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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1318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7-1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第二批提请减刑建议书(第274号-331号)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杨昌友,男,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昌友,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千元,连带民事赔偿3500元,个人承担1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于2007年10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三年零三个月。
罪犯杨昌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昌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杨永洪,男,1992年7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永洪,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思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连带民事赔偿被害人166220.64元。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铜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刑事部分,连带民事赔偿改判为55125.86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于2008年12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8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原判剩余刑期十三年十一个月零十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
首次减刑间隔四年零二个月。
罪犯杨永洪曾因殴打他犯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13日受到禁闭处分二次,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永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邱应刚,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邱应刚,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七人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5000元,邱应刚承担12000元(已交纳)。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判决,五人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5000元,邱应刚承担12000元(已交纳)。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于2014年7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二年零八个月。
罪犯邱应刚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应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邱应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姚署军,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姚署军,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瓮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姚署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署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姚署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张曾弟,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曾弟,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于2012年5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张曾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曾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张曾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陈白顺,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白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于2009年1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陈白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7月8日交纳罚没收入105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白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陈白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李永合,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永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8年8月3日止。于2014年8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七个月。
罪犯李永合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李永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吕勇,男,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吕勇,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000元(已履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刑事判决部分,民事赔偿7000元(含已付的2000元)。于2004年8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吕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吕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王横,男,1973年12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横,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继续追缴赃款72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8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三年零二个月。
罪犯王横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余培建,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培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500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于2009年1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余培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培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余培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袁江兰,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袁江兰,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修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于2009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袁江兰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江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袁江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付全义,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付全义,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修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于2009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付全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全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付全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周锦龙,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锦龙,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赃款18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于2012年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周锦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锦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周锦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兰彬,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兰彬,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于2009年1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兰彬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兰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刘洋,男,1995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洋,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于2014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二个月。
罪犯刘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刘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陈家寿,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家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于2012年8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陈家寿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陈家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胡金,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金,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831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5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
罪犯胡金曾于2015年1月15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处分,2015年5月18日因赌博被记过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胡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王德科,男,1976年1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德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止。于2014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个月。
罪犯王德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德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简小猛,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简小猛,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于2013年10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五个月。
罪犯简小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小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简小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尹聘祥,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尹聘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34000元,本人承担五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于2009年7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尹聘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聘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尹聘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张荣,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荣,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张荣在改造中,于2015年7月15日因赌博被记过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张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罗尚鹏,男,1958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尚鹏,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人附带民事赔偿45500元(已付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于2013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
罪犯罗尚鹏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尚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罗尚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王闯,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闯,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四个月。
罪犯王闯在改造中,于2013年6月14日因扰乱改造秩序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李伟,男,1977年2月1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伟,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贵州省毕节市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毕中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06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于2007年9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李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李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夏廷周,男,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夏廷周,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于2010年6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
罪犯夏廷周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廷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夏廷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周贵伦,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贵伦,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于2012年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周贵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贵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周贵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马武志,男,1976年12月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马武志,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1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于2011年12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马武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武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马武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冉双华,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冉双华,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紫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于2009年1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二个月。
罪犯冉双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双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冉双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杨健康,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健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于2010年7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
罪犯杨健康在改造中,因私藏现金于2015年2月6日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健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健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柏嫩强,男,1987年11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柏嫩强,因犯抢劫罪、抢夺、盗窃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0342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涉案款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于2011年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柏嫩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嫩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柏嫩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黄刚,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刚,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5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于2010年12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
罪犯黄刚在改造中,曾于2016年6月29日不服管理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黄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陈鹏,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鹏,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14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于2011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陈鹏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陈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赵舒怀,男,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舒怀,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于2010年5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赵舒怀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舒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赵舒怀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陈小亚,男,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小亚,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陈小亚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陈小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王烔,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烔,因犯拐卖儿童罪、诈骗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违法所得18600元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于2014年10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五个月。
罪犯王烔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黄爱,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爱,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黔赫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于2011年7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
罪犯黄爱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黄爱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邝庭辉,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邝庭辉,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于2010年5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个月。
罪犯邝庭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邝庭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邝庭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刘志斌,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志斌,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黔义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于2012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刘志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服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刘志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汤顺朝,男,1959年3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汤顺朝,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9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退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于2011年1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汤顺朝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顺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汤顺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彭仲权,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彭仲权,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随案移交赃款人民币4700.5元退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于2012年8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彭仲权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仲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彭仲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金杰,男,1979年4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金杰,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三人互为连带责任。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于2012年8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金杰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金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杨坤,男,1990年9月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坤,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40876.5元。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2014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九个月。
罪犯杨坤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唐元仁,男,1978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唐元仁,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人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1838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财物。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于2012年6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唐元仁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元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唐元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付甫平,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付甫平,因犯非法卖卖爆炸物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于2012年6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
距上次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付甫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甫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付甫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陈明富,男,1941年2月21日生,老年犯,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明富,因犯抢劫罪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10日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瓮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对罪犯陈明富的假释,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加上前罪(抢劫罪)未执行的刑期二年零九个月零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陈明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2日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陈明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葛冬生,男,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葛冬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3-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9年12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
罪犯葛冬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冬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葛冬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邵正武,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邵正武,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5年5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9年2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邵正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正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邵正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谭友洪,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友洪,因贩卖毒品、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于2012年3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谭友洪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友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谭友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伍光文,男,1960年2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伍光文,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小卯丧葬费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3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四个月。
罪犯伍光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光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伍光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韦忠林,男,1986年4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忠林,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于2014年6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九个月。
罪犯韦忠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韦忠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王封常,男,1973年10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封常,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于2009年2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王封常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封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封常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徐元开,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元开,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5日作出(1997)六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4日作出(1997)黔刑终字第408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8年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2000)黔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五个月。
罪犯徐元开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元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徐元开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杨建文,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建文,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于2011年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杨建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建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赵学燕,男,1959年7月10日生,傣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学燕,因犯拐卖儿童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09年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五个月。
罪犯赵学燕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学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赵学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曹加敏,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曹加敏,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于2012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五个月。
罪犯曹加敏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加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曹加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邓海,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于2009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邓海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邓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胡从银,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从银,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于2011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胡从银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从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胡从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任国忍,男,1951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任国忍,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任国忍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国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任国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