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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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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4541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3-115号)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3号

罪犯陈中付,男,1991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中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中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中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中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中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付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5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4号

罪犯虎遵福,男,1958年8月28日生,回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虎遵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的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5月27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虎遵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虎遵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的八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虎遵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虎遵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遵福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5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5号

罪犯金永兴,男,1971年11月1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金永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金永兴、卢顺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正慧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卢顺光家属支付的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1年10月27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永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永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含卢顺光家属支付的四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4月27日下午,在民警对生产现场进行巡查时,发现罪犯金永兴在劳动岗位上睡觉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永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永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永兴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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