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43118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1-04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撤减5号) | ||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撤减5号
罪犯周应高,男,1988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应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共同赔偿被害人共计11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经查,2024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1刑更3028号对罪犯周应高减刑六个月的刑事裁定,本次减刑使用考核奖励为: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5年7月29日,监狱狱内侦查科作出调查报告,罪犯周应高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害怕影响自己的减刑,让其家属于2024年3月分三次上账共计5000元到罪犯童钱彬狱内消费卡上用于自己消费。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于2025年8月11日取消该犯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所获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所获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所获物质奖励。并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项 以各种方式违规使用其他罪犯账户消费的,账户持有人和使用人每次分别扣5分,违反罪犯狱内消费管理其他规定的,每次扣3分的规定,分别于2024年3月8日、2024年3月23日给予罪犯周应高扣5分。鉴于该犯在呈报减刑期间存在借名消费,逃避资金监管行为,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2024)黔01刑更3028号对罪犯周应高减刑六个月的刑事裁定。并于2025年10月22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撤销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5年10月31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1刑更3028号刑事减刑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