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744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6-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兴义监狱2015年第三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
(2015)兴监假字第33号
罪犯孙红军,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可瓦村三组246号。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孙红军,于2011年4月11日因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一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被告连带民事赔偿23810元,3888.35元,5百元(已履行5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至2017年6月19日止。该犯于2013年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孙红军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4年8月6日缴纳民赔5百元,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孙红军实际服刑三年零九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三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纳孙红军为社区矫正对象,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红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孙红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34号
罪犯王伟,男,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萨拉溪镇沙乐村大元组49号。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伟,于2011年3月12日因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于2012年6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伟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罪犯王伟于2014年8月8日缴纳罚金4000元。
该犯于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王伟实际服刑三年零十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二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35号
罪犯李长江,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江西坡镇东南村凡基云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长江,于1997年4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四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于2012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长江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获综合记功奖励。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李长江实际服刑三年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五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李长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36号
罪犯伍兴荣,男,1978年4月1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住关岭县坡贡镇新寨村落棒组24号。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伍兴荣,于2010年5月因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履行5000元,余下有困难证明及还款计划)。赃款3733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伍兴荣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珠绣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4年8月20日缴纳罚金5千元。
该犯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罪犯伍兴荣实际服刑四年零十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二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兴荣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伍兴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37号
罪犯刘荣才,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住修文县洒坪乡轿子山村三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荣才,于2010年11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千元(有困难证明)。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至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刘荣才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综合记功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刘荣才实际服刑四年零五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七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司法所意见,建议假释”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荣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刘荣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38号
罪犯肖华,男,1986年3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中寨乡小补王村下寨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华,于2010年3月10日因抢劫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3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万元 (有困难证明)。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该犯于2011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肖华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肖华实际服刑五年零一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一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罪犯肖华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肖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39号
罪犯吴大伟,男,1993年2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清水河镇联合村二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大伟,于2009年11月29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万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8千元(已履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13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该犯于2011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吴大伟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4年4月5日缴纳罚金8千元,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吴大伟实际服刑五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罪犯吴大伟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大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吴大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40号
罪犯王杰,男,1992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住纳雍县鬓岭镇小屯村仲家箐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杰,于2007年4月9日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日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该犯于2013年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杰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王杰实际服刑三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假释后列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王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41号
罪犯钱明东,男,1988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鸡场镇洋岐山村一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钱明东,于2011年12月25日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罚金3万元(有困难证明)。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钱明东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钱明东实际服刑二年零十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二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司法所意见,司法所意见是(罪犯钱明东假释回来后对村寨无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更利于对其改造,故建议对该犯适用假释)”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明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钱明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42号
罪犯杜刚训,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放珠镇法桥村四组14号。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杜刚训,于2010年1月10日因交通肇事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共计60065.07元(有困难证明)。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该犯于2013年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杜刚训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杜刚训实际服刑三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刚训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杜刚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43号
罪犯吴斌,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盘县火铺镇青色路252号。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斌,于2011年4月24日因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七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三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吴斌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罪犯吴斌实际服刑二年零五个月,剩余刑期七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吴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44号
罪犯李进荣,男,1953年1月15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云盘村。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进荣,于2007年8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该犯于2008年4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进荣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李进荣实际服刑七年零八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二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纳李进荣为社区矫正对象。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荣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李进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45号
罪犯安超,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育才巷20号附4号。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安超,于2011年1月9日因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该犯于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安超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安超实际服刑五年零三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九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安超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超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安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46号
罪犯曹建,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盘县坪关镇龙吉村三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曹建,于2013年1月2日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三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该犯于2013年9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曹建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曹建实际服刑二年零三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三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罪犯曹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曹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47号
罪犯王超祥,男,1985年5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宋旗镇白果村七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超祥,于2009年5月21日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0年五月四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止。该犯于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超祥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王超祥实际服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剩余刑期七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提请假释”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王超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48号
罪犯杨发浪,男,1990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盘县红果镇彭家口村七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发浪,于2012年12月22日因抢劫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2千元(判决时已履行)。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杨发浪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杨发浪实际服刑二年零三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三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对罪犯杨发浪适宜纳入社区居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杨发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49号
罪犯王安虎,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盘县刘官镇坪蒿村三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安虎,于2005年6月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十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千元(已交纳)。于2007年1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
罪犯王安虎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罪犯王安虎于2014年8月19日缴纳罚金8000元。
该犯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王安虎实际服刑八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三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对王安虎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王安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50号
罪犯郭启学,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紫马乡屯上村。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郭启学,于1991年1月7日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作出(1996)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1996)黔刑核字第159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黔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二年九月二四日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5)兴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该犯于1997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郭启学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郭启学实际服刑十七年零八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十一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调查情况属实,同意司法所意见(司法所意见是建议结合该犯现实情况考虑,如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假释)”的意见。
为此,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启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郭启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51号
罪犯黄维肖,男,1992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徐家庄村二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维肖,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3500元,(有困难证明)。继续追缴二人赃款670元,追缴黄维肖赃款2770元。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黄维肖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黄维肖实际服刑四年零三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九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罪犯黄维肖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维肖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黄维肖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52号
罪犯陈政,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二里乡观摩片区龙泉村。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政,于2009年底至2011年1月期间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1)习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陈政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陈政实际服刑四年零二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十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陈政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政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王安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53号
罪犯张先河,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盘江东路二巷10号。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先河,于2005年12月2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四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42997.4元(有困难证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二○一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1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该犯于2006年12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张先河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张先河实际服刑九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九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罪犯张先河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先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张先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54号
罪犯李国贤,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黄草坝镇建设村四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国贤,于1996年11月8日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1998)兴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千元(已履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作出(1999)黔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8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07号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该犯于1999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国贤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3月26日已履行民事赔偿6千元。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李国贤实际服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罪犯李国贤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改造”的意见。
为此,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李国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55号
罪犯杨伯林,男,1967年5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大水沟村三组2号。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伯林,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因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8千元(有困难证明)。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自2016年7月9日止。该犯于2010年9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杨伯林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杨伯林实际服刑五年零三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三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纳罪犯杨伯林为西秀区社区矫正对象。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伯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杨伯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56号
罪犯许小当,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盘县刘官镇渣家田村二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许小当,于2006年1月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4千元(已履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该犯于2010年9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许小当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许小当于2014年11月4日缴纳罚金4千元。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许小当实际服刑五年,剩余刑期一年零六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小当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许小当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57号
罪犯吕有吉,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住舒兰市水曲柳镇东煤委一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吕有吉,于2011年7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六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该犯于2013年11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吕有吉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吕有吉实际服刑二年零五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五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适合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有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吕有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58号
罪犯崔海,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敬南镇新街村半坡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崔海,于2008年5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九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该犯于2008年11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崔海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05年2月2日已履行民事赔偿3千元。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崔海实际服刑六年零十个月,剩余刑期五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罪犯崔海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崔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59号
罪犯陈发顺,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碧痕镇东风村竹林头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发顺,于2012年7月至12月期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千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该犯于2013年8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陈发顺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陈发顺于2014年12月4日缴纳罚金4千元。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陈发顺实际服刑二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八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司法所意见(司法所意见是,建议结合该犯现实情况综合考虑,如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假释)”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罪犯陈发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