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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52号-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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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317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5-0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52号-105号)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2号

  罪犯张勇(又名张如勇),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如勇,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云法刑初字第14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4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3月11日止。于2004年12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6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张如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如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张如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3号

  罪犯黎青文,男,1990年12月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黎青文,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人共同连带民事赔偿被害人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黎青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青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黎青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4号

  罪犯王雄,男,1970年4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于2006年4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减刑刑一年;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第8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五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雄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5号

  罪犯王家宾,男,1984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家宾,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累犯。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家宾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家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6号

  罪犯陈桂林,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桂林,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陈桂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桂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陈桂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周训忠,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训忠,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于2010年3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十一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周训忠在改造中,于2015年9月29日因参与赌博被警告处分一次,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训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周训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8号

  罪犯梁大族,男,1984年10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梁大族,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09年11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梁大族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大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梁大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9号

  罪犯李玲龙,男,1988年10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玲龙,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6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累犯。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于2011年7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五年零七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李玲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综合记功奖励;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玲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李玲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60号

  罪犯王忠华,男,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忠华,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忠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忠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61号

  罪犯刘松,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松,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000元(支付10000)。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民事赔偿30000元(支付10000万元)。于2010年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

  罪犯刘松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刘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62号

  罪犯李万贵,男,1991年6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万贵,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人附带民事赔偿23622.37元,其中李万贵承担1200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个人合计民事赔偿1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31年9月7日止。于2013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一个月。财产刑及民赔未履行。

  罪犯李万贵在改造中,于2014年9月17日因抗拒改造,自伤,被关押禁闭十五天,2015年1月26日因考评记分周期累计为负21分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万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李万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63号

  罪犯肖少龙,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少龙,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5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民事赔偿15023.51元(已付1万元),退赔被害人1032元。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罪犯肖少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2016年10月11日将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肖少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徐勇,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勇,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4804.18元。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于2011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徐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徐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65号

  罪犯杨昌文,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昌文,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于2010年3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

  罪犯杨昌文在改造中,于2013年5月25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处分一次,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杨昌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66号

  罪犯靳中良,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靳中良,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于2013年1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三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靳中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靳中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靳中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67号

  罪犯李荣胜,男,1978年1月2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荣胜,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黔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李荣胜赔偿被害人附带民事赔偿32000元。于2012年3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2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李荣胜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李荣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68号

  罪犯杨勇,男,1987年12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勇,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4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民事赔偿6169.79元,剩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2012)刑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及民事赔偿刑未履行。

  罪犯杨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杨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69号

  罪犯周明洪,男,1980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明洪,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黔义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于2012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年。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周明洪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周明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0号

  罪犯蒋若明,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若明,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于2012年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蒋若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若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蒋若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1号

  罪犯熊必俊,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熊必俊,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于2012年2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熊必俊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必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熊必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2号

  罪犯纪兴江,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纪兴江,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2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六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纪兴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兴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纪兴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3号

  罪犯陈古学,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古学,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人连带民事赔偿五万元,陈古学承担30000元(已支付26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于2012年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民赔未履行完毕。

  罪犯陈古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古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陈古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4号

  罪犯杨保琼,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保琼,因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于2012年2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杨保琼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保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杨保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5号

  罪犯乔晓明,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乔晓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10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于2011年11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乔晓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晓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乔晓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6号

  罪犯苏德品,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苏德品,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于2012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苏德品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德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苏德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7号

  罪犯王小海,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小海,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9700元,上缴财政,二人退赔被害单位64681元;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于2011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一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小海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小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8号

  罪犯杨方泽,男,1970年12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方泽,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赃款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于2012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杨方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方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杨方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兴监减字第79号

  罪犯余松,男,1983年3月11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松,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于2012年4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余松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余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0号

  罪犯禄运吉,男,1987年12月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禄运吉,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于2011年7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禄运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禄运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禄运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1号

  罪犯熊平,男,1983年9月2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熊平,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望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

  罪犯熊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熊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2号

  罪犯浦荣,男,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浦荣,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4人赃款75000元依法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于2011年4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六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浦荣在改造中,于2016年7月21日因不服从管理,受到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服刑近期改造中,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追求改造。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浦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浦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3号

  罪犯罗国康,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国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于2011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

  罪犯罗国康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及积分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康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罗国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4号

  罪犯岑官学,男,1967年10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岑官学,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2年10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个月。

  罪犯岑官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官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岑官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5号

  罪犯杨乔,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乔,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于2010年7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杨乔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乔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杨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6号

  罪犯唐祥,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唐祥,因犯惯窃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1日作出(1996)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2日作出(1996)黔刑终字第345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6年7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7日作出(1999)黔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1日作出(2000)义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 (刑期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三个月。

  罪犯唐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中: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唐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7号

  罪犯杨育南,男,1992年9月17日生,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育南,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人退赔被害人480元,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11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于2012年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杨育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育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杨育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8号

  罪犯王向,男,1987年4月16日生,穿青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向,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黔钟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06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于2007年7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2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9号

  罪犯宋小明,男,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宋小明,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八被告犯罪所得赃款96400元人民币,继续追缴。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黔毕刑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于2012年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及赃款未履行。

  罪犯宋小明在改造中,2016年4月20因赌博被警告处分一次,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小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宋小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0号

  罪犯陶海军,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陶海军,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于2011年7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财产刑已履行。

  罪犯陶海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于2017年4月19日将罚金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海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陶海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1号

  罪犯钱海彦,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钱海彦,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6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2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于2012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钱海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海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钱海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2号

  罪犯蔡国权,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蔡国权,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于2012年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蔡国权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国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蔡国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3号

  罪犯余勇勇,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勇勇,因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前罪故意杀人罪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于2010年5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余勇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勇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余勇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4号

  罪犯刘朝政,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朝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三被告共同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五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于2011年7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财产刑及民赔未履行。

  罪犯刘朝政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刘朝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5号

  罪犯杨仁忠,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仁忠,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杨仁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杨仁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6号

  罪犯王韫飞,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韫飞,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2010年1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王韫飞在改造中,曾私藏物品于2014年7月4日受到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韫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韫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7号

  罪犯殷忠,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殷忠,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支付人民币15000元。于2012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殷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殷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8号

  罪犯李忠贵,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忠贵,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于2012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李忠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李忠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9号

  罪犯陈继洪,男,1972年7月7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继洪,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0年9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陈继洪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陈继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黎廷彪,男,1982年3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黎廷彪,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于2012年5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黎廷彪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廷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黎廷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龙俭忠,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俭忠,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0年5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六个月。

  罪犯龙俭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俭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龙俭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文学友,男,1985年4月16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文学友,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作出(2009)乌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于2009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文学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学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文学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文德超,男,1970年3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文德超,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3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122.5元。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文德超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德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文德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姜进,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姜进,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8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三个月。

  罪犯姜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姜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王天喜,男,1986年9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天喜,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王天喜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天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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