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18114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09-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司法部监狱局《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
﹝2014﹞司狱字59号 2014年5月29日 |
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是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监狱和监狱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和自然灾害预防等主要内容。为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基础保障
1、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监狱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所属单位建筑设施和劳动场所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2、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强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监区可根据罪犯劳动项目和劳动人数等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监狱和监狱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监狱企业应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应集中部分资金,整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4、监狱应对罪犯劳动项目实行安全准入管理,禁止引进井下煤炭开采和非煤矿山生产项目,禁止引进易燃、易爆等高危项目,禁止引进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项目,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监狱应定期检查评估罪犯劳动项目的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治或调整。
5、监狱、监狱企业作出工程建设、罪犯劳动项目引进和对外出租(承包)项目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应听取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意见。监狱任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告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新任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6、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监狱、监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监狱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文化宣传教育,使警察职工、罪犯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警察职工、罪犯,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二、消防安全和现场管理
7、监狱和监狱企业应依法依规将罪犯劳动、生活、学习现场和警察职工工作、备勤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管资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监管,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8、监狱和监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装置等应注明使用办法,禁止擅自拆除、挪用、停用、遮挡。罪犯生活、学习现场安全出口如需封闭或上锁,必须经监狱主要负责人批准,且不得妨碍紧急疏散。
9、监狱和监狱企业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经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批准。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动火结束后,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及时检查,消除隐患。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明火源进入监狱。禁止在罪犯劳动现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等场所吸烟。
10、监狱和监狱企业电、油、气设备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应在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由专业人员使用和管理。电、油、气线路及其设备等危险源和特种设备应设置明显标识并登记建档,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11、监狱仓储物流中心和罪犯储物间、监狱企业仓库等库房应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严格管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等规定设立专门库房,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12、监狱应对罪犯劳动现场实行定置管理。禁止将物品仓库或休息场所设置在现场,禁止没有劳动岗位的罪犯在现场停留,禁止组织罪犯违规劳动,禁止罪犯将个人物品存放在现场,禁止安排罪犯在锅炉房、配电房等关键要害岗位劳动。
13、监狱和监狱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落实罪犯劳动保护和劳动工时制度,对女犯、未成年犯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14、监狱和监狱企业公用车辆,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管理规定》等要求严格管理。监狱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等,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
三、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15、监狱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程序、责任和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16、监狱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区每周排查一次,带(值)班警察每天排查一次。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根据事故预防重点,每季度组织一次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检查、督查工作,保证检查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17、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分类分级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重大隐患,一律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
18、监狱应在月末、季末和年末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报。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由监狱主要负责人签字,定期报告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每季度进行一次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报。
四、应急处置
19、监狱应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原则,编制应急处置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预案由监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和地方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根据所属监狱实际,编制相应预案,按规定公布和报地方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并适时组织演练。
20、监狱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监区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防自然灾害等专项演练应适时组织开展。监狱每年应与地方消防部门联合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定期评估所属监狱的预案和演练情况,督促其改进完善。
21、监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和地方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一般事故,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将情况报告部监狱管理局;较大及以上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应立即报告地方有关部门和部监狱管理局。
22、监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应根据需要,尽快联系地方专门应急救援机构实施救援。较大及以上事故,省(区、市)监狱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或者配合施救。
23、监狱带(值)班警察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带(值)班警察在紧急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报告监狱值班负责人和监控指挥中心。
24、监狱应当整合应急资源,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处置训练。监狱应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押犯3000人以上和地处偏远的监狱应至少配备一辆消防车。
25、监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责任
26、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对所属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工作职责。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检查。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监狱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7、省(区、市)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生产技术和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的安全保障职责。
28、监狱警察职工、罪犯应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带(值)班警察。
29、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责任落实的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30、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应实行安全生产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凡发生死亡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应予以奖励。
六、附则
31、监狱和监狱企业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高危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制度执行。
32、外协人员在监狱企业劳动期间,由监狱企业和社会企业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3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