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438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11月假释建议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兴监假字第53号
罪犯张兴红,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兴红,于2010年1月26日、3月3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三年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张兴红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11月15日交纳罚金3000元;2016年9月7日退赔赃款330元。
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张兴红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假释”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五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五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张兴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假 释 建 议 书
(2016)兴监假字第54号
罪犯罗建,男,1992年11月2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建,于2011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四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19182.67元。其中罗建承担3500元。缓刑期间,因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黔义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拘役四个月,加上之前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四个月。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于2015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罗建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已于2016年7月14日履行民事赔偿3500元;2016年7月18日履行民事赔偿15682.67元,连带赔偿履行完毕。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罗建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建议对罪犯罗建给予假释”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一年零十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二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罗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兴监假字第55号
罪犯黄腾,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腾,于2010年1月至6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15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尚未追回的被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于2010年12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黄腾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6年5月10日交纳罚金一万元,2016年8月9日交纳盗窃案追赃款41965元。
考核中,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黄腾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适宜纳入我区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六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二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黄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兴监假字第56号
罪犯陶建宗,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九寨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陶建宗,于2011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陶建宗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其原籍四川省九寨沟县民政局、保华乡政府、保华司法所及保华乡三合村委会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有困难证明。
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陶建宗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五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六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建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陶建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兴监假字第57号
罪犯刘真德,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金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真德,于1998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7日作出(1999)兴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1999)黔刑经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于1999年7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3日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一个月。
罪犯刘真德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其原籍云南省金平县民政局及金河镇五家寨村委会于2016年5月5日出具家庭特困证明。
考核中,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刘贞德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纳”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五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贞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刘真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兴监假字第58号
罪犯张朝亮,男,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朝亮,于2011年6月至9月期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一个月,总和刑期八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于2012年1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时间四年零九个月。
罪犯张朝亮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6年5月31日交纳抢劫、盗窃案赃款3030元;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出具其家属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其缴纳赃款人民币3030元的证明;另该犯罚金八千元未履行,其原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及都拉村委会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家庭特困证明。
考核中,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张朝亮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张朝亮适宜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五年零一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十一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亮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张朝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兴监假字第59号
罪犯穆奎均,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穆奎均,于2011年9月17日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于2013年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时间三年零九个月。
罪犯穆奎均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考核中,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穆奎均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拟假释”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五年零一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六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奎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穆奎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