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2867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1-13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6)黔王监减字第1-271号)】 | ||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号
罪犯何仲平,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仲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何仲平、田仁民、何仲旭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被告人何仲平承担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仲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2021)黔01执2050号复函,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以裁定本案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仲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仲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仲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号
罪犯史贵华,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史贵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史贵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贵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2022)黔01执751号复函,经查,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史贵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贵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贵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3号
罪犯周祖林,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祖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祖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9月8日中午13:43分许,罪犯周祖林在自己的劳动岗位上用气模枪制作挖耳瓢,利用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祖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祖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祖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4号
罪犯孔朝云,男,1967年4月19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孔朝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朝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2012)筑执字第211号复函,经查,本院于2012年7月5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朝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朝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朝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5号
罪犯张石达,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4年7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钟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石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0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漏罪,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石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0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石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复函,截止2024年2月18日,暂未查询到罪犯张石达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2月21日14时零9分许,罪犯张石达与罪犯毛和平在三线质检台因为剪线头问题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进而二犯动手打架,扣3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石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石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石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6号
罪犯彭有军,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彭佑涛、彭有军、吴朝朋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彭有军赔偿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有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有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有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有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7号
罪犯曾金焕,男,1996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16号 (2016)黔260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认定曾金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77号 (2018)黔26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4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金焕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在凯里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4月14日至2020年1月考核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在王武监狱服刑期间: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在凯里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7月4日,因在监区进行清监时,从该犯的床铺上搜查出一本黄色书籍,该犯对这一违规违纪的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7月31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扣300分。 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2021年8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6.82%,扣2.38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金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金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金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8号
罪犯王传书,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传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传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6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2月1日9时15分许,罪犯张应发与王传书在一号楼四楼百货机处因使用点歌机发生矛盾、推搡被扣8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传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传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传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9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0号
罪犯罗留金,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留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33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留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4年2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函:截止2024年2月18日,暂未查询到罪犯罗留金所涉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移送立案执行的执行案件。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留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留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留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1号
罪犯谢王超,男,1991年1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王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谢王超、马胜利、任永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王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2012)筑执字第183号复函:经查,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5月23日9时许,罪犯谢王超在劳动现场看书被扣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王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王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王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2号
罪犯韦广常,男,1979年5月10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广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广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广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广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广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3号
罪犯何庭鑫,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庭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由被告人刘定云、何庭鑫、罗孔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被告人何庭鑫赔偿人民币20000元,并由三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庭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庭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黔01执恢114号之一(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八项“作案工具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贵AGC020)一辆依法没收,上交国库(该车暂存放于清镇市公安局)执行完毕。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4号
罪犯孔欢,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孔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孔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2011)筑执字第287号复函,经查,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于2011年12月14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5号
罪犯曾凡强,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凡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凡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凡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2014)筑执字第111号复函,经查,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8月23日早上8点14分左右,该犯因生产琐事与罪犯赵艳亮发生争吵后,殴打罪犯赵艳亮,情节较轻,扣2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凡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凡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6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7号
罪犯王洪刚,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洪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0年9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洪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洪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7日作出(2011)筑执字第247号复函,经查,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于2011年12月8日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方式结案。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洪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8号
罪犯袁万荣,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万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万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万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11月27日,经分监区调取相关监控视频显示,一监区二分监区“一瞪一巡”值班员罪犯袁万荣在值星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睡岗现象,违反了现行规范化管理规定,扣8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万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万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万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9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0号
罪犯陈渊,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7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7日作出(2022)黔01执1933号复函,经查,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周维定,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维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法院未回函);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维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维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维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2号
罪犯李义,男,1985年1月2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法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00 元,被告人李义、曾强勇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000元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 年11 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 19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0000元。各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0000元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3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各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0000元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3号
罪犯李斌,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斌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作案工具金色IPHNOE 手机一部、HUAWEI手机1部、XUB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用于运输毒品的齿轮一个、打开齿轮的作案工具一套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9年2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执969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李江平,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江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5号
罪犯潘万波,男,1996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万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万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万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万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6号
罪犯王彦前,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彦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履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2025)黔02执349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彦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彦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彦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7号
罪犯陈朝海,男,1972年9月2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朝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1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4月11日接到监狱视频督查通报,2025年4月9日16时32分许(回放),发现陈朝海在车间习艺现场睡觉,扣2分;2025年8月14日下午14时50分许,清监过程中,在罪犯陈朝海床铺下面发现用于饲养蛐蛐的盒子两个及蛐蛐两只。该犯违反内务卫生管理规定在监舍饲养昆虫,扣3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朝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朝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8号
罪犯马健,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9号
罪犯何成文,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3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成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成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筑执第28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筑执字第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该案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2月16日12时13分,罪犯何成文与罪犯郭仕海因为生产上的原因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成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成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成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周明军,男,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8)川7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33年1月23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明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明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川71执3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8月28日,在监狱特警队民警清查二监区劳动现场过程中,在罪犯周明军劳动机台搜到一个辣椒盒子,里面有蛐蛐一对,扣3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明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周辉,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黔04执328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原判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宋康林,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康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起至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对被告人史华贵、宋康林、刘方的处刑部分;原审被告人宋康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康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康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黔01执7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宋康林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康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康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康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33号
罪犯张泽,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8163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81637元,未履行。2024年8月2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525执8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及继续退赔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泽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如下:该犯为牟取非法利益,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34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35号
罪犯田康权,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康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康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康权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黔01执15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月监狱狱侦科通报,罪犯田康权2023年12月存在串卡消费情况,经查实2023年12月13日罪犯秦永健家属李火莲向罪犯田康权狱内账号上账500元扣分5分。
从严情形:原判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康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康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康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36号
罪犯罗亚军,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亚军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起至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262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亚军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亚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亚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1)黔01执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4月16日17时2分左右,在分监区收工开餐时,罪犯扶波与罪犯罗亚军因就餐换位置事宜发生口角,罪犯罗亚军口头骂罪犯扶波,继而罪犯扶波用手上拿着的纸卷打罪犯罗亚军,未发生严重后果。扣分8分。
从严情形:原判无期徒刑绑架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亚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亚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亚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37号
罪犯聂祥义,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519号刑事判决,认定聂祥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祥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祥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4日作出(2022)黔0502执3453号结案通知书,(2021)黔0502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聂祥义的罚金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1.51%扣分3.45分;2023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65%扣分2.29分。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因不适应生产工序及身体疾病原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累计劳动扣分两次,扣分5.74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聂祥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祥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祥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38号
罪犯任俊松,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任俊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6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俊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俊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俊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俊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俊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39号
罪犯吴春举,男,1982年8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94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春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春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春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1月9日,民警在监舍一号餐厅组织全体罪犯就餐期间,罪犯吴春举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分8分;2024年7月10日2时43分,监狱指挥中心对罪犯夜间值星情况进行巡查时发现罪犯吴春举在值星期间有看书行为,扣分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累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春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春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春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40号
