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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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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4918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1-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胡祥国,男,1968年2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核903784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祥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祥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数罪并罚判处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祥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祥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祥国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胡永开,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永开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胡永开抢劫所得人民币68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家属。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3月2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525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永开赔偿原告人民币71184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8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防院作出(2024)黔05民终33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2024年1月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永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永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1184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68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永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永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开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赛散纽,男,1990年2月12日生,其他,高中文化缅甸掸邦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黔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赛散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2)黔刑终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5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赛散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赛散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无。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赛散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赛散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散纽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梁书,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梁书、向涛、姜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梁书;被告人梁书、向涛、姜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义云、杨梅、张丽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书、向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2月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2024)黔26执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5000元部分履行8040.45元。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黔26执23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书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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