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1318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7-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第二批提请减刑建议书(第158号-215号)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袁贵兴,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袁贵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骨干成员,累犯。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袁贵兴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贵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袁贵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张鹏,男,1988年3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鹏,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0)关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于2012年3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8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张鹏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张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吴宗福,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宗福,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赌博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湄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时交5000元)。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时交5000元)。刑期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于2007年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13年3月1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执字47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吴宗福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3月21日交纳罚没收入8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宗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吴宗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莫荣,男,1967年1月3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莫荣,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8日作出(86)刑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2月23日作出(86)刑上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00元。于1987年4月18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9月24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11月10日转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2月2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2013年6月3日转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9日作出(89)刑二减字第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22日作出(1991)告申刑减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1994年8月9日作出(1994)告申刑执字第72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病于1996年3月22日获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就医期满后未办理续保脱管,期间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脱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遵市法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42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于1987年4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二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莫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莫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李跃祥,又名,李谢义,别名李毅,男,1980年3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跃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都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二年、三年、五年、三年、五年、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06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于2009年9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筑刑执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完毕。
罪犯李跃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毕节监狱服刑期间,曾因私藏手机于2014年8月6日受到禁闭处罚,经过干警教育后,该犯能进一步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系十监区罪犯,因该犯双下肢无力,长期乘坐轮椅,未安排参加劳动。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6年10月20日交纳法院罚没收入五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跃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李跃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陈勇,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勇,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违法所得400元。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因漏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与者。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30年4月8日止。于2013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七个月。违法所得已缴纳。
罪犯陈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8月21日交纳违法所得4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蒋瑞来,男,1958年5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瑞来,因受贿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追缴剩余赃款十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于2012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十监区从事统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致函兴义监狱,证明该犯于2013年1月24日支付赃款12万元,罚金30万元。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案件办理期间又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瑞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8日
附:罪犯蒋瑞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张明禹,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明禹,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三人民事赔偿5153.4元,系恶势力团伙成员。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于2010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张明禹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张明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左前友,男,1995年6月20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左前友,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恶势力团伙骨干成员。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于2014年6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九个月。
罪犯左前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前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左前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王辙,男,1992年6月4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辙,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团伙骨干。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于2012年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王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郑重波,男,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重波,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云法少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筑少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系恶势力团伙首犯。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于2012年3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郑重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重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郑重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万廷勇,男,1987年12月11日生,蒙古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万廷勇,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黔方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3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刑期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于2010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执字第8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八个月。
罪犯万廷勇在改造中,于2013年7月31日因谩骂威胁干警被禁闭处分;同年10月4日因违规被禁闭处罚;2014年10月21因违规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2年3月10日交纳罚金四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4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廷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万廷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杨圣,男,1991年8月2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圣,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于2012年3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杨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易辉伦,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易辉伦,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团伙成员。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于2014年6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九个月。
罪犯易辉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辉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易辉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聂永红,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聂永红,因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01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首犯。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于2010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聂永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永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聂永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周贞朝,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贞朝,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毕节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22日止。于2012年5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周贞朝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贞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周贞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付习书,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付习书,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5年1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付习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19日获得重大立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习书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
附:罪犯付习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周训刚,男,1993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训刚,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于2013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
罪犯周训刚在改造中,于2016年3月14日因赌博被警告处分,2016年7月21日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训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周训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杜洪平,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杜洪平,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22日作出(1994)黔刑终字第299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4年11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6年11月28日作出(1996)黔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3月6日作出(2000)黔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兴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4年10月13日作出(2004)兴刑执字第1057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18号刑事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4月5日止)。在假释考验期间又因猥亵儿童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贞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犯故意杀人罪的假释期限一年五个月零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于2013年12月19日收监执行。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三个月。
罪犯杜洪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洪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杜洪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张中应,又名张忠应,男,1968年1月22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中应,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1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于2012年6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张中应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中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张中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祝兴发,男,1981年4月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祝兴发,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于2011年4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祝兴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兴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祝兴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肖本启,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本启,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肖本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本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肖本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严俊,男,1980年1月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严俊,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于2011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六个月。
罪犯严俊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严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许元州,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许元州,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于2013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时间四年。
罪犯许元州在改造中,2016年3月14日因赌博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11月24日交纳罚金五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元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许元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陈利波,男,1990年7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利波,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云法少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筑少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于2012年5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时间四年来零十个月。