罪犯帅成福,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温江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帅成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帅成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帅成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筑执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帅成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帅成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帅成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张仕政,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仕政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仕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仕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558.31元,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黔04执125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仕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仕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仕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42号
罪犯张金乔,男,1984年6月3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金乔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13.8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金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金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213.85元,已部分履行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强奸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金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金乔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43号
罪犯李刚,男,1976年2月3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黔01执1862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44号
罪犯李如杠,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如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如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如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如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2)黔02执435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如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如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如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45号
罪犯杨龙辉,男,1989年9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龙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500元,对赔偿总额7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9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龙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龙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25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筑执字第1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涉案赃物涉案赃物继续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7月25日下午收工时,特警队对罪犯杨龙辉进行搜身发现该犯私改囚鞋样式,扣分5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龙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龙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46号
罪犯段玉荣,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2)成铁中刑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段玉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99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6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段玉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玉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199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段玉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玉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玉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47号
罪犯蔡和林,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月2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和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和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和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川71执2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7月22日16时40分左右,罪犯蔡和林与张世平因打开水在四楼洗漱间烧开水箱处发生争执,经分监区调查核实,两人在争执过程中罪犯蔡和林有使用语言谩骂的行为,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和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和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和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48号
罪犯蔡成学,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9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甬鄞刑初字第944刑事判决,认定蔡成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7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因漏罪,2008年4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3000元。2008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成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成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成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成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成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49号
罪犯赵向春,男,1965年12月6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向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1年7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向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向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311.63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黔01执15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12月9日罪犯赵向春在值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扣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向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向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向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50号
罪犯邓吉祥,男,1967年1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吉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856元,其中邓吉祥承担721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四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吉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吉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85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吉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吉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吉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51号
罪犯郑文德,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6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文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文德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文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文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黔02执2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文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文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文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52号
罪犯陆朝金,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朝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朝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朝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黔02执3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朝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朝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朝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53号
罪犯陈红,男,1989年10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3103.5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103.5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54号
罪犯韩苹果,男,1975年5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苹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601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苹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苹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5601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苹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苹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苹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55号
罪犯付尚文,男,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尚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9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尚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尚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9月18日凌晨1:30左右,监狱特警队在巡查时发现罪犯付尚文值星期间睡觉,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尚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尚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尚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56号
罪犯刘云荣,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云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1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云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云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7373.05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黔01执2451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9月17日,罪犯漆定伟与杨长发所在监室监室长王松,联组成员毛德虎、刘云荣,在漆、杨2人违规违纪发生时均未下床进行制止,未及时报告,且事后知情不报,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云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云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刘非,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8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9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筑刑一初字第106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76.88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黔01执2519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58号
罪犯史晋虎,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晋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史晋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晋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8500元,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黔04执71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6月15日23:35许,监狱特警队夜间巡查时,发现罪犯史晋虎在监舍值星期间睡觉,扣分8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史晋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晋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晋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59号
罪犯徐万军,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万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万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万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万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万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60号
罪犯李宪华,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宪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9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宪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宪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宪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宪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宪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61号
罪犯李成强,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成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成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筑执第237号刑事案件执行结案报告,中止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成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62号
罪犯李昌国,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昌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昌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昌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执行114.27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黔01执337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昌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63号
罪犯杨国武,男,1995年2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国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国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4万元已给付,尚有人民币154000元存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8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国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国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1月6日23点55分左右,监狱特警队在对监舍进行巡查时,发现罪犯杨国武违反内务卫生管理规定,将衣物晾挂在床上,扣分3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国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64号
罪犯江兴海,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兴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同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8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江兴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江兴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以裁定终结(2019)黔01执1148号案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8月27日中午,在1号楼5楼7号室罪犯郭太军和罪犯任培其打架,该犯作为监室长未及时报告、知情不报,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江兴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兴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兴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65号
罪犯焦晓健,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焦晓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焦晓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8年9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焦晓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焦晓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2日作出(2017)黔01执9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焦晓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焦晓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晓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66号
罪犯胡建,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4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1912.57元,对赔偿总额57630.2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7630.24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2月29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0.24%,扣分3.07分;2024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6.17%,扣分4.85分。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因劳动态度不端正,累计劳动扣分2次,扣7.9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67号
罪犯苏天兴,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天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天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天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黔01执629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天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天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天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68号
罪犯蒙观林,男,1986年12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蒙观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2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蒙观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蒙观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黔02执3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蒙观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蒙观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观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69号
罪犯曾凡远,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凡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凡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凡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黔01执264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凡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凡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70号
罪犯王永庆,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招远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庆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筑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永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永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黔01执12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对王永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永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71号
罪犯陈永兴,男,1979年7月19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7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永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永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0月22日,分监区民警在组织罪犯服药时,该犯领到药品后未及时服用,随手放在衣兜内,扣分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永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72号
罪犯丁永康,男,1975年7月1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永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丁永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永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2029.99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黔01执24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筑刑一初字第 115 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丁永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永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永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73号
罪犯吴志林,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09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志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32年3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志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志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志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志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74号
罪犯周祖贵,男,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祖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7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祖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祖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祖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祖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祖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75号
罪犯宋志乖,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6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志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宋志乖酌情赔偿原告人刘仲贤、钟恩英经济损失1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8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8月23日投入执行,2008年7月10日从贵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志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志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万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志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志乖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志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76号
