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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六批次减刑建议书2(共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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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2438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11-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6年第六批次减刑建议书2(共25人)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59号

  罪犯杜正兵,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杜正兵,2006年4月2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7年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杜正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正兵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杜正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60号

  罪犯李传贵,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传贵,2008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9060元,其中李传贵赔偿26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 8月14日止。于2011年4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李传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传贵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李传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61号

  罪犯刘永杰,男,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永杰,2005年12月22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6年11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刘永杰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杰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刘永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62号

  罪犯岑立和,男,1978年6月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岑立和,2004年3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04)晴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500元。在看守所期间因漏罪(抢劫爆炸物罪、抢劫罪、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岑立和犯抢劫爆炸物罪、抢劫罪、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5年12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岑立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立和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岑立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63号

  罪犯陈胜平,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胜平,2009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10年4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陈胜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胜平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陈胜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64号

  罪犯郎尚江,男,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郎尚江,2010年5月至8月期间因犯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二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十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于2011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9年1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郎尚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尚江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郎尚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65号

  罪犯孙鑫,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孙鑫,2010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系累犯。于2011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财产刑未履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5日因不服管理,殴打他犯受警告处分,后经干警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鑫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孙鑫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66号

  罪犯黄河龙,男,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河龙, 2010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5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于2010年1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黄河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河龙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黄河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67号

  罪犯李军,男,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军,2009年农历12月至2010年2月期间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2011年4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三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李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李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68号

  罪犯吴业虎,男,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业虎,2010年3月至6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系累犯。于2011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吴业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业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吴业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69号

  罪犯申世永,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申世永,2008年3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于2009年3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三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申世永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世永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申世永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70号

  罪犯杨大均,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大均,1995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于2010年8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杨大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大均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杨大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71号

  罪犯李国华,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国华,2009年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李国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华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李国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72号

  罪犯刘信忠,男,1992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信忠,2009年11月22日和2009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6921.1元。系累犯。于2011年5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7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一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刘信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信忠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刘信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73号

  罪犯李绍别,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绍别,于2009年6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黔毕刑经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于2010年4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李绍别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别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李绍别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74号

  罪犯尚国贵,男,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尚国贵,2011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8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于2011年12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三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尚国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国贵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尚国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75号

  罪犯李福礼,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福礼,2012年4月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于2013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李福礼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礼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李福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76号

  罪犯赵志鹏,男,1983年12月21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志鹏,2008年12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赵志鹏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鹏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赵志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77号

  罪犯高礼万,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高礼万,2008年6月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兴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于2009年4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高礼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礼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高礼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78号

  罪犯陈建,男,1992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建,2010年6月至7月期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年、九个月。总和刑期二十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于2011年7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陈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陈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79号

  罪犯彭忠,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彭忠,2000年5月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7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属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彭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忠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彭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80号

  罪犯卢满红,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卢满红,2010年11月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共计十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卢满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干警安排的包夹监控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满红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卢满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81号

  罪犯蔡宏,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蔡宏,2006年2月至3月期间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07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四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服刑期间,罪犯蔡宏于2013年3月7日因参与赌博受警告处分;2014年3月11日因打架斗殴被关押禁闭十五天;2015年4月15日因参与赌博受记过处分。经干警多次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宏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蔡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82号

  罪犯韦明贤,男,1971年3月23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明贤,1994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542.50元。于2006年10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韦明贤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明贤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韦明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983号

  罪犯王正开,男,1970年2月6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正开,2000年6月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4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4000元。于2001年7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三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王正开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开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王正开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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