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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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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4921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1-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9号)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刘晨灿,男,1996年2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陇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晨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1月26日由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晨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刘晨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晨灿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晨灿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1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曾乾林,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乾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乾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2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乾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乾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曾乾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乾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乾林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1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惠清杰,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6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惠清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1月26日由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惠清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惠清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惠清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惠清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惠清杰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1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吴海明,男,1997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海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70000元。2023年9月28日,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核016385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2024年1月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海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海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70000元,已履行6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62%扣分7.9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吴海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海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明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16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于剑锋,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6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 刑初64 号刑事判决,认定于剑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15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1月18日由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25年6月20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于剑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于剑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因患尿毒症寄押王武监狱期间原监狱未开展三课教育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慢性肾功能衰竭病犯,因身体原因,无适宜其劳动的岗位,未参与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于剑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于剑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剑锋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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