罪犯朱绍举,男,1997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绍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绍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绍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其中2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8月25日17时02分左右,罪犯郭正平在劳动现场因琐事谩骂他犯,在周围同犯劝解下并没有有所收敛,进而从分监区一组生产线走动到二组生产线罪犯曾宇劳动机台旁进行辱骂,并挥动手臂打向罪犯曾宇。经视频回放,罪犯曾宇额头被打到后向后退缩。值班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民警将罪犯郭正平带离的过程中罪犯朱绍举跟随罪犯陈庆发大声喊叫“干部打人了”,该犯行为干扰了民警正常执法,严重扰乱破坏了监管秩序,在罪犯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被警告处罚1次,扣100分;2025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62%,扣3.78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绍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绍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绍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77号
罪犯李华,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5.51万元,由被告人李常宝、李华各承担赔偿77550元,二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高刑三终字第 184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51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78号
罪犯李林,男,1963年12月18日生,其他,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法院2010年1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李林价值45000元的财产。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79号
罪犯洪家军,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洪家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洪家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洪家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黔01执127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洪家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洪家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家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80号
罪犯苏强,男,1988年7月8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8月16日15时许,该犯在四监区生产现场睡觉,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强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如下:该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实施暴力和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且在共同抢劫中行为积极主动,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后果严重,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苏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81号
罪犯邓兴祥,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兴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583.81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兴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兴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8583.81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 罪犯邓兴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兴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兴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82号
罪犯金湘贵,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湘贵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 黔高刑三终字第 11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1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湘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湘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767. 41 元,贵州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黔01执745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湘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湘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湘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83号
罪犯韩克勇,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3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克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1万元,剩余4万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8月15日2023年8月15日查实,罪犯韩克勇家属将钱打到罪犯唐光林的狱内消费卡上,违规使用其消费卡消费扣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克勇德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如下:该犯为帮人摆平事端,邀约他人并持刀杀伤被害人致其死亡,手段残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韩克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84号
罪犯付豪学,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豪学犯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豪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豪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6年1月2日,该犯在监舍门右侧随意堆放物品,扣3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豪学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如下:该犯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抢劫、盗窃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后果严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付豪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豪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85号
罪犯吴丹,男,1986年5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90号刑事裁定,裁定吴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履行10000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 黔 01 执 631 号之一 裁定,终结本院( 2020)黔01执6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86号
罪犯夏云龙,男,1988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夏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 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16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夏云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夏云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个人承担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民事连带赔偿人民币168000元,部分履行1212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夏云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云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云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87号
罪犯廖付军,男,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廖付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7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付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付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25日 作出(2022)黔01执1934号裁定,涉案赃款 28900 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 黔01执19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付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付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付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88号
罪犯张德新,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4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德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误工损失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26674元。2010年2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川刑复字第2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1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德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德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6674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0月因该犯年纪较大,对当月新换劳动工序不熟悉,未完成劳动定额10.92%,扣3.27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德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89号
罪犯杨金生,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海伦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赃款人民币189965元发还被害单位,尚欠赃款人民币3035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贵州四维燃气燃具有限公司。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金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金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筑执字第 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查获的赃款人民币193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2月2日14时46分许,该犯在分监区生产现场与罪犯王忠静发生争执,出现打架斗殴行为。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金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90号
罪犯王代兵,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代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代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代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部分履行100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7月10日18时40分许,分监区在劳动现场门口收工时,罪犯王代兵跑出队列去摘树上的桃子,违反了队列纪律,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代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代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代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91号
罪犯罗天富,男,1985年1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4728.1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3年9月5日起至2033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天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天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千元、附带民事赔偿9千元(对赔偿总金额34728.1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8月15日查实,罪犯罗天富将自己的狱内消费卡号告诉罪犯李涛,罪犯李涛让自己家属将钱打到其消费卡上,然后违规让罗天富帮自己值夜班,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天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天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天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92号
罪犯聂光明,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聂光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光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光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聂光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光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光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93号
罪犯贾振海,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1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振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贾振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贾振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贾振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贾振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振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94号
罪犯陈小利,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2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小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小利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2)黔 27 执 189 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4月9日中午12点20左右,2号楼1楼4号室罪犯陈小利到5号室说让5号室罪犯夜间吹牛小声点,导致5号室罪犯杨洋不满从而引发争吵,期间陈小利推搡罪犯杨洋。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小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95号
罪犯龚发富,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龚发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73548. 87 元,其中,被告人龚发富承担 50%,即 36774. 43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龚发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发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3548.87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龚发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发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发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96号
罪犯刘黎明,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含已支付的2.4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5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1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黎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黎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部分履行240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黎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黎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黎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97号
罪犯张军,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8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执60号执行情况说明,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罪犯张军2025年09月该犯因为所在工序待料时间较长和该犯患有痛风,脚经常痛,未完成劳动定额9.87%,扣2.96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98号
罪犯张鹰,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南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99号
罪犯李天佑,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天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物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天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天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天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天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李秋,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资人民币39000元,手机二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2011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筑刑一初字第6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3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300.11元,2022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执22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10月14日罪犯李秋在监舍值班值星期间看书,做与值星无关的事,扣分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王学良,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黄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7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学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作案工具轿车四辆及作案用手机等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王学良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学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学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学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学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肖礼锦,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泰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62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礼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合刑期十六年,合计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9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礼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礼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礼锦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如下:该犯一人犯数罪,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肖礼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礼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胡建洪,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建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及胡建洪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上的人民币13100元一并没收,上缴国库。2009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胡建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裁定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5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建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建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罪犯胡建洪2025年09月该犯因为所在工序生产原辅料供应不足和行棉机子出现损坏维修时间较长,未完成劳动定额0.63%,扣0.18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建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建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建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04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李旭,男,1993年11月1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及轿车一辆依法处置后按比例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李旭继续退赔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投入王武分流中心;2021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9年10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部分执行229.94元,2021年9月2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执28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继续退赔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李锦堂,男,1986年12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锦堂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0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锦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锦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 罪犯李锦堂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如下:该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黑的士”搭载单身女性上车或尾随单身女性到家后持刀抢劫财物,参与抢劫作案8次,并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6 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李锦堂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锦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杨顺友,男,1993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顺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凶器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作案凶器折叠刀予以没收,撤销认定杨顺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杨顺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4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判决杨顺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4507.28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维持杨顺友434507.28元的赔偿金额。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顺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顺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34507.18元,部分履行1000元,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01执1182号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3月5日将食品带到五监区劳动现场并食用,扣分2分;2025年9月4日在十五监区厂房门口的道路上,不遵守队列纪律规定,扣分2分;2025年9月28日,民警在4号楼5层储物间一蓝色框内搜到一只藏在泡面盒的蛐蛐,经调查,泡面盒的蛐蛐是罪犯杨九书所有,并放置在罪犯杨顺友存放物品的蓝色框内,扣分3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 罪犯杨顺友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如下:该犯在公共场所动辄持刀杀死他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林永标,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永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永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永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永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永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永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黄林,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296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1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2729605元未履行,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2执64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李进,男,1976年10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秦超,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秦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王武监狱于2025年9月16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函询罪犯秦超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22年12月不予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9年9月20日因违规吸烟,扣10分;2021年6月22日经查证,罪犯秦超于2017年9月13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四监区送押的集训管理罪犯张豪实施殴打行为,给予该犯禁闭处罚十五天,扣分900分,2021年7月6日解除禁闭。