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440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2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兴义监狱2016年第七批次提请建议书2(25件)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18号
罪犯聂绍勋,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聂绍勋,2011年7月1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系累犯。于2012年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聂绍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绍勋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聂绍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19号
罪犯吕稳云,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吕稳云,2008年8月29日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于2009年3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30年1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吕稳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稳云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吕稳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20号
罪犯敖学瑞,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敖学瑞,2012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系累犯。于2013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八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敖学瑞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学瑞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敖学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21号
罪犯陈德才,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德才,200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止。于2010年12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陈德才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才予以减刑一年零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陈德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22号
罪犯寸代任,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梁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寸代任,2002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7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寸代任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寸代任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寸代任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23号
罪犯王开权,男,1973年10月26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开权,2010年9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及生活费22115.76元。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于2012年2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王开权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开权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王开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24号
罪犯王元金,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元金,1992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八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7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王元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元金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王元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25号
罪犯徐元荣,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元荣,2005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7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徐元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元荣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徐元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26号
罪犯张波,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波,2002年10月至2006年4月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7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张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27号
罪犯党慧明,男,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党慧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于2010年8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党慧明在改造中,于2015年9月25日用劳动工具刺伤他犯被警告处分,经干警经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党慧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党慧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28号
罪犯陈照岭,男,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照岭,2002年7月至8月期间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4年7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陈照岭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照岭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陈照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29号
罪犯陈云,男, 1977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云,2006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7270元,其中陈云赔偿27270元(已付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全额履行。
罪犯陈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陈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30号
罪犯徐太林,男, 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太林,2006年6月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于2007年1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徐太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太林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徐太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31号
罪犯李代平,男, 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代平,于2010年2月至6月2日期间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于2011年1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李代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代平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李代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32号
罪犯韦国伦,男, 1969年3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国伦,1992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于2009年9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韦国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国伦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韦国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33号
罪犯张俊,男, 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俊,2011年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于2011年1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张俊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张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34号
罪犯王永文,男, 1975年8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永文,2010年8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由被告人王永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付2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于2011年9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 )兴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全额履行。
罪犯王永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文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王永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35号
罪犯景永,男, 1972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景永,2004年1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6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景永曾在2016年2月呈报减刑过程中,因与他犯打架,考评等级降至四级,被撤回减刑案件,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永予以减刑一年零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景永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36号
罪犯李俊,男, 1982年9月2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俊,2006年7月至2010年9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追缴赃款73606.50元,未缴退赃款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于2012年4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李俊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李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37号
罪犯左秀友,男, 1972年10月4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左秀友,2011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于2012年1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四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左秀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秀友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左秀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38号
罪犯李国军,男,1977年5月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国军,2009年4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于2011年1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李国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李国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39号
罪犯黄明江,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明江,2009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于2010年3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黄明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江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黄明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40号
罪犯张学书,男,1952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学书,2007年8月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于2008年9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四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张学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书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张学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41号
罪犯王旭东,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旭东,2009年8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于2010年4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七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王旭东在改造中,于2014年3月17日因赌博,被警告处分一次,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旭东予以减刑一年零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王旭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42号
罪犯陈高攀,男,1987年9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高攀,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期间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于2008年9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陈高攀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高攀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陈高攀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