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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976号至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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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320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12-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976号至1025号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976号

  罪犯杨系斌,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系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2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补偿费、赡养费等共计25405元(已付1585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5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系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系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77号

 

  罪犯易应祥,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易应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葬费、抚养费共计20000元。系累犯。于2005年4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均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应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易应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78号

 

  罪犯曾家禄,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曾家禄,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于2010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100号刑事裁定,撤销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现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四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被撤销减刑裁定后,经干警教育,转变较大,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家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曾家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79号

 

  罪犯张光笔,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光笔,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于2007年9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光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80号

 

  罪犯张林国,男,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林国,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于2010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的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字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4月13日缴纳罚金五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林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81号

 

  罪犯赵飞,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飞,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000元,其中赵飞赔偿6000元,互为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05年8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均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赵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82号

 

  罪犯周明福,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明福,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04年6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6年3月17日因参与赌博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转变较大,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周明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83号

 

  罪犯陈辉,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0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6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判民事部分。于2001年10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又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84号

 

  罪犯陈南胜,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南胜,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于2010年8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91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8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南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南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85号

 

  罪犯丁翠诗,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丁翠诗,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于2012年6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6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翠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丁翠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86号

 

  罪犯高柱,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高柱,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黔六特刑重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于2010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7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2017年3月10日缴纳法院罚没收入五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高柱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87号

 

  罪犯龚成赛,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龚成赛,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系毒品累犯、再犯。刑期自2009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于2010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8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成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龚成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88号

 

  罪犯彭付军,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彭付军,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于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8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付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彭付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89号

 

  罪犯石松,男,1994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石松,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123元。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于2014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于2017年5月22日交纳法院罚没收入3000元;2017年8月28日交纳民事赔偿款3123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二个。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石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90号

 

  罪犯韦玉安,男,1973年2月7日生,布依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玉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其他二被告共同赔偿被害人8416.6元,韦玉安承担5216.6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2002)黔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7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12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又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4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玉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韦玉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91号

 

  罪犯余显德,男,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显德,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云法少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于2012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7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显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余显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92号

 

  罪犯黎明,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黎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5518元。于2005年5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作出结案通知书民赔已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均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黎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93号

 

  罪犯莫忠文,男,1970年5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莫忠文,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2日作出(2010)乌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于2010年1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8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忠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莫忠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94号

 

  罪犯王生宽,男,1978年3月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生宽,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于2010年4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8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生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生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95号

 

  罪犯王运龙,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运龙,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于2012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8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运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运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96号

 

  罪犯罗国祥,男,1962年7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国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于2010年7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出具证明民事赔偿三万元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罗国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97号

 

  罪犯何江海,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何江海,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于2010年12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江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何江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98号

 

  罪犯邱季,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邱季,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0)修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于2012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5年1月26日因私藏违禁物品现金及白酒,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邱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999号

 

  罪犯袁愈行,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袁愈行,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于2010年9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9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愈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袁愈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00号

 

  罪犯陈明虎,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明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934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0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9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明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01号

 

  罪犯卯昌元,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卯昌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于2015年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2017年10月16日交纳法院罚没收入二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卯昌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卯昌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02号

 

  罪犯张贵云,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贵云,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0日作出(2003)义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看守所期间,又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义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3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于2004年3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筑刑执字第40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零十五天;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3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2015年6月2日缴纳罚金二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贵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贵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03号

 

  罪犯鲍二海,男,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鲍二海,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退赔赃款赃物66836元。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于2015年10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二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鲍二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04号

 

  罪犯邓超超,男,1988年4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超超,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于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超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邓超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05号

 

  罪犯何承,男,1994年10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何承,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227257元。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30年9月4日止。于2015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 2017年1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何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06号

 

  罪犯胡敢清,男,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敢清,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7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1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敢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胡敢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07号

 

  罪犯李顺洪,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顺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黔织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2700元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于2016年4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顺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顺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08号

 

  罪犯刘伟,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伟,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于2010年6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刘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09号

 

  罪犯宋加伦,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宋加伦,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息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人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445.25元。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于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加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宋加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10号

 

  罪犯王和艳,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和艳,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于2010年1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和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和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11号

 

  罪犯张波,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130.5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2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2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12号

 

  罪犯张祖红,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祖红,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于2010年1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祖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13号

 

  罪犯陈玉全,男,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玉全,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6215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4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于2012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玉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14号

 

  罪犯范文泽,男,1995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范文泽,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于2014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文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范文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15号

 

  罪犯甘德富,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甘德富,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于2011年7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德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甘德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16号

 

  罪犯谢丑香,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谢丑香,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于2010年11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丑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谢丑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17号

 

  罪犯薛家陆,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薛家陆,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枪支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分别于2014年3月4日、2015年2月22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处分二次,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4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家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薛家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18号

 

  罪犯袁字吉,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袁字吉,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于2012年1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字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袁字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19号

 

  罪犯李品品,男,1994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品品,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于2015年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品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品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20号

 

  罪犯李艳,男,1989年8月19日生,白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艳,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于2010年1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21号

 

  罪犯韦卜文章,男,1953年6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卜文章,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24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6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又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卜文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韦卜文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22号

 

  罪犯文才富,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文才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17902元,文才富个人承担10741.2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0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维修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出具证明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考核中,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才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文才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23号

  罪犯丁开明,男,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丁开明,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09)黔毕刑经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5617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于2010年5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开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丁开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24号

  罪犯胡基品,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基品,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各被告人所得赃款依法追缴,返还失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于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出具证明赃款已缴纳7700元,罚金尚未缴纳。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基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胡基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25号

  罪犯贾宗伟,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宁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贾宗伟,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于2010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原告申请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已执行民事赔偿2000元。认定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化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贾宗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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