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825号至875号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320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12-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825号至875号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25号

  罪犯查海益,男,1973年10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查海益,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6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附带民事赔偿25637.9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1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于2015年6月18日交纳民事赔偿3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海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查海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26号

  罪犯黄初华,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初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迫妇女卖淫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五年、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人连带民事赔偿15000元(含已支付的9000元),本人承担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刑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于2007年5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3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初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黄初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27号

 

  罪犯李景,男,1981年12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景,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共同退赔7856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于2015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2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28号

 

  罪犯刘仕金,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仕金,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00(已交纳)元。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于2015年8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1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仕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刘仕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29号

 

  罪犯王忠兴,男,1976年11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忠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于2009年12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忠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30号

 

  罪犯王周伟,男,1981年10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周伟,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人连带民事赔偿30000元,本人承担1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7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32年1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五年零四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4年6月16日因袭击干警被禁闭处分,2016年12月30日因累计积分为负分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0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周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周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31号

 

  罪犯喻昌祥,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喻昌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0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于2003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1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昌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喻昌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32号

 

  罪犯张孝林,男,1985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孝林,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7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于2009年7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孝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孝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33号

 

  罪犯郑绍贵,男,1961年3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绍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郑绍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34号

 

  罪犯况健,男,1993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况健,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于2015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于2017年6月7日交纳罚没收入100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况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况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35号

 

  罪犯李伦,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伦,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经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2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7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26日积分转化表扬二个和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伦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36号

 

  罪犯李祥,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妇女卖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26日积分转化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祥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37号

 

  罪犯李元平,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元平,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7年2月28日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三个(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26日积分转化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元平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38号

 

  罪犯王安海,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安海,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7年4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安海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39号

 

  罪犯王高峰,男,1991年5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高峰,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人连带民事赔偿49600元(判时已付43000元),王高峰承担246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经原告人王梅与被告人王高峰的父亲王建席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23000元后,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于2012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因2015年3月16日使用现金,于2015年3月26日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高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高峰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40号

 

  罪犯王强富,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强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赔偿原告人1924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06年5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6年6月22日因赌博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强富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41号

 

  罪犯王太兴,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太兴,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乌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判处罪八年,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03元和手机一部,予以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于2010年12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六年零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3年1月7日、2013年1月21日、因不服从管理顶撞干警被两次禁闭处分;2013年12月25日因累计积分为负分被记过处分;2014年1月15日、2014年4月9日因累计积分为负分被两次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太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太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42号

 

  罪犯王占良,男,1976年7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占良,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9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连带民事赔偿30492元(判时赔偿1400元)。本人承担16492元。于2003年8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占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占良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43号

 

  罪犯赵永志,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永志,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抢劫赃款100元还被害人亲属。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4年5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赵永志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44号

 

  罪犯杜士福,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杜士福,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6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3年1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士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杜士福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45号

 

  罪犯黄国富,男,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国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三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三个(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黄国富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46号

 

  罪犯蒋小华,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小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7年8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小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蒋小华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47号

 

  罪犯李刚,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刚,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5年4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刚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49号

 

  罪犯王兵,男,1973年8月2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09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7月17日交纳罚没收入1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兵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50号

 

  罪犯韦圣道,男,1967年1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圣道,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5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圣道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韦圣道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51号

 

  罪犯张昌德,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昌德,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1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5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6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三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6年3月17日因赌博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民事赔偿15000元于2016年8月9日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表扬五个(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6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昌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昌德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52号

 

  罪犯张大荣,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大荣,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于2009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和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大荣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53号

 

  罪犯张华军,男,1971年2月1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华军,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736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华军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54号

 

  罪犯董泽华,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黔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董泽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于2009年12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泽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董泽华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55号

 

  罪犯高铭,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高铭,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系累犯。于2003年1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1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高铭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56号

 

  罪犯韩淞,男,1991年7月2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韩淞,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韩淞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57号

 

  罪犯罗小练,男,1975年11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小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连带民事赔偿37566.99元,本人承担21566.99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7年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罗小练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58号

 

  罪犯王强,男,1981年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强,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于2010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三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2014年10月17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三个(于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强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59号

 

  罪犯许春方,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许春方,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22700元,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于2016年4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一年五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春方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许春方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60号

 

  罪犯佘宇国,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佘宇国,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9日作出(1999)兴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8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佘宇国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佘宇国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61号

 

  罪犯陈小龙,男,1994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小龙,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十四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000元。退赔被害人7352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于2015年9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小龙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62号

 

  罪犯邓平,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平,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7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1998年12月16日起至2003年12月15日止。于1999年6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5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人连带民事赔偿18357.1元,本人承担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邓平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63号

 

  罪犯方守国,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方守国,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守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方守国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64号

 

  罪犯王贵勇,男,1987年3月4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贵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判时付18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三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和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贵勇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65号

 

  罪犯许景江,男,1993年1月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许景江,经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锦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0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锦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锦屏县人民法院(2010)锦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强奸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一年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3月至4月日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景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许景江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66号

 

  罪犯余召强,男,1973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召强,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于2009年12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召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余召强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67号

 

  罪犯党仲超,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党仲超,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07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党仲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党仲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68号

 

  罪犯蒋友喜,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友喜,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11年6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2年5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4年10月13日因抗拒改造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友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蒋友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69号

 

  罪犯冉孟德,男,1995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冉孟德,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于2014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8月17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孟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冉孟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70号

 

  罪犯汪本安,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汪本安,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于2015年7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本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汪本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71号

 

  罪犯肖慈党,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慈党,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5年6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慈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肖慈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72号

 

  罪犯杨昌标,男,1995年12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昌标,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于2014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昌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73号

 

  罪犯郑祥,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于2010年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于2017年3月5日交纳10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郑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74号

 

  罪犯周应有,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应有,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于2010年4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4年6月6日因散布谣言被禁闭处分,2014年9月28日因暴力袭警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3年3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应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周应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75号

 

  罪犯郭勇,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郭勇,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赃物、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于2015年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4年6月6日因散布谣言被禁闭处分,2014年9月20日因暴力袭警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二个(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郭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