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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926号至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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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320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12-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926号至975号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26号

  罪犯黄铭,男,1977年4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铭,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20号刑事裁定,减为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黄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27号

 

  罪犯黄兴龙,男,1964年1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兴龙,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系累犯。于2013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82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一个月。

 

  该犯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黄兴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28号

 

  罪犯李锐流,男,1996年9月10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锐流,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止。于2015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八个月。

 

  该犯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锐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锐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29号

 

  罪犯马文玉,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马文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判时交纳一万五千元)。于2009年5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至2029年1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马文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30号

 

  罪犯宁敏,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宁敏,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于2012年1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6年4月28日因赌博被记过处罚,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宁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31号

 

  罪犯谭龙江,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龙江,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6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龙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谭龙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32号

 

  罪犯汪海,男,1990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汪海,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于2010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加上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5年3月18日因私藏皮手套受警告处罚一次,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汪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33号

 

  罪犯张宇,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7年5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至2029年11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34号

 

  罪犯王正芳,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正芳,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止。于2011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正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35号

 

  罪犯李均奇,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合川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均奇,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于2010年1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均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均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36号

 

  罪犯陈光新,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光新,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光新的判决。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于2010年5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光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37号

 

  罪犯李文战,男,1967年12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文战,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2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分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8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的改造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1月至6月积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文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38号

 

  罪犯李自华,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自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6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03年5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的改造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2月至4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自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39号

 

  罪犯罗泽顺,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泽顺,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7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的工作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 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 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泽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罗泽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40号

 

  罪犯陈隆,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隆,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8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 2017年4月26日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41号

 

  罪犯冯祥,男,1983年6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冯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于2007年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 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冯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42号

 

  罪犯刘祝荣,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祝荣,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系累犯。于2003年1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3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兑现物质奖励,共转化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祝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刘祝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43号

 

  罪犯舒德周,男,1959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舒德周,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10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6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德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舒德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44号

 

  罪犯文飞,男,1977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文飞,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2001)黔刑经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6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文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45号

 

  罪犯张威,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威,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人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907.94元,其中张威承担5000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于2010年9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生产劳动,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46号

 

  罪犯赵彬,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彬,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修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系累犯。于2010年12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赵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947号

 

  罪犯宋继波,男,1990年3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宋继波,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乌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年、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于2010年12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2015年7月13日交纳罚金一万五千元。2015年10月22日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继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宋继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48号

 

  罪犯岑由约,男,1978年10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岑由约,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7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1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由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岑由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49号

 

  罪犯何光文,男,1966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何光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8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8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 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光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何光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50号

 

  罪犯黄建文,男,1962年7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建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6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11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3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化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黄建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51号

 

  罪犯姜召金,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姜召金,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4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78157.69元。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于2010年1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召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姜召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52号

 

  罪犯罗明祥,男,1984年3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明祥,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于2015年3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罗明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53号

 

  罪犯聂荣刚,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聂荣刚,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于2012年3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生产劳动,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荣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聂荣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54号

 

  罪犯谭富建,男,1989年4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石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富建,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3年6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十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富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谭富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955号

 

  罪犯张学权,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学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1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 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学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56号

 

  罪犯罗科洪,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科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2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2698.1元,其中罗科洪承担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 2017年4月26日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科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罗科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57号

 

  罪犯潘松,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潘松,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于2010年1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 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潘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58号

 

  罪犯王成,男,1982年2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成,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7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811.60元,其中王成承担2811.6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7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化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59号

 

  罪犯向福学,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向福学,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物、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系累犯。于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福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向福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60号

 

  罪犯杨小坤,男,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小坤,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判时已缴纳)。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于2010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化为六个表扬; 2017年4月1日至30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小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61号

 

  罪犯邹启明,男,1993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邹启明,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十三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622.37元,其中邹启明承担7215.37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十三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3622.37元,其中邹启明承担7607.37元。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9年9月6日止。于2013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启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邹启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62号

 

  罪犯姜登海,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姜登海,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3年7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和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登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姜登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63号

 

  罪犯李虎,男,1993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虎,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于2014年10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64号

 

  罪犯李金,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金,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142.59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7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65号

 

  罪犯罗文举,男,1979年5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文举,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文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罗文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66号

 

  罪犯王应国,男,1964年7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应国,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安葬费6800元(已付15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4年10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应国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和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均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应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67号

 

  罪犯韦标贰,男,1988年2月9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标贰,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于2007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标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韦标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68号

 

  罪犯吴锋,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锋,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于2010年1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吴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69号

 

  罪犯蔡洪方,男,1984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蔡洪方,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2013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8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洪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蔡洪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70号

 

  罪犯胡朝元,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朝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赡养费15600元,其中胡朝元承担7800元,互为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处胡朝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赡养费共计人民币15600元,并核准胡朝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于2017年2月27日出具证明,胡朝元民事赔偿部分全部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奖励,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朝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胡朝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71号

 

  罪犯李发仁,男,1972年6月4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发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1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2003)黔刑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5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期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发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72号

 

  罪犯罗启良,男,1957年12月10日,苗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启良,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9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金人民币3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均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启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罗启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73号

 

  罪犯潘松,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潘松,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原判发生法律效力。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于2015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潘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74号

 

  罪犯王忠诚,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忠诚,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1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4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7月30日交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均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忠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75号

 

  罪犯肖本华,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本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318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 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均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本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肖本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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