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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876号至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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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320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12-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876号至925号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76号

  罪犯宋加德,男,1984年11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宋加德,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8000元,退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于2015年10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2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加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宋加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77号

  罪犯张高方,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高方,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于2012年2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高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高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78号

  罪犯查吉国,男,1987年11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查吉国,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十五年,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于2012年4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30年2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7月14日交纳罚没收入10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吉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查吉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79号

  罪犯邓书法,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书法,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于2012年6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其中一个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书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邓书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80号

  罪犯王荣举,男,1968年1月1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荣举,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于2010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9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荣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81号

  罪犯郑绍龙,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绍龙,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0元,没收上缴国库。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于2015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绍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郑绍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82号

  罪犯邓元金,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元金,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1000元(判时付3400元)。于2007年8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罪余刑十五年三个月零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三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4年6月24日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分;2016年7月7日因辱骂干警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元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邓元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83号

  罪犯罗香贤,男,1952年4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香贤,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9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9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02年9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1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香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罗香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84号

  罪犯孙鹏,男,1982年8月10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孙鹏,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于2010年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孙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85号

  罪犯肖忠俊,男,1994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忠俊,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于2015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1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忠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肖忠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86号

  罪犯张波,男,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5年9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989号刑事判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70号刑事判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87号

  罪犯花熙元,男,1993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花熙元,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十年、二年、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剩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九年、二年、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剩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于2011年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三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4年7月18日因消极怠工,顶撞干警,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花熙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花熙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88号

  罪犯彭中林,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彭中林,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于2012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五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3年6月7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处分;2016年8月18日因自伤自残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中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彭中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89号

  罪犯陈育红,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育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000元(判时已付35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43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3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表扬五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育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育红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90号

  罪犯郭满礼,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郭满礼,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6日作出(1999)兴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12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2月2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满礼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郭满礼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91号

  罪犯路登印,男,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路登印,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抢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于2014年10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间隔减刑二年十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登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路登印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92号

  罪犯杨凯辉,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凯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于2003年7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6年12月9日交纳罚没收入5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凯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凯辉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93号

  罪犯芦勇,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芦勇,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5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于2008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4日作出(2011)安市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又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安市刑再字第9号刑事裁定,撤销(2011)安市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上前罪,决定执行十三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黔03刑更第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止日为2024年4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医院因病未从事劳动,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芦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芦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94号

  罪犯王继忠,男,1975年4月1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继忠,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7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10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环境保洁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继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继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95号

  罪犯徐向华,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向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人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个人承担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于2015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环境保洁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注明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1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徐向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96号

  罪犯徐永彪,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永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23000元,本人承担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7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民事赔偿款10000元,于2013年3月26日由其他三被告代为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兑申请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永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徐永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97号

  罪犯周光奇,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光奇,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于2010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周光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98号

  罪犯汪志勇,男,1978年9月2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汪志勇,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于2012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止)。

  距上次距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汪志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899号

  罪犯阿不都沙拉木•吐尔迪,男,1971年10月9日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阿不都沙拉木•吐尔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45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4年4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二个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不都沙拉木•吐尔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阿不都沙拉木•吐尔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00号

  罪犯李忠贤,男,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忠贤,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于2012年8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4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忠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01号

  罪犯李兴顺,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兴顺,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14131.98元。于2003年7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表扬一个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兴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02号

  罪犯高龙平,男,1968年4月17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高龙平,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于2011年1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6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2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龙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高龙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03号

  罪犯高老二,男,1985年7月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高老二,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于2012年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四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二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老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高老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04号

  罪犯代从富,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代从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于2015年7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从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代从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05号

  罪犯贺传福,男,1946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射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贺传福,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6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于2003年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因年老多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2015年7月15日缴纳法院罚没收入33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表扬六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传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贺传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06号

  罪犯胡云勇,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云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7日作出(1999)兴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8日作出(1999)黔刑终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0年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因疑似精神异常,未参加劳动。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云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胡云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07号

  罪犯华加荣,男,1959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河南省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华加荣,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绑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止。于2011年4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六年五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因身患疾病未直接参加劳动生产,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1年8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加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华加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08号

  罪犯李保元,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保元,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3724元,附带民事赔偿32533.78元(已付184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于2010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五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4年8月5日抗拒改造被禁闭一次;禁闭期间无转变2014年8月19日被禁闭一次。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因身患疾病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保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保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09号

  罪犯刘必合,男,1949年9月18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必合,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6日作出(1997)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9日作出(1998)黔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9年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2000)黔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5月21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物质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必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刘必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10号

  罪犯潘贞杰,男,1982年6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潘贞杰,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22000元,个人承担11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4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物质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贞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潘贞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11号

  罪犯王战强,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恒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战强,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1670元。于2007年7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至2028年10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物质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战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战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12号

  罪犯杨启龙,男,1983年2月2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启龙,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125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1月4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7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2015年12月25日履行民事赔偿8125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物质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启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启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13号

  罪犯杨堂春,男,1966年11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堂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系累犯。于2005年6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2015年7月16日缴纳法院罚没收入33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物质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堂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堂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14号

  罪犯杨小友,男,1982年7月15日生,系盲人,汉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小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4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6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9年6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因双目失明未参加劳动。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小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15号

  罪犯易洪书,男,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易洪书,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元。于2002年1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物质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洪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易洪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16号

  罪犯李冰蓉,男,1974年2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冰蓉,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上交财政。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4日。于2009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因身患疾病未参加劳动。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冰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冰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17号

  罪犯李玉明,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玉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6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2000)黔刑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0年9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控包夹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玉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18号

  罪犯王云忠,男,1949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云忠,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至2029年1月9日止。于2015年2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因年龄较大未参加劳动。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云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19号

  罪犯陈忠华,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忠华,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于2010年6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三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忠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20号

  罪犯李金平,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金平,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90000元,个人承担16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8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至2033年6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三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5年12月9日因扰乱监管秩序被禁闭处罚,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金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21号

  罪犯李绍明,男,1964年6月22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绍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12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至2029年4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绍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22号

  罪犯李志荣,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志荣,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于2015年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志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23号

  罪犯杨昌武,男,1990年8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昌武,经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于2010年5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截止于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武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昌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24号

  罪犯杨雄富,男,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雄富,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止。于2012年5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至2023年10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二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雄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雄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25号

  罪犯陈伟,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伟,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连带民事赔偿50138.89元,个人承担8745.15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止。于2010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5年7月9日因擅自脱离监管区域被禁闭处罚一次,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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