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745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2-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第五批次3)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13号
罪犯张泽华,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泽华,于2009年9月1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9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黔刑执字第438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
罪犯张泽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华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泽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14号
罪犯吴朝朋,男,1985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朝朋,于2009年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3人连带民事赔偿五万元。其中,吴朝朋赔偿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
罪犯吴朝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朝朋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吴朝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15号
罪犯杨家富,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家富,于2009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6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罪犯杨家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富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杨家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16号
罪犯周坤虎,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坤虎,于2009年4月至7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系累犯。2010年9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
罪犯周坤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坤虎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周坤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17号
罪犯张桃,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桃,于2009年5月至7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10年6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
罪犯张桃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桃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18号
罪犯周建春,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建春,于2007年6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被告人周建春及谢雪丰对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09)黔钟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民事赔偿部分(即赔偿四原告人89790.6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
罪犯周建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春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周建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19号
罪犯王世尧,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世尧,于2010年1月9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抢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
罪犯王世尧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尧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世尧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20号
罪犯曾加红,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曾加红,于2009年10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126685.2元(已赔偿60000元)。2010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
罪犯曾加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加红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曾加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21号
罪犯冯立忠,男,1963年8月2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冯立忠,于2006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人共同民事赔偿12301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赃款2000元,依法追缴返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10年7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
罪犯冯立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立忠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冯立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22号
罪犯宋尚海,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宋尚海,于2008年9月至12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09)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人连带民事赔偿60000元;其中,宋尚海承担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7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
罪犯宋尚海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尚海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宋尚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23号
罪犯陈启明,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启明,于2005年至2010年2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九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系累犯。2010年7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
罪犯陈启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启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24号
罪犯王毓忠,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毓忠,于1998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黔水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4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57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
罪犯王毓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毓忠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毓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25号
罪犯冯波,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冯波,于2009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六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5000元(含已赔偿的4000元)。2010年5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
罪犯冯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波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冯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26号
罪犯陈思恩,男,1989年8月29日生,穿青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思恩,于2007年12月24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8)云法少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
罪犯陈思恩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思恩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思恩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27号
罪犯陈文勇,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宁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文勇,于2007年12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日作出(2010)贞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0)贞民初字第604-1号民事裁定,陈文勇赔偿何荣才死亡赔偿金为36466.44元。2010年5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
罪犯陈文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勇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文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28号
罪犯王礼,男,1975年10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礼,于2008年3月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人民事赔偿26200元。其中,王礼承担182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1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
罪犯王礼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礼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29号
罪犯方兴刚,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方兴刚,于2007年12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普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系累犯。2008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
罪犯方兴刚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兴刚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方兴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30号
罪犯邓云昌,男,1970年12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云昌,于2004年8月1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633元(已付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5年4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05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
罪犯邓云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云昌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邓云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31号
罪犯陈美玉,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美玉,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2012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罪犯陈美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于2015年9月21日缴纳罚金5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美玉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美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32号
罪犯王真档,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真档,于2000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九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4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50000元。2012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
罪犯王真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真档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真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33号
罪犯肖礼忠,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礼忠,于2003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兴刑初字第55号以贩卖毒品判处被告人肖礼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4年7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罪犯肖礼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礼忠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肖礼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34号
罪犯李军,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军,于2012年4月至6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罪所得赃款1210元及赃物,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2012年1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
罪犯李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35号
罪犯董银昆,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董银昆,于2012年3月22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六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
罪犯董银昆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银昆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董银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36号
罪犯陈明富,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明富,于2004年8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系累犯。2005年7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3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
罪犯陈明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富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明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37号
罪犯吴开富,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开富,于2009年2月至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0)黔钟刑重第1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0年5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
罪犯吴开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开富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吴开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38号
罪犯秦勇,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秦勇,于2007年12月1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贞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7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
罪犯秦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秦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39号
罪犯罗联邦,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联邦,于2008年1月23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8)仁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8年7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
罪犯罗联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联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罗联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40号
罪犯陶奎,男,1982年3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陶奎,于2005年9月至2007年9月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违法所得1800元予以追缴,查获的赃款250予以没收。2008年2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
罪犯陶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陶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41号
罪犯周正坤,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正坤,于1999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5)兴刑执字第14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
罪犯周正坤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没收财产4000元,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已于2015年3月4日缴纳。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正坤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周正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42号
罪犯柴祥,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柴祥,于2006年6月至2007年2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二年。撤销贞丰县人民法院(2004)贞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柴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2007年9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
罪犯柴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祥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柴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43号
罪犯屠立国,男,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屠立国,于2007年9月至12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累犯。2008年7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
