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印、偷专利……注意!这些行为最高可判十年!
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
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还会妨碍企业创新发展
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提到侵犯知识产权
大家可谓是深恶痛绝

今年的4月26日
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一起做个知识产权明白人!
答: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答: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答: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点绕口,不好懂?
来,我们上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经预谋,从江苏省兴化市一食品调料厂购买味精, 并从他处(另案处理)通过网购获取标注有知名调味品商标的假冒包装袋。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在苏州市一租赁屋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分袋、封装等手段,制作假冒上述品牌的鸡精。之后,二人通过自营的淘宝网店,向各地消费者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鸡精、味精,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4700余元。2020年10月21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同时对二人宣告禁止令。同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法院调解结案,责令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在《法治日报》赔礼道歉,并分期赔偿经济损失51万元等民事责任。
法律解释:
《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某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采购来源不明的被芯后,配上该品牌吊牌、合格证以及包装袋,对外号称是某品牌正品蚕丝被,通过其开设在电商平台上的网店,以远低于正品市场价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某品牌商标的蚕丝被,网店交易记录达人民币140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达14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律解释: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从被告人庞某某处购买了《河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解析与检测》406套,以每套1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郭某某销售的《河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解析与检测》属于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庞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法律解释: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熊某为提升其在网络平台经营的“某旗舰店”商品销量,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盗用科技公司一种“防蓝光光学镜片”的专利申请文件并将专利号“X1”篡改为“X2”,并用于网店销售的防蓝光眼镜产品广告宣传页面,误导消费者。经审计鉴定,“某旗舰店”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间销售防蓝光眼镜产品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83273.93元。同时,熊某为提升“某旗舰店”的信誉,于2015年7月至11月间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刷单,该部分交易数额为298410元。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假冒专利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篡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变造专利申请文件并在其销售的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侵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非法经营数额达584863.9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解释:
《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解释了《刑法》第21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高某朝在担任某科技公司研发部经理期间,违反公司相关的保密规定,将其在工作中正常获取或违规向技术人员索要核心产品、新研发产品的核心技术资料,利用个人手机进行秘密拍摄、拍录后传输到个人电子设备中存储。2020年7月23日高某朝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案发后,在高某朝的个人笔记本电脑及手机上共查获相关视频、照片、文件及文件包攻击290个,经鉴定,其中涉及的多个技术信息在2020年8月24日以前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普遍许可使用费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7月31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71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朝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律解释:
《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