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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第二批提请减刑建议书(第332号-364号、第370号-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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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318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7-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第二批提请减刑建议书(第332号-364号、第370号-396号)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吴克宇,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克宇,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010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吴克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经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鉴定有人格障碍,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克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吴克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王卜建华,男,1938年1月4日生,老年犯,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卜建华,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7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王卜建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卜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卜建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杨廷灿,男,1946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廷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9日止。于2014年4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一个月。

  罪犯杨廷灿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廷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廷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袁官清,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袁官清,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日作出(1999)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1999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于2000年3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又犯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作出(2005)普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

  罪犯袁官清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官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袁官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胡勇,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勇,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9日作出(1997)兴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元(已支付5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4日作出(1998)黔刑终字第272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于1998年12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4月3日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六个月。

  罪犯胡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胡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谢桂明,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井冈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谢桂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谢桂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桂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谢桂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严强,男,1994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严强,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于2014年6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九个月。

  罪犯严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严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周建,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建,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11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于2011年1月26日送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周建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周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罗路路,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路路,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人共同民事赔偿8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于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三年零九个月。

  罪犯罗路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路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罗路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杜俊辉,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杜俊辉,因犯绑架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于2012年2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杜俊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俊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杜俊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李跃刚,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跃刚,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黔钟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失主。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于2011年4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五年零十一个月。

  罪犯李跃刚在改造中,于2014年2月15日因打架斗殴被禁闭处分;2015年2月17日因私藏使用手机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跃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李跃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冯跃,男,1992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冯跃,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于2012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冯跃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冯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童光耀,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童光耀,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童光耀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光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童光耀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陆志明,男,1979年12月2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陆志明,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0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陆志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志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陆志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黄洪权,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洪权,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于2009年1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黄洪权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洪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黄洪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代阔,男,1991年1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代阔,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30年8月6日止。于2011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代阔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代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邓智杰,男,1991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智杰,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独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邓智杰犯罪所得赃款1336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或上交国库。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于2012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六个月。

  罪犯邓智杰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智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邓智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何正祥,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何正祥,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4913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于2013年2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四年零一个月。

  罪犯何正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正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何正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胡坤朋,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坤朋,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赃款2321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29年11月1日止。于2011年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三年零三个月。

  罪犯胡坤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坤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胡坤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杨顺虎,男,1993年11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顺虎,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杨顺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顺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雷中伦,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雷中伦,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于2011年4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雷中伦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中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雷中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李华,男,1966年4月1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于2012年9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李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李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刘应河,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阳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应河,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于2012年9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刘应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刘应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龙从祥,男,1970年9月2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从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5号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龙从祥承担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于2012年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龙从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从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龙从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潘健,男,1978年6月1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潘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拐卖儿童罪、组织越狱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7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3年1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潘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潘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王进,男,1990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进,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8日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失主。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于2012年5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王进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王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吴应平,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应平,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于2012年5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吴应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应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吴应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吴忠波,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忠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于2012年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吴忠波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忠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吴忠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朱祥,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于2012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朱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朱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龙纯庆,男,1988年4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纯庆,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四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600元,四人赃款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于2012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距上次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罪犯龙纯庆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纯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龙纯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杨健,男,1988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于2009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杨健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杨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龙启志,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启志,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量刑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龙启志退缴赃款的数额判决,改判为本案赃款79.53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于2011年10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

  距上次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龙启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经审查,龙启志涉案赃款79.539万元退缴完毕。于2017年6月1日交纳罚没收入4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启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龙启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贺元茂,男,1972年1月4日生,布依族,硕士研究生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贺元茂,因犯受贿罪、行贿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和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没收赃款1217305.65元。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于2012年7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七个月。

  罪犯贺元茂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于2011年9月14日退缴赃款1217305元, 2014年10月18日交纳20000元。

  考核中,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元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附:罪犯贺元茂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田恩贵,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田恩贵,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于2012年6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4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田恩贵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恩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田恩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袁胜党,男,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袁胜党,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承担民事赔偿四万元(判时已履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4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袁胜党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胜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袁胜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周志江,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志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黔六钟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12年6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4年4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周志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周志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张标,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标,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于2012年6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张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张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杨盛平(杨胜平),男,1974年10月2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盛平,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于2009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9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杨盛平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盛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杨盛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施运华,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施运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0年4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施运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运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施运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杨小云,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小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杨小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杨小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岳成万,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岳成万,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4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岳成万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成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岳成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努尔买买提•米吉提,男,1973年4月5日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麦盖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努尔买买提•米吉提,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0年4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努尔买买提•米吉提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努尔买买提•米吉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努尔买买提•米吉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谭兴德,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兴德,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系累犯。2011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谭兴德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兴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谭兴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康黔,男,1985年8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康黔,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康黔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罚金已于2014年5月26日全额交纳。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康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李振国,男,1986年2月7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振国,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李振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振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李振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王永状,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永状,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900元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于2012年10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王永状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从事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王永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胡光成,男,1980年8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光成,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胡光成赔偿二万五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4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胡光成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光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胡光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李华,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6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李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6月13日交纳罚没收入二万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李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王戟,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王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王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周元泽,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元泽,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团伙成员。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于2012年5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周元泽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元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周元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包磊,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包磊,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承担民事赔偿35000元,个人承担民事赔偿8000元(判时支付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于2010年6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包磊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包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邹元良,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邹元良,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所得赃款10400元依法继续追缴。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于2012年9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邹元良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货物装卸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元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邹元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李井江,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井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李井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医院从事环境保洁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井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李井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方乾友,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方乾友,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判时已履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于2012年8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方乾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医院从事卫生员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乾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方乾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彭代明,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彭代明,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于2012年6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彭代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代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彭代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尹天合,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尹天合,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6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6年4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尹天合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天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尹天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张发达,男,1990年1月9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发达,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团伙骨干成员。于2012年3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省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张发达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

  附:罪犯张发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吕志飞,男,1959年11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吕志飞,因诈骗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于2012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吕志飞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志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吕志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张仕交,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仕交,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于2012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张仕交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已转换成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仕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张仕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晏海海,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晏海海,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于2011年4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六年零一个月。

  罪犯晏海海在改造中,于2014年7月14日私藏火机被禁闭处罚;2015年5月18日被累计积分为负分警告处罚;2016年12月30日被警告处罚。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海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罪犯晏海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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