2023年9月8日罪犯秦超在七监区一分监区劳动现场餐厅就餐时,未经民警许可,擅自去洗碗,违反就餐规定,扣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黄云虎,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云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8年8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云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云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王武监狱于2025年9月16日函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黄云虎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云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云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云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丁开贵,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开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开贵、穆显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丁开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开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王武监狱于2025年9月16日函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丁开贵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 罪犯丁开贵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如下:该犯预谋报复杀害被害人,持斧头将被害人打倒后,又用电线勒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丁开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开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严海江,男,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严海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至2032年9月5日止。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海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海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6月2日,厂方师傅抽查分监区生产成品,发现生产二组用错配线问题,经分监区调查,因罪犯龙文科在发料时发错配线导致问题发生,罪犯严海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被扣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海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海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海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倪海军,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倪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文勇、潘永莲、李春惠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73307.8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倪海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倪海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73307.86元未履行,王武监狱于2025年9月16日函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倪海军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9月5日监狱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罪犯倪海军个人机位箱子未按规定放在定置线以内,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分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倪海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倪海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海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周信福,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信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4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信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信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4100元未履行,王武监狱于2025年9月16日函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周信福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3月22日特警队清监在该犯监舍内铺位找到衣架,分监区教育不能在监舍内存放衣架。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被扣3分;2025年11月18日,凌晨三点五十左右,值班期间睡觉,扣8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信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信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信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姜远均,男,1981年11月12日生,白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姜远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0号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姜远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姜远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0月16日查实,罪犯柴浩然在2023年9月期间,违规使用罪犯姜远均狱内账户,扣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姜远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远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远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朱华松,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华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华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华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2022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1执761号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5月7日因2024年5月生产的新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出现批量问题,被扣2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华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华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华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李光辉,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5月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7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刑复字第4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光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光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22年11月29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2)川执378号之一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光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梅兴举,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梅兴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抢劫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梅兴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梅兴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退缴,王武监狱于2025年9月16日函询关于罪犯梅兴举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梅兴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梅兴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兴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王顺朝,男,1983年5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顺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顺朝、王开文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50000元,其中王顺朝赔偿32000元(包含已经支付的8000元),王开文赔偿18000元(包含已经支付的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8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顺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顺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含已支付的16000元)未履行完毕,王武监狱2025年9月16日含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王顺朝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顺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顺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苏克华,男,1967年10月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2年6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克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克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克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克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克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邱伟源,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其他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邱伟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13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7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邱伟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邱伟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邱伟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伟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伟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陈俊,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8年8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16年11月22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川71执135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俊的全部财产或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俊的全部银行存款。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陈轶希,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山东省新泰市人,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驻五〇一厂军事代表室总军事代表兼高级工程师,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军事法院作出(2021)军02刑初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轶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31年3月2日止。扣押在案的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3541639.5元依法发还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驻成都地区军事代表局驻贵阳地区第三军事代表室,犯罪所得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轶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轶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十万元已执行,2023年8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军事法院作出(2021)军执02执13号结案通知书:涉财产部分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轶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轶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轶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何大德,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何大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1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大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大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未履行,2010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执字第25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武监狱于2025年9月28日函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何大德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8月8日7时55许,在3号楼4层8号室,罪犯罗锤和罪犯何大德因上厕所和吃馒头的事情发生口角,双方相互谩骂,随后罪犯罗锤用手殴打正在蹲厕所的罪犯何大德,情节恶劣,扣8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大德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如下:该犯为琐事持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手段残忍,社会后果严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何大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大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周明兴,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明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明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王武监狱于2025年10月14日函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周明兴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8月19日,罪犯周明兴产品质量不达标,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2分;2024年1月16日罪犯周明兴不按要求缝制SF2023B棉衣挂面,导致少量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2分;2025年7月14日中午11点开餐集合点名时,罪犯李金洲与罪犯周明兴在队列中谈话,造成点名报数错误,二犯行为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
从严情形: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明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杨斌,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王武监狱于2025年9月28日函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杨斌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罪犯,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罗富敏,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富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富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未退缴。王武监狱于2025年10月14日函询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罗富敏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法院未回复。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富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富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富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马德林,男,1961年11月11日生,回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宝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6月30日,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5)成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马德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十七天,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31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德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德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6月25日经清监发现罪犯马德林私藏劳动工具缝纫针在其新华字典夹层里面,扣分1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德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德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德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何志妹,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志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被告人何文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成成经济损失6000元,由被告人何志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成成经济损失2000元,合计800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何文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文忠经济损失5000元,由被告人何志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文忠经济损失5000元,合计1000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人何文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兴华经济损失6000元,由被告人何志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兴华经济损失6000元,由被告人张启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兴华经济损失3000元,合计15000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人何文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礼洪经济损失2410.31元,由被告人何志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礼洪经济损失500元,由被告人张启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礼洪经济损失500元,合计3410.31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天敏对被告人何志妹、张启印的诉讼请求。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志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志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35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志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志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志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刘姜,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30日,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花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被告刘姜、杨海旭、陆裕军、陈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玉国、许中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218476.5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218476.54元,已履行5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4月26日上午,刘姜与蔡帮敏因琐事于A食堂上菜口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蔡帮敏右手向刘姜脸部方向挥去,将手上的水珠甩到了刘姜脸上,刘姜认为蔡帮敏要动手,便反手(右手)一巴掌打在了蔡帮敏的脸上,导致蔡帮敏鼻子出血,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刘帅,男,1984年8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 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赃款赃物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0年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刑二初字第61号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刑二初字第61号以被告人刘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万二千元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刘永,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喻昌先、邹小浪、 邹小雨、邹小敏、邹娅、邹兴文、卢莲珍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4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张明贵,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贵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明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传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元, 被告人袁伟、 赵丽达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传付经济损失人民币 4000元。 被告人张明贵、 赵丽达、 袁伟对总金额人民币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 个月内支付);被告人张明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维坤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元,被告人袁伟、赵丽达分别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维坤经济损失人民币808 元。被告人张明贵、赵丽达、袁伟对总金额人民币74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明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明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7800元已履行,连带赔偿金人民币47416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明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徐军,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许鸿、徐军、李胜国、冯忠志、李明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楚斌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其中,被告人徐军赔偿4000元;被告人李胜国赔偿4000元;被告人李明红赔偿3000元。被告人许鸿赔偿2000元;被告人冯 忠志赔偿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被告人许鸿、徐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李坤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其中,被告人许鸿赔偿10000元,被告人徐军赔偿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000元未履行,连带赔偿3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9月7日1:45分至2:05分在值监舍坐班时睡觉,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李强,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筑执字第27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秦波,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波犯抢劫罪, 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 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9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波犯抢劫罪, 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 改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 5000 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黔01执6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赵德贤,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德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德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大清、蔡仕会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 日起一个月内支付)。2010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 黔高刑三复字第26 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刑一初字第39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德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2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德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德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德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德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陈小西,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小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34年9月18日止)。被告人陈小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道文、何明群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道文、何明群的其他诉讼请求。