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440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2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兴义监狱2016年第七批次提请建议书4(25件)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68号
罪犯李先峰,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先峰,2010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六人共同民事赔偿40000元,李先峰承担10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李先峰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先峰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李先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69号
罪犯李鹏,男,1992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鹏,2011年3月至4月24日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李鹏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罚金五千元于2016年8月10日交纳。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李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70号
罪犯王相明,男,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相明,1987年5月至1988年6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1988年11月29日作出(88)义刑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1988年6月10日起至1994年6月9日止。于1988年1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于1989年1月29日因犯脱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未执行完毕余刑五年五个月十一天,总和刑期七年零五个月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四个月。
罪犯王相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手袋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相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王相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71号
罪犯余开林,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开林,2010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于2011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余开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开林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余开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72号
罪犯史磊,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史磊,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19日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以其前罪未执行刑罚二年六个月二十七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于2012年3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五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史磊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史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73号
罪犯刘大能,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大能,2005年3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9年12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 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十个月。财产刑未履行完毕。
罪犯刘大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大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刘大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74号
罪犯王礼华,男,1965年2月21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礼华,1997年4月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7日作出(1997)兴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7日作出(1998)黔刑核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1998年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月4日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 5月21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2005)兴刑执字第12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四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王礼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礼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王礼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75号
罪犯陈传浪,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传浪,2009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于2010年5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三年零四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陈传浪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传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陈传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76号
罪犯韦汉胜,男,1976年5月6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汉胜,1999年11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9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3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8日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1年5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三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韦汉胜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汉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韦汉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77号
罪犯冯平,男,1976年6月18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冯平,2000年10月1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2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5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2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五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冯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冯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78号
罪犯刘进,男,1993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进,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因犯抢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于2012年9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四年零一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刘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刘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79号
罪犯刘武方,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武方,2002年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8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连带民事赔偿23405.90元,其中刘武方承担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刘武方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武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刘武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80号
罪犯裴连火,男,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裴连火,2008年7月至8月期间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于2009年6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服刑期间,罪犯裴连火于2016年4月14日因赌博受警告处分。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裴连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裴连火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81号
罪犯王荣访,男,1966年12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荣访,2000年10月至2002年7月期间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时间间隔一年零五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荣访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王荣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82号
罪犯郑阔,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阔,2005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07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五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郑阔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郑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83号
罪犯任礼高,男,1991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任礼高,2011年8月12日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安市法刑一终字第2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于2012年5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五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任礼高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礼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任礼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84号
罪犯王继章,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继章,2009年2月至6月期间因犯拐卖儿童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 7月11日止。于2010年9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十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继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继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王继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85号
罪犯谭应伦,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应伦,2001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9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936.67元(含已付的42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6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七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
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3月6日因私藏现金受警告处分。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应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谭应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86号
罪犯刘光录,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光录,2006年3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因犯拐卖儿童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七个月。财产刑及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刘光录在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刘光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87号
罪犯杨文良,男,1973年7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文良,2004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于2005年6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四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杨文良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杨文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88号
罪犯汪成华,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汪成华,2011年3月至5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于2012年3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四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汪成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成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汪成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89号
罪犯刘秀锋,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秀锋,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于2010年8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七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刘秀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秀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刘秀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90号
罪犯岑永坤,男,1974年1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岑永坤,2001年3月至2004年3月期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销售赃物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系累犯。于2005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3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二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岑永坤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永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岑永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91号
罪犯侯志方,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侯志方,2009年8月、9月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退还受害人。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于2012年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七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侯志方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志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侯志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292号
罪犯彭永良,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彭永良,2010年6月至9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涉案赃款财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于2012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七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彭永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永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彭永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