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745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2-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假释建议书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18号
罪犯冉孟坡,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冉孟坡,在2010年7月期间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案赃款六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前已缴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
罪犯冉孟坡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在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冉孟坡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经研究,建议对罪犯冉孟坡适用假释”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三年零一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一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孟坡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冉孟坡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19号
罪犯伍德峰,男,1973年6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伍德峰,在2009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五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一千元(伍犯履行250元),五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系涉恶团伙成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
罪犯伍德峰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3月14日缴纳罚金五千元,2015年8月31日履行民事赔偿250元。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伍德峰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五年零九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三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德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伍德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20号
罪犯陈华胜,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华胜,在2010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
罪犯陈华胜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8月1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陈华胜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五年零五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七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陈华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21号
罪犯万浩,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万浩,在2008年3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九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于2008年11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
罪犯万浩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保洁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4年12月5日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万浩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七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一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浩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万浩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22号
罪犯张荣波,男,1980年12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荣波,在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困难证明)。于2012年9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
罪犯张荣波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张荣波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三年零八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四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张荣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23号
罪犯李元应,男,1990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元应,在2010年4月3日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0)望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0年9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
罪犯李元应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环境保洁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在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元应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司法所意见”,司法所意见为:“我所同意该犯假释,若其假释回来,负责该犯的监管教育工作”。现该犯实际服刑五年零六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八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应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李元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24号
罪犯纪高帮,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纪高帮,在1997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1999)兴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作出(1999)黔刑经核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判决。于1999年7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90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
罪犯纪高帮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7月30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纪高帮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对罪犯纪高帮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现该犯自减为有期徒刑以来实际服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高帮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纪高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25号
罪犯马兴云,男,1977年5月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马兴云,在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困难证明)。于2012年2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罪犯马兴云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马兴云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司法所意见”,司法所意见为:“该罪犯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现该犯实际服刑四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马兴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26号
罪犯肖启军,男,1990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启军,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因犯抢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于2012年1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
罪犯肖启军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3月3日缴纳罚金五千元;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肖启军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三年零九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三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启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肖启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27号
罪犯司俊福,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司俊福,在2012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一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八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
罪犯司俊福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3月1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司俊福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对司俊福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三年零三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九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俊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司俊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28号
罪犯蒋松,男,1988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松,在2013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于2014年3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
罪犯蒋松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9月2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蒋松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将蒋松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二年零六个月,剩余刑期六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蒋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29号
罪犯邓寿举,男,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寿举,在1993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7)黔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7年4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8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
罪犯邓寿举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邓寿举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假释”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九年零三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寿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邓寿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30号
罪犯潘龙祥,男,1958年1月25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潘龙祥,在1993年9月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1994)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除原赔偿外,再赔偿一千元(已履行)。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黔刑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5年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1998)黔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1998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
罪犯潘龙祥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所患疾病好转,不符合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于2015年7月15日被收监。收监后能做到服从干警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1996年12月11日履行民事赔偿六百元;2015年9月22日再次履行民事赔偿四百元,民事赔偿一千元已履行完毕。在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潘龙祥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经评估,该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现该犯自减为有期徒刑以来实际服刑十七年,剩余刑期一年零一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龙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潘龙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31号
罪犯余七九,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七九,在2010年12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于2011年7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
罪犯余七九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5月5日缴纳罚金五千元;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余七九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假释”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四年零十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一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七九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余七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32号
罪犯丁伍德,男,1975年6月25日生,回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丁伍德,在2000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五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7373.60元(已履行)。于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5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1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
罪犯丁伍德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护理病犯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02年8月15日履行赔偿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2000元;2014年4月17日再次履行赔偿5373.6元,经济赔偿(金额7373.6元)全部履行到位。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丁伍德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罪犯丁伍德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的意见,现该犯自减为有期徒刑以来实际服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伍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丁伍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33号
罪犯杨飞,男,1972年9月11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飞,在1997年古历冬月至1999年8月期间因犯盗掘古墓葬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8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4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
罪犯杨飞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4年11月18日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杨飞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经调查评估,同意假释”的意见。现该犯自减为有期徒刑以来实际服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五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杨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34号
罪犯谭开胜,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开胜,在2009年10月中旬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
罪犯谭开胜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是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谭开胜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调查情况属实,经研究,同意司法所意见”的意见,司法所的意见为“建议予以假释”。现该犯实际服刑六年,剩余刑期二年零五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开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谭开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35号
罪犯杨景,男,1992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景,在2010年10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黔方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调解,杨景自愿赔偿原告三万元,扣除之前已赔偿的六千元 ,实际赔偿二万四千元(已履行);原告放弃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于2011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罪犯杨景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6月3日履行赔偿民事原告二万四千元;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杨景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司法所意见”的意见,司法所意见为“同意纳入社区进行矫正”。现该犯实际服刑五年,剩余刑期二年,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景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杨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36号
罪犯张尚军,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尚军,在2000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3742元(已履行)。于2001年3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变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9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二○○九年四月十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8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罪犯张尚军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8月20日履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3742元;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张尚军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罪犯张尚军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的意见。现该犯自减为有期徒刑以来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剩余刑期二年,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尚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张尚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37号
罪犯李本城,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本城,在2009年10月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于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
罪犯李本城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本城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司法所意见,建议假释,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六年,剩余刑期二年零五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本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李本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38号
罪犯王猛兵,男,1989年3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猛兵,在2009年8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望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九被告互为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王猛兵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八千元(已履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 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
罪犯王猛兵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7月13日、2015年8月21日分别履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三千元、五千元,合计八千元;在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猛兵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据司法所调查及评估,同意报审假释”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六年零二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三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猛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王猛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39号
罪犯陈杨,男,1991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杨,在2010年4月至5月期间,因犯绑架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困难证明)。于2011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
罪犯陈杨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陈杨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根据司法所调查意见,我局同意将陈杨纳入水城县社区矫正”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五年零五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五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陈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40号
罪犯黄周学,男,1991年12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周学,在201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七日作出(2013)册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600元,责令退回失主(已履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
罪犯黄周学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10月9日缴纳罚金5000元,于2015年10月27日履行退赃1600元;在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黄周学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经研究,建议对罪犯黄周学适用假释”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二年零九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六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周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黄周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41号
罪犯王江贵,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江贵,在2012年5月8日因犯抢夺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履行),于2013年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
罪犯王江贵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5月26日缴纳罚金4000元;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江贵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司法所意见”的意见,司法所意见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现该犯实际服刑三年零三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二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江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王江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142号
罪犯胡美全,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美全,于2006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有困难证明)。于2007年8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
罪犯胡美全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胡美全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对胡美全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九年零一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一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美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罪犯胡美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