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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1026号至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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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320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12-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1026号至1049号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26号

罪犯廖小志,男,1980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廖小志,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730元依法予以追缴。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于2010年12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小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廖小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27号

罪犯唐胜,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唐胜,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于2007年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唐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28号

罪犯张体益,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体益,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于2012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体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体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29号

罪犯张必文,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必文,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09)黔毕刑经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617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于2010年5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五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4年4月9日因赌博受记过处分,2014年6月26日因拒不参加劳动并殴打他犯被禁闭。后经教育,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就九监区从事装卸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共转换为五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必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必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30号

罪犯黄明洋,男,1978年11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明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日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3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2月2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装卸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黄明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31号

罪犯蒋承兴,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承兴,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27年4月21日止。于2012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装卸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承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蒋承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32号

罪犯陈诚,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诚,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4日。于2008年7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小卖部物资发放,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33号

罪犯张明友,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明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9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护理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按护理要求完成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明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34号

罪犯张习品,男,1970年11月1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习品,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于2012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护理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按护理要求完成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证明该犯罚金20000元于2014年12月24日缴纳。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习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习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35号

罪犯刘禄高,男,1994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禄高,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645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于2015年9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货物搬运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搬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禄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刘禄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36号

罪犯汪浩军,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汪浩军,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013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于2010年7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饱包夹监控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完成包夹监控作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浩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汪浩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37号

罪犯刘泽龙,男,1990年9月3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息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泽龙,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于2010年5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泽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刘泽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38号

罪犯毛军平,男,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毛军平,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于2015年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已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军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毛军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39号

罪犯彭啟爱,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彭啟爱,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于2014年6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啟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彭啟爱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40号

罪犯吴开祥,男,1988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开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人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其中吴开祥承担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于2010年5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2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五个月。

在改造中,曾分别于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19日因殴打他犯、顶撞干警被禁闭处分二次;2014年1月13日因私藏违禁物品被禁闭处罚;2016年4月14日因考评积分达到负分被警告处罚。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开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吴开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41号

罪犯余凤飞,男,1993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凤飞,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820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凤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余凤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42号

罪犯张关富,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关富,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义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于2010年12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3)黔23刑更15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和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关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关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43号

罪犯傅锦玉,男,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傅锦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194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194元。于2006年4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和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出具证明,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物质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申请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锦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傅锦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44号

罪犯胡松,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松,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共同民事赔偿8518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九年零四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4年2月27日因殴打干警被禁闭处分,2017年1月25日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和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胡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45号

罪犯龙凤举,男,1980年9月2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凤举,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二人违法所得971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人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36052元。在看守所期间,因漏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加上原判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35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于2012年5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五年零五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和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8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凤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龙凤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46号

罪犯吴堃,男,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堃,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刑十年、八年、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于2010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因殴打他犯于2017年2月19日受到禁闭处罚,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和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吴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47号

罪犯柴建科,男,1981年11月5日生,黎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柴建科,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0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2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于2003年3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该犯于2013年4月3日履行刑事附带赔偿执行款5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建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柴建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48号

罪犯杨秀银,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秀银,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于2015年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秀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1049号

罪犯杨仕昌,男,1964年11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仕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9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直属一分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完成包夹监控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仕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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