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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6)黔王监假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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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2864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1-1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6)黔王监假字第1-7号】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王监假字第1号

罪犯唐涛,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4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5年12月16日未尽联名联号职责扣1分;2016年4月30日因4月欠产26%扣2.6分;2016年7月29日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扣1.5分;2016年12月30日私自带食品进监舍扣1分;2017年11月3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10月2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王监假字第2号

罪犯郑世进,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3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世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4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世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世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2025年4月至2025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5年9月11日无故不参加学习扣1分;以上扣分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2025年8月24日16点45分左右,在劳动现场餐厅洗衣服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世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世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王监假字第3号

罪犯陈俊明,男,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俊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俊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7年7月因欠产20%,扣7分;2018年9月22日不遵守吸烟规定(在监舍内吸烟),扣10分;2022年6月30日查出分监区生产的服装部分出现破洞,情节严重,该犯作为质检员未认真履职,导致未检查出残次品,扣8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俊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王监假字第4号

罪犯万兴红,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6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兴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5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6日由贵州省毕节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兴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兴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5月25日,被执行人万兴红之亲属代为缴纳2000元;2022年8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执2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4年4月7日因违反《考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11款之规定,被扣1分;以上扣分为该犯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2025年9月3日在4号楼5层11号室赤膊,被扣3分;以上扣分为该犯呈报假释期间尚未审批成绩周期内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兴红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兴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兴红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王监假字第5号

罪犯蒋刚,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8年3月30日因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6%被扣0.47分。以上扣分为本次假释呈报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刚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刚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王监假字第6号

罪犯周小刚,男,1991年6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4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11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小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4年5月8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周小刚已退缴的犯罪所得钱款人民币1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小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小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犯罪所得钱款人民币17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小刚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小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刚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王监假字第7号

罪犯肖金宝,男,1999年11月1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4年5月2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1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金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6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金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金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金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金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金宝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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