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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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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24027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2-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17号)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李修荣,男,1990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修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19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修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黔01执16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黔01执160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94%扣分1.48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修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修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修荣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10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廖学权,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廖学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462元。2019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394821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学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学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6462元,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黔04执50号执行裁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8.36%,扣分6.42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22年6月21日违反监狱板块化移动要求,随意走动独自上厕所扣分2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廖学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学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学权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10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尹宏文,男,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宏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黔05执239号之二执行裁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11月17日16点10分许,民警在巡查劳动现场时发现罪犯尹宏文利用原材料私自修改囚服,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扣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尹宏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宏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宏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10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陈亮,男,1995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共计失人民币240843.5元(被告人陈亮近亲属自愿代为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现存于本院专用账户,在执行中赔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40843.5元,已履行64800元,其中赔偿款5万元在判决书中已注明;2018年9月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执79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9日家属代为履行1万元并出具收条;2024年4月26日签订分期偿还协议,现已偿还4期共48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亮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10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姜鹏,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姜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姜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姜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3月2日下午17点左右,在二号楼餐厅罪犯开餐时,罪犯姜鹏因不满罪犯饶云把自己分打的饭倒回饭盆中,罪犯姜鹏动手打了饶云,因及时被联组联号成员及号室长拉开,未造成严重后果,殴打他犯情节较为轻微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姜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鹏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10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李光雄,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光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光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光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雄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10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朱启俊,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启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启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启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朱启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启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启俊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10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李本华,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本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本华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李本华并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本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本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1月21日早上8时32分在一楼7监舍,该犯与罪犯彭斌因琐事发生争吵,在彭犯用手打该犯后,该犯用脚踢了彭犯左腹部扣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本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本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本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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