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33年1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小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小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小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马朝华,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朝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 二 年执行的期间,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朝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邦会、 何梅、何鹊、何沙、何青、何娇、何巧、何迪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 一个月内给付);被告人马朝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锡海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5000 元;被告人马朝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锡海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5000 元(上列被告人马朝华、 马朝勇负连带赔偿责任, 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朝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朝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含个人应赔付的450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朝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朝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朝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何大江,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488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大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何大江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大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大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该犯于2022年7月18日23时20分值星时睡觉被监狱特警队巡查到,扣分8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大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大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大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吴宽勇,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8月4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宽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宽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宽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2000元,并依法上缴国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黔01执622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9月24日11时许,该犯利用劳动间隙在A食堂大灶区域食用自制食品,被值守民警现场查获,被扣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宽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宽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宽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张磊,男,1983年12月7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黔02执3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2)黔02执311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张磊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6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张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徐诗勇,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8年4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诗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诗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诗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诗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诗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熊宇,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9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算),民事赔偿人民币5402.2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402.2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石万勇,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永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6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万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万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8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万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万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黔02执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黔02执307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万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万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万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禹华久,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威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禹华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74号刑事判决,认定禹华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禹华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禹华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 黔01 执9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作出的(2017) 黔刑初30 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禹华久、熊有勇、王光文应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 黔刑初30 号刑事判决书继续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禹华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禹华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禹华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薛大强,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随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薛大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6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薛大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薛大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薛大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薛大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大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陈震钧,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震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333.9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震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震钧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333.98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0月14日,监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该犯(陈震钧)系当时过道值班员,未及时报告干部情况,扣分1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震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震钧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震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马关三,男,1989年7月1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关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29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34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关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关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执173号执行情况说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关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关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关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关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黄顺强,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顺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顺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顺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黔01执624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顺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顺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顺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刘国伟,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 黔六中刑一初字第 00019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国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七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国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国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国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刘天世,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天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作案交通工具汽车两部、扣押毒资人民币37400元、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九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天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天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未履行。作案交通工具汽车两部、扣押毒资人民币37400元、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九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没收(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7)黔01执63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6 )黔刑终428 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天世、张学华、刘赵群、成连俊、张学友、周云、李润群、王燕梅、张剑应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书继续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天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天世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刘安平,男,1984年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安平犯聚众斗殴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10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3刑初75号刑事裁定,认定刘安平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从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10日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因余罪聚众斗殴罪加刑,刑期由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30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安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安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8月4日查明,2025年8月1日晚21是06分左右在4号楼4楼12号室,号室长刘安平因号室排班的事情与同号室罪犯杨忠全发生争执,杨忠全手指刘安平额头挑衅辱骂,刘安平用手推搡杨忠全,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安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安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安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叶广亮,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6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广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11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姬小桃、叶广亮、叶云务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跃北、代长先的抚养费6506元,李孟瑶的抚养费54787元,李孟韩的抚养费82181元,合计人民币143474元。由被告人姬小桃、叶广亮各承担赔偿57389元、被告人叶云务承担赔偿28694元,三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上诉。2008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8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广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广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姬小桃、叶广亮、叶云务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跃北、代长先的抚养费6506元,李孟瑶的抚养费54787元,李孟韩的抚养费82181元,合计人民币143474元。由被告人姬小桃、叶广亮各承担赔偿57389元、被告人叶云务承担赔偿28694元,三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黔六中执字00024号结案报告,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广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广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广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周昌龙,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昌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昌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4年11月18日下午收工时段,值班民警组织罪犯进行队前讲评时,罪犯周昌龙在队列中嬉笑打闹,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1月18日下午收工时段,值班民警组织罪犯进行队前讲评时,罪犯周昌龙在队列中嬉笑打闹,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昌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昌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昌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安正远,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安正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安正远赔偿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30000元;由被告人黎伟、田才发各赔偿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10000元;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6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正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正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含个人应赔偿的300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正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正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正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张道深,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道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上诉。2013年1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道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14日10时05分左右,罪犯张道深在学习期间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擅自离开监舍打水,在值星员制止时,与值星员发生口角,扣15分。2022年7月25日8时20分许,该犯在劳动现场用头猛砸桌面,在民警带离事发现场时,该犯将手伸向电风扇将手擦伤,该犯实施自伤自残的行为,违反监规纪律。扣分20分;2023年11月7日7时30分左右,罪犯张道深在民警组织出工过程中,走到劳动现场自己机位旁,用固定在机位上的燕尾剪扎自己手背,扎出四个伤口,民警发现后及时制止并送该犯到医院处理伤口,经调查,该犯对自己自伤自残的行为供认不讳.扣分35分;2024年4月9日9时10分许,在监狱医院住院时,医院民警找其谈话时,该犯突然伸手推民警,顶撞民警。扣分3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0年3月14日10时05分左右,罪犯张道深在学习期间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擅自离开监舍打水,在值星员制止时,与值星员发生口角,扣15分。2022年7月25日8时20分许,该犯在劳动现场用头猛砸桌面,在民警带离事发现场时,该犯将手伸向电风扇将手擦伤,该犯实施自伤自残的行为,违反监规纪律。扣分20分;2023年11月7日7时30分左右,罪犯张道深在民警组织出工过程中,走到劳动现场自己机位旁,用固定在机位上的燕尾剪扎自己手背,扎出四个伤口,民警发现后及时制止并送该犯到医院处理伤口,经调查,该犯对自己自伤自残的行为供认不讳.扣分35分;2024年4月9日9时10分许,在监狱医院住院时,医院民警找其谈话时,该犯突然伸手推民警,顶撞民警。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道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道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道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彭佑涛,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佑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佑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佑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佑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佑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李仕林,男,1970年6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仕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仕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仕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仕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仕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仕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62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沈坤,男,1990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沈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黔刑终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沈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沈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沈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5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沈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王海洋,男,1989年9月14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海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上诉。2010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1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海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海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履行350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海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65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罗林,男,1977年1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5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8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31年8月9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30年6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黔2728执87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且不受恢复执行期间的限制。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角文,男,1985年11月8日生,其他,文盲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角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角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角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角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角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角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陈安兴,男,1973年11月1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6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安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人吴道富、陈安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0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安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安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出具了(2009)安市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09)安市执字第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安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安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安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关发明,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81刑初6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31年7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关发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关发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5月25日中午14时17分许,罪犯敬孟佳和罪犯关发明在学习室因为琐事发生口角,罪犯关发明先动手挑衅,后罪犯敬孟佳多次用手和凳子殴打罪犯关发明,扣2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关发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关发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发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张华,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张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宗德、宋志敏经济损失三万元;由被告人龙祥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德宗、宋志敏经济损失一万元;由被告人胡友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德宗、宋志敏经济损失五千元;由被告人高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德宗、宋志敏经济损失五千元。上列四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提出上诉,2010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6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杨宽,男,1964年2月1日生,穿青人,中职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子秤一台、华为苹果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赃款577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2年10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黔0121执10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人杨宽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陈勇,男,1978年8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勇、刘光义、李朝贵、刘跃华、刘光伦、杨海赃物手机八部及电话卡依法没收。
