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439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6年第六批次减刑建议书10(共30人)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61号
罪犯刘真超,男,1995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真超,2012年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一万三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于2013年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一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刘真超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真超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刘真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62号
罪犯古建华,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古建华,2010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于2011年1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古建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古建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古建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63号
罪犯吴渊,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渊,2008年8月至2010年5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于2011年4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吴渊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渊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吴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64号
罪犯梁孝,男,1985年8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梁孝,2010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于2011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已履行。
罪犯梁孝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包夹监控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2016年2月23日罚金一万元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孝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梁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65号
罪犯王光兵,男,1987年11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光兵,2010年7月2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于2011年9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王光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手袋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兵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王光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66号
罪犯赵雷波,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雷波,2010年1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6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二万元,并对赔偿款46475.50元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于2011年7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赵雷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手袋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雷波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赵雷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67号
罪犯田玉坤,男,1951年5月10日生(老年犯),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田玉坤,2011年5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五万元。于2012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5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田玉坤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手袋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玉坤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田玉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68号
罪犯潘正友,男,1991年3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潘正友,2009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0)关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关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潘正友等六人共同赔偿原告276930.1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于2011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潘正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手袋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正友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潘正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69号
罪犯王文林,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文林,于2004年6月6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 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王文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王文林民事赔偿3000元于2015年1月16日交纳。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林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王文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70号
罪犯金磊,男,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金磊,2012年5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于2013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金磊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磊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金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71号
罪犯李光亚,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光亚, 2001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8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7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7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 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2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罪犯李光亚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货物装卸、环境卫生清洁与绿化等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民事赔偿7000元,于2015年8月20日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亚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李光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72号
罪犯方仁洪,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方仁洪,2004年11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7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5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方仁洪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仁洪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方仁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73号
罪犯孙本富,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孙本富,2004年5月、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6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毒品再犯。于2006年3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孙本富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于2016年10月24日交纳罚没收入三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本富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孙本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74号
罪犯王松,男,1955年4月2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松,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系累犯。于2011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松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包夹监控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松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王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75号
罪犯谭本尚,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本尚,2003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1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6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谭本尚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本尚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谭本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76号
罪犯杨康,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康,2010年3月30日至4月15日期间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黎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系累犯。于2010年10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杨康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康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杨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77号
罪犯肖波,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波,2011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册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于2012年3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财产刑已履行。
罪犯肖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罚金二千元于2015年1月12日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肖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78号
罪犯韦名元,男,1974年6月3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名元,2009年4月21日至2011年6月19日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失主。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系累犯。于2012年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韦名元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名元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韦名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79号
罪犯蒋元强,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永川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元强,2009年7月28日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于2010年1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蒋元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曾于2014年3月17日因违反监规,受到记过处分。经干警的管理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元强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蒋元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80号
罪犯付光军,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付光军,2003年2月2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4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八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付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曾于2013年12月25日受到警告处罚。经干警的管理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光军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付光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81号
罪犯欧定贵,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欧定贵,2007年9月19日至10月10日期间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于2008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欧定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定贵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欧定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82号
罪犯张龙彦,男,1955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龙彦,2011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4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3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财产刑判时履行部分。
罪犯张龙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彦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张龙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83号
罪犯罗首国,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首国,2010年4月至11月期间因犯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获赃款十三万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于2012年4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罗首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首国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罗首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84号
罪犯王昌云,男,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昌云,2012年10月17日因犯绑架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于2013年5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三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昌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王昌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85号
罪犯孙元凯,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孙元凯,2012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系累犯。于2013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二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孙元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元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孙元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86号
罪犯潘罗,男,1984年8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潘罗,2013年4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于2013年1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潘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临时性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罗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潘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87号
罪犯丁昌勇,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丁昌勇,2006年4月28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系累犯。于2013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七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丁昌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昌勇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丁昌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88号
罪犯范金健,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范金健,2012年9月6日至10月期间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折价款1225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于2013年1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范金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金健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范金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189号
罪犯费加友,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费加友,2010年4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8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4月16日止)。假释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撤销对被告人费加友假释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于2014年12月11日收监。
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费加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费加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费加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740号
罪犯李贵宝,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贵宝,2000年至2005年6月期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6)安市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刑期自2005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于2008年10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十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李贵宝在改造中,因私自超越警戒线窜至其他习艺场所。被干警查获后,无悔改意识,还公然顶撞干警,于2013年8月5日被关押禁闭。在禁闭期间仍然无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9日再次被禁闭处罚。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宝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附:罪犯李贵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