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2440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0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你的养老金是这样计发的 |
近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
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改革前(
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待遇平衡衔接
改革前参加工作,在过渡期内(
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时,新办法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过渡期第一年(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新办法执行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人员,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缴费年限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 员及单位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具体实施细则及计算办法,可登录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专题专栏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目下查阅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