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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第二批提请减刑建议书(第216号-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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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318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7-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第二批提请减刑建议书(第216号-273号)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秦建,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秦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秦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秦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权朝中,男,1984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权朝中,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义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于2008年8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八年零六个月。

  罪犯权朝中曾在2012年4月使用和交换手机于2013年6月24日被警告处罚,2015年5月18日因殴打他犯被记过处罚,同年9月11日又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罚,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监狱表扬奖励;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权朝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权朝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吴定林,男,1981年8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定林,因犯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6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于2011年4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

  罪犯吴定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定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吴定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魏胜超,男,1991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魏胜超,因抢劫、抢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于2010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三个月。

  罪犯魏胜超曾因殴打他犯于2014年2月23日被禁闭处罚,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胜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魏胜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周健,男,1993年9月1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日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78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于2012年2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周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周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罗占,男,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占,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10)贵铁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于2010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罗占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罗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李献友,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献友,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11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6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五月。

  罪犯李献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献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李献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史江,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史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于2011年9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三月。

  罪犯史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史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陈然兴,男,1959年3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然兴,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3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5年12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

  罪犯陈然兴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然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陈然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颜静,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颜静,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17日。于2012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颜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颜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周黔,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黔,因犯绑架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黔钟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周黔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7日交纳人民币24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周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岑平,男,1983年1月2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岑平,因盗窃、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9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0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5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岑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岑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周志武,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志武,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于2012年5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周志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周志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王东东,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东东,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王东东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其中王东东承担人民币20000元。于2011年1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王东东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东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杨兴明,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兴明,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4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40 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6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杨兴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兴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王金刚,男,1982年1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金刚,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王金刚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金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朱军,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军,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7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于2012年1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四个月。

  罪犯朱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朱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钟炳晨,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钟炳晨,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于2012年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钟炳晨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炳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钟炳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张飞,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飞,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于2007年12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六年零八个月。

  罪犯张飞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张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樊刚,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樊刚,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于2011年1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樊刚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樊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汪国忠,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汪国忠,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6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五年零一个月。

  罪犯汪国忠曾于2013年12月25日因使用生产原材料自制便服被记过处分;于2014年10月15日殴打他犯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国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汪国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付国祥,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付国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12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10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七个月。

  罪犯付国祥曾于2013年1月16日因用原材料自制囚衣囚裤被禁闭处罚,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国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付国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张盘生,男,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盘生,因犯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10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2年5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一个月。

  罪犯张盘生曾于2015年9月29日因赌博被记过处分,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近期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盘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张盘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程伟,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程伟,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五年。

  罪犯程伟曾于2015年1月27日因私藏手机被禁闭处罚,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程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杨家贵,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家贵,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于2010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

  罪犯杨家贵曾在2014年8月因在监内使用现金于2015年4月3日被记过处罚;于2015年12月17日因赌博被禁闭处罚,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家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刘万普,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万普,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刘万普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万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刘万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郑明武,男,1992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明武,因犯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31年8月23日止。于2012年8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30年10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郑明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明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郑明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纪承周,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纪承周,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于2012年6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纪承周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承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纪承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杨继开,男,1986年12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继开,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568717元退还被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于2014年2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一个月。

  罪犯杨继开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继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继开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吕靖昌,男,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吕靖昌,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吕靖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靖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吕靖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胡尧,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尧,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0年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

  罪犯胡尧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胡尧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张安贵,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安贵,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于2012年6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张安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安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张安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陈江,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江,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于2012年6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陈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陈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周晓威,男,1985年6月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晓威,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于2012年3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周晓威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晓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周晓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朱传安,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津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传安,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2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

  罪犯朱传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传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朱传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兰杨,男,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兰杨,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兰杨等五被告人赃款人民币3977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2012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兰杨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兰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蒋彬,男,1978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彬,因盗窃、职务侵占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于2011年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

  罪犯蒋彬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蒋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张家富,男,1956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家富,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于2009年1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张家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张家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罗伟,男,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伟,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清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于2008年9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罗伟在改造中,于2015年9月29日因赌博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伟予以减去有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罗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杨胜利,男,1986年3月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胜利,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于2012年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杨胜利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6年5月30日交纳罚金五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胜利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赵成友,男,1957年7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成友,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于2012年8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赵成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成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赵成友卷宗材料共二卷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熊兵,男,1993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熊兵,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外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于2012年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熊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熊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夏万国,男,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夏万国,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于2011年6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十个月。

  罪犯夏万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万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夏万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李发亮,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发亮,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于2010年8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四年零三个月。

  罪犯李发亮在改造中,于2014年3月18日因赌博被警告处分,2014年4月21日因扰乱监管改造秩序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李发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黄磊,男,1982年6月1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磊,因犯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追回被骗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于2012年5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黄磊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黄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聂平,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聂平,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于2010年3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四年。

  罪犯聂平在改造中,于2015年12月1日因殴打他犯被记过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聂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钟寅礼,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钟寅礼,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贵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于2012年3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钟寅礼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寅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钟寅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向忠军,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向忠军,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四万元(含已赔三千元)。于2010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三年零三个月。

  罪犯向忠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忠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向忠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王荣彬,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荣彬,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于2011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王荣彬在改造中,于2015年3月18日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荣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石明,男,1991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石明,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于2012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石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石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余开昌,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开昌,因犯拐卖儿童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仁刑初字第79号,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作出(2006)兴中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于2006年8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仁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前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一千元),违法所得1286元继续追缴。又因漏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兴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拐卖儿童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一千元),违法所得1286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余开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6月26日交纳罚没收入2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开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余开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闫国贤,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闫国贤,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所得赃款,上缴国库。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于2011年6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闫国贤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国贤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闫国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王波,男,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波,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2012年6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王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郑均,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均,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刑期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于2012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郑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郑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高泽俭,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高泽俭,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高泽俭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泽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高泽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易成成,男,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易成成,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赃款124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于2010年6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八个月。

  罪犯易成成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成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易成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王朝顺,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朝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7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10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王朝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朝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吴小勇,男,1990年5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小勇,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共计2430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于2012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吴小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吴小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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