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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监狱2017年第四批次建议书(减字511-520)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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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319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11-1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兴义监狱2017年第四批次建议书(减字511-520) - 副本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杨显坤,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显坤,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十年,违法所得10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决时9.5万元已缴)。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于2011年1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

  罪犯杨显坤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2014年8月18日交纳违法所得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6个表扬(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2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显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3日

  附:罪犯杨显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12号

  罪犯郑建强,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建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湄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于2005年1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遵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筑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筑刑执字第4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郑建强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服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于2012年7月23日交纳罚没收入2000元(毕节中院2015年9月25日裁定认定3000罚金已履行)。2017年7月28日交纳法院罚没收入1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六个表扬(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6月30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3日

  附:罪犯郑建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13号

  罪犯王万林,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万林,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义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兴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于2008年3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筑刑执字第40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四年零四个月。

  罪犯王万林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涉案赃款已全部退交完毕。于2016年3月1日交纳罚没收入6000元,2016年11月17日交纳罚没收入100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12个表扬(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3日

  附:罪犯王万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14号

  罪犯康忠国,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康忠国,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1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于2012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康忠国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于2011年11月13日退交赃款31万元;2012年10月25日交纳30000元。2012年12月3日向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纳受贿款36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6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1个(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忠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3日

  附:罪犯康忠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15号

  罪犯张君剑,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君剑,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罪所得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

  首次减刑间隔四年。

  罪犯张君剑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9个表扬(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君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3日

  附:罪犯张君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16号

  罪犯林穗强,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册亨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林穗强,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85000元(判决定认定已退清)。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于2012年9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林穗强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于2015年1月27日交纳没财20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6个表扬(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3日

  附:罪犯林穗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17号

  罪犯王荣,男,1976年2月26日生,彝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荣,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所退赃款十九万四千元依法没收,由收赃单位依法上缴国库。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于2012年4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

  罪犯王荣在改造中,能认罪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于2013年3月28日交纳罚金一万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6个表扬(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2个(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3日

  附:罪犯王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18号

  罪犯熊保才,男,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熊保才,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53000元上缴国库。于2013年4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四年零一个月。

  罪犯熊保才在改造中,能认罪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8月26日交纳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2016年2月2日交纳非法所得353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9个表扬(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保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3日

  附:罪犯熊保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520号

  罪犯王伟,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伟,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陆地巡洋舰霸道车一辆、人民币八十五万元。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陕刑三终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陆地巡洋舰霸道车一辆、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于2014年9月18日送陕西渭南监狱服刑。又于2015年3月24日转入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二年零八个月。

  罪犯王伟在改造中,能认罪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执行裁定,王伟财产性判项已执行终结。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6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3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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