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代理人缴纳该犯名下人民币2100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黔01执16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1月,因生产线前段工序滞后导致后段工序集体耽搁欠产,未完成劳动定额30.06%,扣分9.01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王江,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其中王江赔偿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2012年9月1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筑执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王涛,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1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执4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11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王涛财产性判刑执行情况的回复:本院已依法对罪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75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边伟,男,1994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7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边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涉案赃款人民币2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876.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32年10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边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边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3876.5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1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边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边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边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付灏,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中职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付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李占才,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000元,对赔偿总额57664.6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000元,对赔偿总额57664.6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8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占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占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连带民事赔偿49664.65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结案通知书,本院(2015)黔六中执字第62号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占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占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占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何德宽,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德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何德宽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在淑赡养费10000元,万纯英经济损失20000元(已支付14265.88元),李本松医疗费、误工费等5734.12元(已支付)。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德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德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何德宽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在淑赡养费10000元,万纯英经济损失20000元(已支付14265.88元),李本松医疗费、误工费等5734.12元(已支付)于2022年3月1日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德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德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徐晓波,男,1992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晓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成员违法所得及相关财产,继续追缴和没收。(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5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晓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晓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及相关财产,继续追缴和没收,2021年3月2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执162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黔0324执1622号关于执行徐晓波等人罚没款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9月4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徐晓波财产性判项相关情况的复函,徐晓波罚金五十万元尚未缴纳,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系统查询,目前未发现其他违法所得及相关财物。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0年6月11日11时30分罪犯徐晓波在分监区谈话室打赤膊扣分15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430,完成产值1073,未完成劳动定额24.96%扣分8.73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430,完成产值1428,未完成劳动定额0.13%扣分0.04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晓波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累犯;该犯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及相关财产,继续追缴和没收,均未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6 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徐晓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晓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支太明,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支太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支太明赔偿附民原告人胡辉华物质损失人民币55028元。(刑期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6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支太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支太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5028元,2023年8月3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执442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支太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支太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太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方琦峰,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方琦峰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2014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8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方琦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方琦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7)黔02执35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17)黔02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琦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琦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琦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许绍荣,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许绍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绍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永珍、刘世荣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绍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绍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8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绍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绍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绍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刘军,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2月13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9月7日,罪犯周刚、徐剑、刘军、李明文、王洪炉在三号楼四层七号监舍,违规使用自制卡片狼人杀游戏。以上五名罪犯消极执行监区、分监区在集体教育中多次作出的关于禁止在监舍内进行棋类娱乐活动的指令,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尹德寿,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尹德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32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荣、罗德珍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2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32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德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德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该犯2025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6%,扣7.38分;该犯2025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02%,扣9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德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德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德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张光荣,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6月24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光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光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光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张学华,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学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2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学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学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已履行7900元,2019年8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52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9)黔01执5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经2024年5月15日查实,该犯于2024年5月2日在3号楼6层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他犯组织的利用围棋的竞猜活动,分监区多次教育罪犯不能在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违规活动,该犯拒不执行民警要求,扣1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学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朱铁胜,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铁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24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5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铁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铁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经2024年5月15日查实,该犯于2024年5月2日在3号楼6层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他犯组织的利用围棋的竞猜活动,分监区多次教育罪犯不能在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违规活动,该犯拒不执行民警要求,扣1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铁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铁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铁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王小慰,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南岸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1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10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小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小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5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执981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小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甘文刚,男,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予以继续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7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甘文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甘文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3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执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甘文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甘文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文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罗大友,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大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400元(含已支付的2万元,该款暂存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1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6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大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大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52400元(含已支付的2万元),2013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执字第194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11月12日,罪犯罗大友违规将昨日加餐剩菜带至劳动现场,扣2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大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大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大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92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马开荣,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开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9月21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开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开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黔01执123号一案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经2024年5月15日查实,该犯于2024年5月2日在3号楼6层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他犯组织的利用围棋的竞猜活动,分监区多次教育罪犯不能在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违规活动,该犯拒不执行民警要求,扣分15分;2024年5月19日该犯因在监舍内看电视声音较大,罪犯杨松叫其关小声点,该犯不听,遂与罪犯杨松发生争吵并拉扯,推攘了杨松,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开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开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开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黄顺昌,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顺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顺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顺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顺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顺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顺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代洪斌,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洪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31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洪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洪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黔01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2019)黔01执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洪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洪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洪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侯尚琪,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尚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侯尚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侯尚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侯尚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尚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尚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倪胜州,男,1957年10月3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倪胜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5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倪胜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倪胜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倪胜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倪胜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胜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宋德明,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德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德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德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德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德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德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张顺华,男,1949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7)筑刑一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顺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559.8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高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7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顺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顺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559.81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顺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顺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旷发斌,男,1959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旷发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旷发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旷发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黔02执3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黔02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旷发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旷发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旷发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朱祥,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 22 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高刑一终字第 15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李义泉,男,1961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义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 黔高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义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义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义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义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义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李纯彬,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纯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尚欠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吴江、李纯彬、杨合平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 黔高刑三终字第 10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0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纯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纯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罚金2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民事赔偿200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纯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纯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纯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查秀才,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查秀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用 25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查秀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查秀才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4月18日9:51分,在监狱规定的集中学习时段,该犯与罪犯李富彬在5号楼1楼学习室嬉戏打闹,违反罪犯学习规定,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查秀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查秀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秀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樊明亮,男,1958年5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樊明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樊明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樊明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樊明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樊明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明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王坤林,男,1950年1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26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坤林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 264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坤林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8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坤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坤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9日作出(2024)云09执491号执行裁定,终结(2024)云09执491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坤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坤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坤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简泽义,男,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6 )红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简泽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 200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2月6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简泽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简泽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简泽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简泽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泽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胡开平,男,1947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开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缴纳的10000元)。