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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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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36548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3-1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8-20号)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王志荣,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志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志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志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法院未回函)。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从严: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酌定从严: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志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荣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3月1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洪勇勇,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8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洪勇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赔人民币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259号刑事判决,认定洪勇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5日投入六盘水监狱执行,2024年2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洪勇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洪勇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15000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从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酌定从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洪勇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洪勇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勇勇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3月1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刘泽祥,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9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泽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泽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泽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8.18%扣14.45分;2025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0.87%扣12.26分。

从严情形:法定从严: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泽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泽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泽祥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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