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439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6年第六批次减刑建议书8(共25人) -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11号
罪犯韦登兰,男,1964年11月5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登兰,2012年7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16854元。刑期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于2013年3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韦登兰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登兰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韦登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12号
罪犯刘开友,男,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开友,2007年12月7日因犯绑架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于2008年9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刘开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刘开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13号
罪犯孙启祥,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孙启祥,2004年2月2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10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孙启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启祥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孙启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14号
罪犯刘大才,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大才,2010年4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于2011年4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四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判时已履行部分。
罪犯刘大才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大才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刘大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15号
罪犯代杨,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代杨,1991年5月3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4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14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一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代杨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杨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代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16号
罪犯勾文贵,男,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勾文贵,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系累犯。于2012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勾文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汉书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勾文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17号
罪犯罗晓江,男,1977年10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晓江,2001年10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民事赔偿共计33007.8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于2013年7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属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罗晓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晓江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罗晓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18号
罪犯谢祖虎,男,1991年4月3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谢祖虎,2010年9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 9月26日止。于2011年1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财产刑未履行,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谢祖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祖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谢祖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19号
罪犯李保佑,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保佑,2010年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2年4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李保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保佑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李保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20号
罪犯徐茂,男,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茂,2007年9月12日因犯绑架罪,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黔赫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于2011年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财产刑未履行,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徐茂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茂予以减刑一年零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徐茂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21号
罪犯童万福,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童万福,1998年7月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8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7038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02年7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六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童万福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万福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童万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22号
罪犯金武,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金武,1998年11月中旬、1999年2月因犯抢劫、强奸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9日作出(1999)兴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3日作出(2000)黔刑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0年9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11月1日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7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罪犯金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没收财产2000元于2012年5月14日缴纳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武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金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23号
罪犯潘先虎,男,1975年10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潘先虎,1998年9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3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作出(2000)黔刑监字第4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2月2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9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零五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先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潘先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24号
罪犯王斌,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斌, 2000年5月14日至2001年8月19日期间因犯抢劫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系累犯。于2003年1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先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王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25号
罪犯张志平,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志平,2010年7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14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于2011年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张志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张志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26号
罪犯郑德友,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德友,2010年3月至6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判处郑德友等二被告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705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二被告承担。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系累犯。于2011年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及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郑德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德友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郑德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27号
罪犯张强,男,1992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强,2010年5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财产刑已履行。
罪犯张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11月17日交纳罚金一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张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28号
罪犯王祖俊,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祖俊,2011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祖俊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俊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王祖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29号
罪犯罗家来,男,1990年4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家来,2011年6月3日、7月31日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罗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系累犯。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罗家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家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罗家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30号
罪犯胡正礼,男,1950年2月16日生(老年犯),汉族,文盲,老年犯,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正礼,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期间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2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于2011年1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胡正礼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正礼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胡正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31号
罪犯刘利红,男,1995年5月1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利红,2012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于2014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六个月。
罪犯刘利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利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刘利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32号
罪犯董军,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董军,2012年2月至3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于2013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五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董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董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33号
罪犯肖成武,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成武,2013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于2014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肖成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成武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肖成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34号
罪犯王明洪,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明洪, 2006年10月28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明洪等二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于2013年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六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及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王明洪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洪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王明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35号
罪犯代发喜,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代发喜,2010年7月至9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代发喜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发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代发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