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437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7-2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6年第四批次减刑建议书374、375、379、380、559共5人(第三批次报批)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兴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龙占武,男,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文盲,黑龙江省鹤港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占武,于2005年至2008年期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五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仟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2011年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
罪犯龙占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占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附:罪犯龙占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兴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龚维满,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龚维满,于2006年至2009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四万元(判时已缴纳二万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于2010年12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
罪犯龚维满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中: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维满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附:罪犯龚维满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兴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付四彦,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付四彦,于2004年至2008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零六个月、三年、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七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系累犯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于2011年4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
罪犯付四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四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附:罪犯付四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兴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张国其,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国其,于2000年至2005年6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九千元。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骨干成员。于2010年5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
罪犯张国其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其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附:罪犯张国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兴监减字第559号
罪犯朱涛,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涛,于200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四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判时已支付2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13年5月19日止。于2007年11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5月9日因犯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罪、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一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余刑二年零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
罪犯朱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中: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19日获立功奖励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狱侦科2016年3月24日《情况说明》属实,建议中院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裁定。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附:罪犯朱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