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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王监假字第5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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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41698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1-0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王监假字第58-60号】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58号

罪犯尹绪磊,男,1992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2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认定尹绪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31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绪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绪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12月24日因违反狱内消费管理规定被扣除3分。此扣分是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绪磊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尹绪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绪磊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59号

罪犯张庆明,男,1990年5月17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4年5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113 刑初 148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庆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庆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庆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庆明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60号

罪犯鲁潇,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鲁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3)黔高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鲁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鲁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0年10月因私藏打火机被扣2分;2012年4月28日因私藏违禁品被扣1分;2012年5月15日因不按时出工被扣1分;2020年7月1日私藏香烟被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该罪犯在2020年7月1日私藏香烟被处于警告处罚,扣300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且违规违纪情况距报请假释时间较长,之后未再扣分。我院认为:罪犯鲁潇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鲁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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