罪犯陈利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利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陈利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王朝江,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朝江,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于2011年1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王朝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朝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杨兴飞,男,1991年9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兴飞,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于2012年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杨兴飞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兴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潘小荣,男,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潘小荣,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承担民事赔偿49251.96元的40%,并对全部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于2012年5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潘小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小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潘小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张发元,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发元,因犯绑架罪、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勒索、抢劫财物、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于2010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张发元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张发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王应川,男,1977年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应川,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贞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于2008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押回重审,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85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合并前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于2013年7月10日收监执行。
距上次减刑间隔三年零八个月。
罪犯王应川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应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夏正强,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夏正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8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于2012年5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夏正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正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夏正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陆安江,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陆安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原告五万元(已赔10610元)。于2012年5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6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
罪犯陆安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安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陆安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吴远华,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远华,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94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9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三年零八个月。
罪犯吴远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远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吴远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陈兴梅,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兴梅,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7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五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31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于2001年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2005)兴刑执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11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四年零六个月。
罪犯陈兴梅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梅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陈兴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文兴才,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文兴才,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15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于2010年1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文兴才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兴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文兴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王浪,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浪,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于2012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六个月。
罪犯王浪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鲁峰,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鲁峰,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于2011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鲁峰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鲁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江涛,又名江涛,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江涛,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2004)红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因漏罪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三人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269.07元,责令三人退赔颜永森经济损失4600元,退赔黄钦凤经济损失1764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5年1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四年零七个月。
罪犯江涛在改造中,于2013年3月2日因不服管理被禁闭处分; 3月29日因用笔刺伤他犯在制止中又击打干警被禁闭处分;2013年11月14日因考核分累计达到负20.16分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江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王世波,男,1988年3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世波,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于2014年7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二年零八个月。
罪犯王世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世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李国云,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国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6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2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六年零九个月。
罪犯李国云在改造中,于2016年3月16日因辱骂干警被禁闭处分;禁闭期间没有悔改表现,拒不出禁闭室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李国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黄成,男,1989年6月22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成,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六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五万元,个人承担一万五千元(已赔偿一万)。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三个月。
罪犯黄成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黄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胡兴乾,男,1993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兴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退赔七被害人人民币20798元。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于2015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胡兴乾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乾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胡兴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号200号
罪犯葛龙,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葛龙,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八人连带赔偿三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葛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葛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号201号
罪犯黄荣桥,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荣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五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6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五个月。
罪犯黄荣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荣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黄荣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吴仕芳,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仕芳,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52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于2002年1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吴仕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仕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吴仕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周家友,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家友,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周家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周家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陈庆尧,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庆尧,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连带赔偿五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本人承担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陈庆尧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庆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陈庆尧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杜奎霖,男,1990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杜奎霖,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十人共同互为连带赔偿二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本人承担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维持原判民事赔偿部分,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于2014年6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九个月。
罪犯杜奎霖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2017年6月13日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福兴证实本人亲自参与对受害人吴杰家属的赔偿事宜,于2013年11月10日民事赔偿款一万元已经履行,且林伟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奎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杜奎霖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李光飞,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光飞,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于2012年6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李光飞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4年12月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李光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罗贞标,男,1983年12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贞标,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于2012年5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罗贞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贞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罗贞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彭仕和,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彭仕和,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花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4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于2004年1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在2006年9月8日、2017年1月18日因漏罪两次被押回再审,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修刑初字第149号,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又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修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彭仕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仕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彭仕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盛宏林,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盛宏林,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1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9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减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
罪犯盛宏林因赌博于2016年4月14日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宏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盛宏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熊双贵,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熊双贵,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向熊双贵连带追缴人民币137130元返还被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于2012年5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罪犯熊双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双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13日
附:罪犯熊双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叶正武,曾用名叶超,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叶正武,因犯强奸、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于2008年4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六个月。
罪犯叶正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正武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叶正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黄仕吉,男,1976年4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仕吉,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05年1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黄仕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仕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黄仕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李晨志,男,1991年8月24日生,壮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晨志,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于2009年10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破坏监管秩序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决未执行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八个月。
罪犯李晨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晨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李晨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罗德良,男,1981年5月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德良,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于2010年5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三年零十一个月。
罪犯罗德良曾因赌博于2016年3月14日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罗德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罗枝清,男,1979年4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枝清,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2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99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于2002年1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十一个月。
罪犯罗枝清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枝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罗枝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