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9176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23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撤减6-7号) | ||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撤减6号
罪犯刘刚,男,1995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刘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明、陈英经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此款已支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39年1月24日止)。
经查,该犯2021年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更409号对罪犯刘刚减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2023年1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刑更4382号对罪犯刘刚减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罪犯刘刚2020年3月至2025年2月17日期间违规持有使用存有吉他教学和中医教学视频内容的黑色U盘并违规将U盘传递给其他罪犯观看使用。且在2025年4月至2025年5月多次违规观看淫秽视频。于2025年11月4日被禁闭处罚十五天。鉴于该犯在呈报减刑期间不遵守监规,长期持有使用违禁品,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黔01刑更409号对罪犯刘刚减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以及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3)黔01刑更4382号对罪犯刘刚减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并于2025年12月12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撤销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5年12月1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刑更409号刑事裁定及(2023)黔01刑更4382号刑事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7日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撤减7号
罪犯袁洋,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5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经查,该犯2024年1月以来违规使用手机观看黄色视频、动漫、抖音,依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于2025年12月2日给予禁闭处罚十五天。该犯2025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使用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鉴于该犯此次减刑是在服刑期间隐瞒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而获得,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2025)黔01刑更1608号对罪犯袁洋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并于2025年12月12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撤销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5年12月1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1刑更1608刑事减刑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