罪犯屠立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曾于2012年7月16日因违规使用手机叫其亲属汇款向外协人员购卖毒品,被关押禁闭十五天。禁闭期间及禁闭期满后,在干警的教育下,对其违法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在后期的改造中,能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屠立国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屠立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44号
罪犯段正华,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段正华,于2007年4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九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3人共同民事赔偿28400元(含原已支付的20000元)。三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2008年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
罪犯段正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正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段正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45号
罪犯刘汉江,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汉江,于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日作出(2008)仁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非法所得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系累犯。2008年7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
罪犯刘汉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汉江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刘汉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46号
罪犯姚忠,男,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姚忠,于1999年7月至8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8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于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3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
罪犯姚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罚金三千元,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已于2015年3月16日缴纳。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姚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47号
罪犯张正虎,男,1971年7月8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正虎,于1999年2月至10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3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4月16日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五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5)兴刑执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
罪犯张正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正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48号
罪犯黄金国,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金国,于2009年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
罪犯黄金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国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黄金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49号
罪犯陈元吉,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元吉,于2004年7月至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7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8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6月20日止。
罪犯陈元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元吉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元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50号
罪犯纪少昌,男,1959年2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纪少昌,于2000年4月至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2002年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七月九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
罪犯纪少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少昌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纪少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51号
罪犯李贵林,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贵林,于2009年7月至8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息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3人民事赔偿52445.25元。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
罪犯李贵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林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贵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52号
罪犯李玉宏,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潞西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玉宏,于1998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作出(1999)兴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1999)黔刑经终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系累犯。2000年1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3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
罪犯李玉宏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玉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53号
罪犯李文生,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文生,于2007年8月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兴中刑初字第137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文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的刑事判决。2008年4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6月20日止。
罪犯李文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生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文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54号
罪犯舒伯云,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舒伯云,于1998年4月1是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1999)兴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六月六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9)兴刑一初字第10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舒伯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0年8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一年十月九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罪犯舒伯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因参与赌博,于2012年3月9日被关押禁闭七天。经干警的教育后,对其违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在后期的改造中,能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伯云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舒伯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55号
罪犯韦巩周,男,1977年9月1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巩周,于2002年3月2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4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一月九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罪犯韦巩周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巩周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韦巩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56号
罪犯武孔星,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武孔星,于2012年3月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1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
罪犯武孔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孔星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武孔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57号
罪犯杨胜杰,男,1979年8月1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胜杰,于2009年4月至6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5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45000元,继续追缴,上缴财政。5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杨富等42人价值共257280元的经济损失。2010年5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罪犯杨胜杰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杰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杨胜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59号
罪犯周训荣,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训荣,于2003年3月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八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3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03年1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3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罪犯周训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训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周训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60号
罪犯陈德伍,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德伍,于2007年3月12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六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2007年1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3月28日止。
罪犯陈德伍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伍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德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61号
罪犯杜秀才,男,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杜秀才,于2000年6月13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2)黔钟刑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六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5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漏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黔水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加上原因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2年3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罪犯杜秀才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服刑期间,因辱骂并出手殴打他犯,于2012年11月8日被关押禁闭十五天。经干警教育后,对自己殴打他犯的违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在后期的改造中,能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秀才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杜秀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62号
罪犯郭景龙,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郭景龙,于2001年7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九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人共同民事赔偿二万元。其中,郭景龙赔偿八千元;2人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8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郭景龙的判决。2003年1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
罪犯郭景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景龙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郭景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63号
罪犯何万强,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何万强,于2009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
罪犯何万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万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何万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64号
罪犯黄祖元,男,1960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祖元,于2009年5月至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2010年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
罪犯黄祖元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祖元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黄祖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65号
罪犯孙华国,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孙华国,于2009年9月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罪犯孙华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华国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孙华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66号
罪犯孙佳礼,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孙佳礼,于200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2008年3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
罪犯孙佳礼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佳礼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孙佳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67号
罪犯谭福金,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福金,于2001年11月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人民事赔偿一万元。其中,谭福金赔偿七千元,2人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兴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三、四项,改判民事赔偿一万四千元。其中,谭福金赔偿人民币一万元,二原审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2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7年4月2日止。
罪犯谭福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福金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谭福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68号
罪犯张廷龙,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廷龙,于2009年6月至8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0年7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
罪犯张廷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廷龙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廷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69号
罪犯赵庆辉,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庆辉,于2009年5月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
罪犯赵庆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庆辉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赵庆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70号
罪犯朱光勇,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光勇,于1995年农历正月至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关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所盗耕牛马匹折款125640元予以追缴,分别退赔被害人张依奎、赵向飞等48户被害人。非法所得38440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2010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罪犯朱光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光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朱光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71号
罪犯汪志勇,男,1978年9月2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汪志勇,于1996年6月因犯拐卖妇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
