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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驻地方贵州省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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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2424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1-1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驻地方贵州省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车改办〔2016〕 2号

 

  关于印发《驻地方贵州省省级垂直管理

  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各有关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办公室:

  现将《驻地方贵州省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 1月11 日

  驻地方贵州省省级垂直管理单位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驻地方贵州省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垂管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贵州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垂管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第三条 省级垂管单位应根据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参改范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预算、保留和取消车辆申请、司勤人员安置方案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 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机构范围、人员范围等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原则上省级、市级、县级及以下执法执勤用车分别按照不超过编制数40%、60%、70%保留车辆(符合规定的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省级垂管单位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参照部分省级二级机构留车办法,由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人员编制数等实际情况提出保障车辆需求数量,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由各职级人员发放补贴数汇总形成。各省级垂管单位经审批确认后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预算逐级上报省级各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并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办公驻地在贵阳市六区(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下同)范围内的,其补贴标准按照省级标准执行,与驻地改革同步推进。办公驻地在六区范围外的,其交通补贴按照属地原则,参照驻地标准执行,与驻地改革同步推进。

  第七条 如需统筹公务交通补贴的,统筹比例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统筹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第八条 改革中取消的车辆,由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经鉴定评估后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处置结果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备案。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省级国库。

  第九条 省级垂管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安置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条 省级垂管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汇总后,统一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十份),经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审核无误,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级垂管单位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省级垂管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和管理。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省级垂管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车辆处置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省级驻地方的非垂管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驻地方贵州省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车改办通〔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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