3337 凯迪拉克越野车一辆、白色华为牌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兴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兴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患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兴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兴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兴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11号
罪犯张友谊,男,1958年7月22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友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该犯退赔人民币319784元给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友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该犯退赔人民币319784元给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友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友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履行,退赔人民币31978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友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12号
罪犯杨传军,男,1947年5月25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 刑初8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传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传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传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年纪大、患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传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传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13号
罪犯聂中泽,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聂中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中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中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聂中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中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中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14号
罪犯谭先忠,男,1940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先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先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先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年纪大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先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先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先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15号
罪犯高亮明,男,1949年8月12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4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亮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监5号再审决定,决定本案指令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2022年6月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6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亮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30年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亮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亮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年纪大、患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亮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亮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亮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16号
罪犯黄少昌,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少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铁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少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少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少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少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少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17号
罪犯匡吕,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匡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匡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匡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匡吕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18号
罪犯卢祥,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7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月2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8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04执115号结案通知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卢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9月16日该犯私自改装劳动工具,给予扣分20分。2021年2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未完成劳动定额2.06%,扣分0.72分。2024年2月25日该犯在劳动现场私自藏匿违规物品一根pvc材质蒸汽管准备带回监房,在收工搜身时被抓获,被扣30分。该犯欠产扣分系因其劳动态度不端正,导致无法完成劳动生产定额。后经教育后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自2021年3月至今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情况。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 、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19号
罪犯吴运双,男,1998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7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95.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运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运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695.4元已履行,2023年9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0502执4789号结案通知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运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运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运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20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21号
罪犯曹小洪,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小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小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小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小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小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22号
罪犯李俊,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4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01执256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23号
罪犯杨万洪,男,2001年11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31年1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万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万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万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万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24号
罪犯梁波,男,1993年4月1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由被告人梁勇、梁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11992.8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梁勇、梁波民事赔偿共计111992.8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25号
罪犯聂绪辉,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2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绪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绪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聂绪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绪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绪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26号
罪犯钟志鹏,男,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志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志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21年9月3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248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志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志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志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27号
罪犯陈尧海,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31年7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尧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尧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尧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尧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尧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28号
罪犯马付全,男,1977年5月12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33年9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付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付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22年7月2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执13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付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付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付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29号
罪犯吴际,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30号
罪犯徐森林,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2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赣02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7月24日投入洪城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在该犯服刑改造期间,江西省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审查发现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所作出的(2007)珠刑执字第125号罪犯徐森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做出(2021)赣0203刑更监4号刑事裁定,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07)珠刑执字第125号徐森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徐森林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即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07)珠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中尚未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一年。(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及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2刑终36号刑事裁定所确定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十七年,因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32年11月16日止,本院收监执行的刑期自2032年11月16日起至2033年11月16日止, 故合并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33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4日投入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8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5月3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33年6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森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森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均已履行,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赣0202执311号结案通知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森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森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森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31号
罪犯杜昌前,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物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昌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昌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物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2022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黔0102执72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昌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昌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昌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32号
罪犯毛寅松,男,1995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毛寅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毛寅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元已缴纳1640元,2024年2月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6执1979号执行裁定:终结(2023)黔0526执19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19日该犯在下午开餐时段与罪犯张小兵因琐事发生口角,罪犯张小兵动手殴打该犯,进而双方发生打架斗殴,被其他罪犯拉开以后,罪犯张小兵再次动手殴打该犯,双方发生第二次打架斗殴,对其扣分3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毛寅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寅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寅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33号
罪犯王登记,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登记等6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登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登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王登记等6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1日接监狱狱侦科反馈,该犯狱内消费账户有异常转账,经查证该犯狱内账户与同分监区罪犯刘涛有同账号汇入汇款,调查后发现系罪犯刘涛委托分监区刑释人员王凯仕将王登记的狱内消费账号背下后告知刘涛家属为王登记上账,王登记将自己的狱内消费账号供刘涛消费,对该犯扣分5分。2024年6月20日2时2分2秒5号楼6层10监室号室值星罪犯王登记值星期间打瞌睡,对其扣分8分。2025年6月19日收到监狱计分考核工作会议纪要2025第6期,会议决议:对狱政科特警队2024年3月15日清监中发现罪犯王登记持有私改囚服的违规行为,在2025年6月扣5分处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登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罪犯;该犯考核期内3次违规被扣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王登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登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34号
罪犯胡平忠,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32年9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平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平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平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平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平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35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36号
罪犯郑意山,男,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31年8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意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意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0112执18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黔0112执18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意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意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意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37号
罪犯钟波,男,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33年1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3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38号
罪犯黄子铭,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子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子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子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子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子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39号
罪犯刘银,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银、王微的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银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40号
罪犯左登友,男,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33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左登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左登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左登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左登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登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41号
罪犯徐金祥,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30年3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金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金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作出(2018)黔01执29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金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金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金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42号
罪犯朱平贵,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平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平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平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平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平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43号
罪犯李满清,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20年1月30日起至2034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满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满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满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满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满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44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45号
罪犯秦伟国,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伟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伟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作出(2020)黔01执76号执行裁定:终结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伟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伟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伟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46号
罪犯胡荣林,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32年4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荣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荣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2021年8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51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荣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荣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荣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47号
罪犯赵俊俊,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8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俊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俊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2021年9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557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9月21日19时左右,五号楼四层七监舍罪犯赵俊俊将鞋子晾在洗漱间窗台上,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对其扣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俊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俊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俊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48号
罪犯赵友华,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34年9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友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友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友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友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友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49号
罪犯马永存,男,1984年11月2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33年1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永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永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永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存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50号
罪犯刘胜常,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胜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32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作案使用的黑色苹果6手机、黑色VIVO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32年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胜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胜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7月11日,罪犯刘胜常与罪犯孙亮因打扫卫生事情发生争吵,并相互有推搡的肢体动作,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胜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在提请减刑过程中违规被扣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刘胜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胜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51号
罪犯卢林海,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林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41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认定卢林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31年12月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林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林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林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林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52号
罪犯刘瑞,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30年5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53号
罪犯王祥,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20000元,依法没收黑色手机1部、苹果4S手机1部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29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原审法院认定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已于2021年11月29日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54号
罪犯黄士杰,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士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81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对上诉人黄士杰的量刑部分,认定黄士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民一(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判决黄士杰及其同案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8813.9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士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士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8813.98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士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士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士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55号
罪犯廖银恒,男,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马尔康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7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33年3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银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银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精神类疾病,免考“三课”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精神类疾病,不考核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银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银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银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56号
罪犯杨清海,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5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清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清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清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57号
罪犯林洪元,男,1984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洪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洪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洪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洪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洪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