罪犯汪志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志勇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汪志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72号
罪犯蒋国才,男,1962年3月20日生,伤残犯,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国才,于1999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1999)兴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00)黔刑经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3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12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罪犯蒋国才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国才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蒋国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73号
罪犯王宪标,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宪标,于2003年4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99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罪犯王宪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炊事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宪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宪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74号
罪犯朱校龙,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校龙,于2011年10月至1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2012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
罪犯朱校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锅炉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校龙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朱校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75号
罪犯汪朝祥,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汪朝祥,于1998年9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作出(1999)兴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1999)黔刑复字第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2000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
罪犯汪朝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保洁员、绿化和开餐等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朝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汪朝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76号
罪犯罗勇,男,1973年3月29日生,黎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勇,于2005年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7498.15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7498.15元(已支付11000元,余款诉讼原告人自愿放弃)。2005年11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六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
罪犯罗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开餐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罗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77号
罪犯周勇,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勇,于2003年3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7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
罪犯周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开餐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周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78号
罪犯索海林,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团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索海林,于200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06年5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
罪犯索海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索海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索海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79号
罪犯杨芳泽,男,1968年11月2日生,残疾犯(右上肢残疾),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芳泽,于2000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2001年7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7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
罪犯杨芳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芳泽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杨芳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80号
罪犯吴荣彪,男,1964年3月11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荣彪,于1997年1月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作出(1997)六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作出(1997)黔刑核字第48号刑事裁定,核准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六中刑初字第4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荣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1997年12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0)黔刑执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5)兴刑执字第12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18号刑事裁定,减形一年零八个月;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
罪犯吴荣彪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荣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吴荣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81号
罪犯宋方,男,1977年1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宋方,于2002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3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政治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1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
罪犯宋方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方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宋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82号
罪犯张自高,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自高,于2009年9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
罪犯张自高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高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自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83号
罪犯邹得亚,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邹得亚,于2008年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二万元(含已赔偿的一万八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9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2月22日止。
罪犯邹得亚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民事赔偿2000元,经监狱刑罚部门审核,已于2009年1月21日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得亚予以减刑一年零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邹得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84号
罪犯陈友权,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友权,于2003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五月八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人民事赔偿10400元。其中,陈友权承担7280元;4人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
罪犯陈友权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权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友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85号
罪犯韦廷昌,男,1955年6月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廷昌,于2004年2月1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2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
罪犯韦廷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获监狱表扬奖励;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廷昌予以减刑一年零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韦廷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86号
罪犯王玉质,男,1974年4月13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玉质,于1998年2月1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9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1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罪犯王玉质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质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玉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87号
罪犯罗开泽,男,1945年9月19日生(老年犯),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开泽,于2003年2月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十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
罪犯罗开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开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罗开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88号
罪犯杨太友,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太友,于2000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8633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2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
罪犯杨太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太友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杨太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89号
罪犯杨泽友,男,1951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泽友,于2007年3月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十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兴刑初字第84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泽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的刑事判决。2007年9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造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11月19日止。
罪犯杨泽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泽友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杨泽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90号
罪犯景思学,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景思学,于1999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1999)兴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00)黔刑经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3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12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
罪犯景思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思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景思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91号
罪犯吴红臣,男,1952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红臣,于2009年11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七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
罪犯吴红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红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吴红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92号
罪犯李冰蓉,男,1974年2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冰蓉,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因犯拐卖儿童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上交财政。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
罪犯李冰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2012年2月21日因自伤自残被关押禁闭十五天。经干警教育后,对其自伤自残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在后期的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冰蓉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冰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93号
罪犯徐忠,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忠,于2007年4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九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人共同民事赔偿28400元(判决时已支付)。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0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22日止。
罪犯徐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忠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徐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94号
罪犯王平,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平,于2009年3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0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和毒品再犯。2010年7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罪犯王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辅料组长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王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95号
罪犯张烈成,男,1945年7月23日生(老年犯),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烈成,于2009年12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0年5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罪犯张烈成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系老年犯,未参加劳动。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秀。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烈成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烈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96号
罪犯张四万,男,1987年4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四万,于2009年12月1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
罪犯张四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辅料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四万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四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97号
罪犯彭林中,男,1987年10月27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彭林中,于2009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六被告人共同民事赔偿55000元。其中,彭林中承担15000元(已支付12000元)。六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
罪犯彭林中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裁床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林中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彭林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98号
罪犯张文全,男,1973年10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文全,于1999年9月至11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八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0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三月八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九年四月十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8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
