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1317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5-0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1号—51号)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号
罪犯陈朝岗,男,1966年7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朝岗,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追缴赃款人民币12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于2013年7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七个月。
罪犯陈朝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文化教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家属于2015年11月17日主动替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2万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陈朝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号
罪犯穆天金,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穆天金,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追缴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十六万八仟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于2013年1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三个月。
罪犯穆天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天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穆天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号
罪犯郎学忠,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阳市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郎学忠,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恶势力团伙成员(有组织暴力犯罪)。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月 (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郎学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学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郎学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4号
罪犯黄强(陈强),男,1987年10月3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强,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判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153.4元。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骨干成员。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于2010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05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黄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黄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号
罪犯张东江,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东江,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于2010年3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张东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东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张东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6号
罪犯吴文祥,男,1991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文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年、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年、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3人共同民事赔偿70000元(判时已付)。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于2011年7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吴文祥在改造中,于2014年3月17日因赌博,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吴文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号
罪犯吴家胜,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家胜,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于2012年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吴家胜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家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吴家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号
罪犯龙运义,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运义,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于2012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龙运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运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龙运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号
罪犯张正学,男,1974年4月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正学,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0)黔中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于2011年4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一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张正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张正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号
罪犯贺朝朋,男,1976年8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贺朝朋,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692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2年5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贺朝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朝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贺朝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黄文清,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文清,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106841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3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3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五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黄文清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黄文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姜金华,男,1989年10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姜金华,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于2012年5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姜金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姜金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3号
罪犯杨世品,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世品,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于2009年6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五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杨世品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杨世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龙习军,男,1977年12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习军,因犯拐卖妇女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系累犯。于2012年2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龙习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习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龙习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5号
罪犯李恩德,男,1992年11月1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恩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2100元继续追缴。八被告共同退赔经济损失8384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李恩德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恩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李恩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6号
罪犯梁发军,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梁发军,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于2010年5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六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梁发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2月25日因违规被警告处分一次。后经干警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发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梁发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第17号
罪犯陈小刁,男,1992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小刁,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于2012年3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陈小刁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陈小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8号
罪犯罗文贵,男,1979年9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文贵,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8日作出(1998)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1998年6月3日起至2006年6月2日止。1999年1月23日从长顺看守所脱逃,因犯脱逃罪经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合并执行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于2012年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罗文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2年6月13日交纳罚金15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文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罗文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9号
罪犯黄瑜,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瑜,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于2012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黄瑜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黄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0号
罪犯冯勇,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冯勇,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于2012年4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冯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冯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1号
罪犯杨尧,男,1987年5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尧,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于2014年6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八个月。
罪犯杨尧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杨尧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傅乔海,男,1985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傅乔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5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于2012年5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傅乔海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该犯于2016年9月19日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考核中,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乔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傅乔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廖宏,男,1993年7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廖宏,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凯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单位。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于2011年7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廖宏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廖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4号
罪犯王兴忠,男,1965年10月3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兴忠,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35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3500元。于2006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王兴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兴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5号
罪犯尹世权,男,1991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尹世权,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于2012年9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四年零五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服刑期间,该犯于2016年4月14日因违规被警告处分。后经干警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世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尹世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张贵,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贵,因犯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23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500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于2011年7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张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张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7号
罪犯王林收,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林收,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王林收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林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8号
罪犯袁甫学,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袁甫学,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9000元,本人承担5000元,互为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9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五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袁甫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甫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袁甫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刘金平,男,1987年6月2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金平,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支付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止。于2012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刘金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刘金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0号
罪犯熊恩付,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熊恩付,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人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856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止。于2012年3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熊恩付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恩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熊恩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岑承上,男,1976年12月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岑承上,因犯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6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9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3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六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岑承上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4年5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承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岑承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2号
罪犯陈启云,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启云,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决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29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陈启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陈启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3号
罪犯王金荣,男,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金荣,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止。于2012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金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金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4号
罪犯廖光万,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廖光万,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203.63元(已支付人民币8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止。于2012年5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廖光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光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廖光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张伟,男,1992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伟,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于2011年6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张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张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6号
罪犯胡国荣,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国荣,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四被告赃款赃物6080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于2013年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五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胡国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综合记功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胡国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7号
罪犯黄贵平,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贵平,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于2011年1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黄贵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贵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黄贵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8号
罪犯李恩泽,男,1989年12月1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恩泽,因犯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九人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8384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于2011年1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个月。财产性及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李恩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恩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李恩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9号
罪犯唐强林,男,1986年10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唐强林,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唐强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强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唐强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40号
罪犯邱晶,男,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邱晶,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作出(2010)乌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止。于2010年12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邱晶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四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邱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41号
罪犯罗红星,男,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红星,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止。于2012年5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罗红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红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罗红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42号
罪犯陈友红,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友红,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止。于2011年1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个月。财产刑已履行。
罪犯陈友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于2014年3月10日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陈友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张万其,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万其,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黔六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止。于2013年7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七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张万其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张万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44号
罪犯田维华,男,1985年3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田维华,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19913元,田维华承担10000元。于2003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3年2于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十一个月。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田维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田维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45号
罪犯陈海涛,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海涛,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2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12500元,其中陈海涛赔偿人民币5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2500元,陈海涛承担9000元。于2005年5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10 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三个月。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陈海涛在改造中,因殴打他犯于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1月25日,分别予以禁闭。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陈海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46号
罪犯越信坤,男,1984年6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越信坤,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于2012年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越信坤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越信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越信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47号
罪犯汪伟,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汪伟,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赃款2000元予以追缴。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于2012年2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汪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五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汪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48号
罪犯田维刚,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田维刚,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黔义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于2012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田维刚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五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田维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49号
罪犯许春华,男,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许春华,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5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133.9元。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2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许春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春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许春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0号
罪犯马永坤,男,1970年2月12日生,苗族,文盲,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马永坤,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马永坤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马永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1号
罪犯李星星,男,1991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星星,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于2011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李星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星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李星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