2013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 黔高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开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开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150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开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开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开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董学军,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学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十七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董学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学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董学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董学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学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袁兴平,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兴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兴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兴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兴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兴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兴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谢中国,男,1952年12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中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中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中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 黔2323执190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5月7日7:40分左右,该犯在5号楼1层学习室侮辱他犯,扣分30分。2023年2月15日14点37分,该犯与罪犯阳运通在5号楼1层5号监舍因口角发生抓扯,并相互殴打,扣分35分。2024年6月27日上午10:20许,该犯私自将钟表带到医院,意图传给医院罪犯,被干警当场查获,扣分5分。累计扣分7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中国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该犯在考核周期内3次非生产被扣分,累计被扣70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谢中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中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郭荣胜,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 63 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荣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 黔高刑一终字第 7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荣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荣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黔04执117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荣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荣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荣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韩龙,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 黔高刑三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黄生银,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生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先行赔偿的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6年7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生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生银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判决注明已履行100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3月31日10:40,监区在检查内务卫生过程中,发现该犯在5号楼1层1号监舍私藏剩菜,扣分10分。2022年11月3日20点20分,该犯与罪犯唐成明在5号楼1楼1号室门口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被值班民警及时制止,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生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生银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生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黄秋粦,男,1965年10月1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秋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9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秋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秋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秋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秋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秋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余荣才,男,1954年2月12日生,蒙古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荣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7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荣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荣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6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在五号楼二层,罪犯余荣才不按管理规定去接热水,违反了生活卫生管理标准,扣3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荣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荣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荣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卢廷祥,男,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9月19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廷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1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川刑复字第8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7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7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廷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廷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廷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廷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廷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周伦贵,男,1955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7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3) 黔0121 刑初43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伦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31002.7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伦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伦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31002.71元未履行,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黔0121执490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伦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伦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伦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孔领明,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孔领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8082.63元(含已支付6600)。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孔领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领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8082.63元已履行66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领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领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领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张克祥,男,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克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克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克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克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克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克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彭德江,男,1952年7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0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3 刑初23 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德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 刑终8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投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德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德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德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德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李文华,男,1955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判决该犯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66924.54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文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文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66924.54元已履行1100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3月22日7时01分,罪犯李文华多次接热水洗漱对他犯的劝阻任不听,还大声和他犯争吵,扣8分;2025年5月23日凌晨1时55分,罪犯胡会龙叫罪犯李文华起床接班,李犯以胡犯动作大吓到自己了,大声吼胡犯,影响了其他罪犯休息,扣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文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林井余,男,1945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井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6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井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井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力所能及参加劳动,后因年级大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井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井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井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林大晟,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大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清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林大晟等3人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43901.98元(已支付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大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大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243901.98元已履行5000元,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作出关于被执行人林大晟财产刑判项执行情况的回函:因林大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退赔受害人款项未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大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大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大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涂道林,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涂道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涂道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涂道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患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2021年7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507号之一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2月14日下午17点31分左右,在四号楼三层十四监区二分监区九号室,罪犯陈俊与罪犯隋庆海吹牛,声音较大,带有侮辱谩骂性言语,罪犯涂道林听见后进入号室,质问陈犯在骂谁,随后两犯互骂,陈犯用手指涂犯的头,涂犯用手将陈犯手打开,把陈犯帽子打掉在地上,陈犯随即用手将涂犯打倒在地,并用脚踩涂犯的头部。涂犯主动挑起争吵,引发后续打架,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涂道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涂道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道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潘四华,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新洲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四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1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四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四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四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四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四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纪贵生,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2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纪贵生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纪贵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纪贵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2年8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执18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纪贵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纪贵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贵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蒋存清,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蒋存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10332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存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存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33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存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存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存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金树红,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树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树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树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其中有3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0年1月18日未在规定地方吸烟,扣10分。2020年8月30日民警在清监过程中,在该犯水杯杯盖夹层中清查出折叠小剪刀一把,针一颗、缝衣线一小卷,为查清事实,对该犯隔离调查三十日,2020年9月8日解除集训。因2020年8月30日在分监区清监工作中,查出该犯持有剪刀一把、缝衣针10根,给予该犯记过处罚,扣600分。2022年11月30日,早上9点20分左右,监区民警在5号楼2层学习室给罪犯讲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庭审程序和流程时,罪犯金树红突然进入学习室,拉动板凳,影响民警讲话,民警出声予以制止,该犯随即大声的对民警吼了一声,顶撞民警,对其扣35分。该犯于2023年9月4日上午11时40分许,在5号楼2层7号室,号室长李贤发在通知内务卫生整理标准时,该犯因不满李贤发通知内容,与其发生争执,之后李贤发想推金树红的轮椅找干部解决矛盾时,金树红用手挡住门边不想找干部解决,在金树红被李贤发推出来之后左手拉住李贤发的衣口,右手打李贤发的鼻子,造成李贤发鼻子出血,民警及时送监狱医院医生检查,经检查李犯身体无异常,对其扣3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金树红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
不当。理由:该犯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多次非生产被扣分,其中一次被记过处分,扣600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金树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树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余荣海,男,1983年4月15日生,蒙古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荣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荣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荣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荣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荣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荣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常圣圣,男,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常圣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1年5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常圣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常圣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常圣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常圣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圣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张献志,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献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40000元(含已支付的3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献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献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献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献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献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张福龙,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9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福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9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福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福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2022年4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执7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福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福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福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肖应刚,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肖应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8848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维持民事赔偿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应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应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88482元未履行,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执字第13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3)安市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6月17日因利用生产用的海绵制作坐垫,被扣5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应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应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应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谢荣军,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荣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计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谢荣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维持民事判决部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荣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荣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梅40000元,2016年2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执字第00042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结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怀浪60000元,2016年1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执16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判决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荣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荣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荣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谭生筑,男,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谭生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2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生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生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2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执9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生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生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生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邓朝义,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朝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计3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2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朝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朝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朝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朝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朝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陈富,男,1964年8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1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鲍德贵,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鲍德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90000元(已支付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7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鲍德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鲍德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9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鲍德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鲍德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德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余刚,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对总额43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含已支付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不予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其中5个表扬已被撤销,6个表扬可用于减刑。