罪犯张文全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于2013年7月5日因扰乱监管改造秩序被关押禁闭十五天。经干警教育后,对其错误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在后期的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全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文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899号
罪犯李忠荣,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忠荣,于2007年11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仁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交)。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兴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
罪犯李忠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荣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忠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00号
罪犯林科德,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林科德,于2007年3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四日作出(2008)黔毕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8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
罪犯林科德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科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林科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01号
罪犯姜平安,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姜平安,于2007年11月至12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四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8年8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罪犯姜平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平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姜平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02号
罪犯邱朝波,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邱朝波,于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四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0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一年三月十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
罪犯邱朝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朝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邱朝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03号
罪犯卢吉辉,男,1966年3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卢吉辉,于2007年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兴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
罪犯卢吉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吉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卢吉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04号
罪犯安天成,男,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安天成,于2007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
罪犯安天成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天成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安天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05号
罪犯李兴亮,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兴亮,于2007年6月至7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三日作出(2008)南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三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3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兴亮的判决。2008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
罪犯李兴亮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亮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兴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06号
罪犯柳兴,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柳兴,于2005年11月至2007年5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三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罪犯柳兴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兴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柳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07号
罪犯杨东平,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东平,于2007年4月16日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7)黔纳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
罪犯杨东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东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杨东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08号
罪犯沈飞龙,男,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沈飞龙,于2007年3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4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35000元,并对赔偿总数209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沈飞龙的原判。2008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
罪犯沈飞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飞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沈飞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09号
罪犯丰良红,男,1983年3月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丰良红,于2000年5月至6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五千元。由丰良红之母龙道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查玉辉经济损失2500元。2001年12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4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
罪犯丰良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丰良红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丰良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10号
罪犯李换,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换,于2000年4月至6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五千元。由李换之母杨卫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查玉辉经济损失1000元。2001年12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
罪犯李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换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李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11号
罪犯周光奇,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光奇,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
罪犯周光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保洁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周光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12号
罪犯邓兴春,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新干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兴春,于2007年4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七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6月20日止。
罪犯邓兴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兴春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邓兴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13号
罪犯陈树昆,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树昆,于1999年2月至200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九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人共同民事赔偿二万元。其中,陈树昆赔偿一万二千元(含已支付的四千一百元);2人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8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
罪犯陈树昆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陈树昆民事赔偿一万二千元,已于2015年9月25日全部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树昆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陈树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14号
罪犯潘玉芝,男,1953年7月27日生,水族,文盲,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潘玉芝,于2011年7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元。2012年8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罪犯潘玉芝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玉芝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潘玉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15号
罪犯郭永付,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郭永付,于2005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
罪犯郭永付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永付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郭永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16号
罪犯龙少能,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少能,于2011年8月2日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系累犯。2012年7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
罪犯龙少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少能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龙少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17号
罪犯刘志伟,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志伟,于2009年12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册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系累犯。2010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
罪犯刘志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刘志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18号
罪犯高继云,男,1991年9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高继云,于2010年12月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罪犯高继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珠绣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继云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高继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19号
罪犯罗信平,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信平,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累犯。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
罪犯罗信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积委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信平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罗信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20号
罪犯周尧,男,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尧,于2012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黔盘县初字第8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罪犯周尧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尧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周尧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21号
罪犯滕代辉,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滕代辉,于2009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2010年5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
罪犯滕代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代辉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滕代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22号
罪犯代诗勇,男,1990年3月15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代诗勇,于2009年5月至8月期间因犯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系累犯。2010年6月21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
罪犯代诗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诗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代诗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23号
罪犯吴昌林,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昌林,于2010年3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五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系累犯。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
罪犯吴昌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吴昌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24号
罪犯张正勇,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正勇,于2011年12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
罪犯张正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张正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25号
罪犯梁乔付,男,1975年7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梁乔付,于1999年9月3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0)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6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
罪犯梁乔付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乔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梁乔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26号
罪犯郭正伟,男,1988年5月1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郭正伟,于2009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2010年6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罪犯郭正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正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郭正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27号
罪犯龙朝义,男,1991年5月17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朝义,于2009年11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0年6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
罪犯龙朝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朝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龙朝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28号
罪犯柳江华,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柳江华,于2009年10月28日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系累犯。2010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罪犯柳江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江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柳江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29号
罪犯游波,男,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游波,于2009年8月19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赃款4630元、赃物手机二部继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系累犯。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罪犯游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波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游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兴监减字第930号
罪犯杨光晖,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光晖,于2012年1月至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6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
罪犯杨光晖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晖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罪犯杨光晖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