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1317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5-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1号至12号)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1号
罪犯李细华,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细华,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于2009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五个月。
罪犯李细华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罚金三万元未履行,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民政办公室、司法所出具有贫困证明。在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细华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建议对罪犯李细华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八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一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细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李细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2号
罪犯李开富,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开富,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于2013年4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时间三年零七个月。
罪犯李开富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在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开富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对罪犯李开富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四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五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李开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3号
罪犯伍保全,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伍保全,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所得赃款3567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于2010年5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三年零七个月。
罪犯伍保全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6年6月6日缴纳罚金6000元,并退赔赃款3567元。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伍保全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假释”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七年零八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六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保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伍保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4号
罪犯王帮全,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帮全,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8)毕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其中王帮全承担12000元(含已支付8000元),互为连带责任。刑期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含已支付8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于2011年7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四个月。
罪犯王帮全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6年6月22日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谅解。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帮全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八年零九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帮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王帮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5号
罪犯孙池,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孙池,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于2010年7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
罪犯孙池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6年8月29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孙池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七年零二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五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池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孙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6号
罪犯唐志虎,男,1992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唐志虎,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追缴赃款人民币5765元。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0号刑事裁定,对其刑期更正为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于2013年4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时间三年零八个月。
罪犯唐志虎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6年11月2日、12月12日共计退赔赃款人民币5765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司法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有贫困证明。在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考核中三次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唐志虎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纳唐志虎为西秀区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四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四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志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唐志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7号
罪犯韦元周,男,1971年3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元周,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其中韦元周承担4000元,互为连带赔偿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31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于 2014年6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时间二年零六个月。
罪犯韦元周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6年8月3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在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韦元周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罪犯韦元周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四年零八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元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韦元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8号
罪犯龙继兵,男,1985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继兵,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赔赃款35940元。刑期自2014年1月27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于2015年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时间二年。
罪犯龙继兵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6年12月12日退赔赃款35940元;2017年3月13日缴纳罚金4000元。在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龙继兵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建议可以对罪犯龙继兵适用假释,并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三年零二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继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龙继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9号
罪犯赵胜国,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胜国,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于2008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六年零二个月。
罪犯赵胜国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2月17日因抗不出工并顶撞干警被禁闭处罚15日。在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赵胜国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九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胜国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赵胜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10号
罪犯张俊,男,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俊,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6月15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于2012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张俊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2年5月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9月14日退赔赃款人民币四千元。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张俊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五年零九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三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张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11号
罪犯袁军,男,1980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袁军,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5月3起至2021年5月2日止。于2010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五个月。
罪犯袁军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履行,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司法所出具有贫困证明。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袁军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七年零十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袁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12号
罪犯高春华,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高春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6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于2003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本次假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六个月。
罪犯高春华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12月5日履行。在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高春华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高春华到我地实施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现该犯实际服刑十三年零八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个月,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春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高春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