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9年5月5日因拒不执行民警指令被警告处罚,扣300分;2019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8.71%,扣10.04分;2019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0.25%,扣7.08分;2020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7.59%,扣20.15分;2020年6月15日内务卫生差,扣分10分;2020年11月9日,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该犯参与赌博,经查证属实,被禁闭处罚,扣分900分;2020年12月14日不按规定将个人非囚制化坐垫藏于凳子里,扣分10分;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6.24%,扣分5.68分;2021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2.17%,扣分11.25分;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7.5%,扣分20.12分;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75.34%,扣分26.36分;2021年8月12日凌晨夜间值班时段2:00--4:00,躺卧在床上睡觉半小时左右,且未醒来,未按监狱要求下床值班,扣分25分;2021年9月18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分;2023年7月12日,分监区干警在劳动现场巡查时发现该犯在劳动现场喂养蛐蛐,利用劳动工具制作喂养蛐蛐的盒子,扣分5分。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该犯因劳动态度消极,累计劳动扣分7次,扣100.68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刚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累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多次非生产被扣分,其中一次被禁闭处分,扣900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6个月,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综上所述,罪犯余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吴浩忠,男,1975年5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浩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33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浩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浩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浩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浩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浩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周军阳,男,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 15 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军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军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军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军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黔01执5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4月8日上午9点50分左右,罪犯周军阳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的劳动现场靠民警办公室那边的产品质检台处与罪犯冷祖才因琐事发生口角,周犯上前挑衅冷犯,导致矛盾冲突升级,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军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军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军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李双全,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通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 黔六中刑三初字第 0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双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双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双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黔02执2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 黔02执287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双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双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双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田海峰,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海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海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海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黔0115执65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海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海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海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秦建华,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9 )黔高刑三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建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106.98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黔01执2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2)黔01执285号案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建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建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建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高还生,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还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 黔高刑三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还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还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3537.56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黔01执744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还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还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还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刘永,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31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周真平,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真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真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真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真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林登元,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2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登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登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登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登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登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田茂华,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9年1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茂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茂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黔02执20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黔02执206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2月7日日凌晨,因在号室值班时看书,被扣分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茂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刘定波,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定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7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徐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小兰损失费用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刘定波、刘定跃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小兰损失费用各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9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定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定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7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本人承担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定波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1.社会危害程度方面,该犯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1 人死亡、1 人轻伤;2.原判刑罚方面,该犯系因抢劫犯罪被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3.财产性判项执行方面,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包括附带民事赔偿15000 元未履行。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0 条之规定,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定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定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帅瑞荣,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877号刑事判决,认定帅瑞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连同之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的判决,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黔刑终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30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帅瑞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帅瑞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帅瑞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帅瑞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帅瑞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朱志举,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志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志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志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罪犯朱志举符合减刑条件,对其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1.社会危害程度方面,该犯两次故意伤害他人,致2 人死亡,在伤害陈礼忠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2.原判刑罚方面,该犯因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财产性判项履职方面,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 万元未履行。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 条、第10 条之规定,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志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李伦,男,1969年1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伦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李爱国,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爱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爱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爱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22年4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执86号执行情况说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爱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2月5日,监狱局视频督察2023年12月4日13时43分二车间11号机,生产现场挂有罪犯衣服,经民警视频回放系我监区罪犯李爱国在生产现场洗衣服后挂在劳动生产现场的衣物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爱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爱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爱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56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熊喆森,男,1994年9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新洲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414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喆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33年3月2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32年6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喆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喆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喆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喆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喆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雷耀培,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雷耀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6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4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耀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耀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耀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耀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耀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曾家俊,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家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8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家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家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三万元未履行,2025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取罪犯曾家俊财产刑判项执行情况的复函(2010)筑执字第279号显示,因罪犯曾家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已于2010年11月24日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方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家俊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1.原判刑罚方面,该犯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财产性判项执行方面,该犯附带民事赔偿3 万元未履行。综合考虑其原判刑罚、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0 条之规定,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曾家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家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杨勇,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特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认定该犯赔偿原告共计181882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实际支付161882元),对总额30313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17元,由杨勇负担150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63385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王杰,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32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31年5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卢正华,男,1985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正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5日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正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正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经监区2025年7月22日查实,该犯在2025年5月23日值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按照民警要求对每个房间巡查到位,不进入事务犯监舍巡查,未及时发现钱磊等罪犯在医院二层2号监舍观看淫秽视频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该扣分计入2025年5月,每次扣5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正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正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正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唐敬勇,男,1987年2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敬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5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敬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敬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履行100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敬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敬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敬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彭时开,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重庆市北碚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时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时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时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时开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系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同意你监狱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该犯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时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时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彭昆龙,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昆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12201.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昆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昆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12201.9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昆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昆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昆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易国强,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406号刑事判决,认定易国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33年1月5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8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31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易国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易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据监狱2025年8月2日通报,医院监区四楼2监舍罪犯新闻联播时看书,经核查,系罪犯游茂林和罪犯易国强,该两名罪犯不遵守课堂纪律,在新闻联播时段观看书籍,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易国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易国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国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杨再周,男,1973年3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3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再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4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再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再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再周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同意你监狱从严2个月的建议,但该犯民事赔偿50000元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6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杨秀里,男,1992年9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4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汕中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秀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2日),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62252.23元。2012年8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粤高法少刑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零十四天,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2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凯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5年6月17日由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秀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秀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因患尿毒症寄押王武监狱期间原监狱未开展三课教育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尿毒症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2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62252.2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22年8月不予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7月12日因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不合格。根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十四项 参加监狱组织的相关教育考试不合给的,每次扣3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秀里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系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罪犯,同意你监狱因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犯罪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财产性判项也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6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王明力,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明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明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明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明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胡鹏,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贩卖毒品非法所得112940元,作案用交通工具中华牌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鹏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系运输毒品罪罪犯,同意你监狱因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对该犯从严1个月,但该犯曾犯抢劫罪,虽不够成累犯,但犯罪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高亚南,男,1983年11月2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亚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2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1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亚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亚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3月30日,罪犯高亚南因十四监区住院罪犯陈怀进打扫卫生打扫不干净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发生抓扯并互相殴打对方,被其他罪犯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扣2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亚南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系运输毒品罪罪犯,同意因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该犯存在与他犯打架的严重违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亚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亚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