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1320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12-20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兴监假字第53号至57号 |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53号
罪犯韦烈洪,男,1980年4月25日生,布依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1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5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该犯家属于2017年3月25日向受害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 (有当地村委会及司法所签章证实)。
本次假释间隔期一年零七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共转换成6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韦烈洪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14年零5个月,剩余刑期2年零2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烈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烈洪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韦烈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54号
罪犯熊洪龙,男,1980年6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3年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其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民政所、派出所、村委会出具有困难证明。
本次假释间隔期二年零一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共转换成6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熊洪龙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14年零3个月,剩余刑期2年零3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洪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洪龙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熊洪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55号
罪犯王定平,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8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判决,撤销其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六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430元,其中王定平赔偿3000元。于2001年12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6日该犯父亲王永良代其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430元。
本次假释间隔期二年零二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4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 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分子奖励一次。(共转换成6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定平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服刑,实际服刑15年零10个月,剩余刑期2年零6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定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定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定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56号
罪犯张昌勇,男,1987年4月5日生,侗族,大学文化(在读),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四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其中张昌勇赔偿一万五千元(判时已履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4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期一年零一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黔23刑更43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已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4月26日获表扬1个。2017年6月30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张昌勇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7年零10个月,剩余刑期1年零9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昌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昌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昌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兴监假字第57号
罪犯田维超,男,1995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期二年零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已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4月26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田维超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3年零10个月,剩余刑期2年零2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超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维超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田维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