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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监狱(2018)兴监减字第1号至50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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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242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2-0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兴义监狱(2018)兴监减字第1号至50号减刑建议书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号

 

  罪犯谭成,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成,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十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民事赔偿2838.5元。二人赃款及赃物折价22230元继续追缴。系累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30年3月25日止。于2011年2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第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谭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2号

 

  罪犯王海军,男,1991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海军,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于2012年5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海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3号

 

  罪犯吴光平,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光平,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连带民事赔偿16720元,个人承担28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43384.5元。刑期自2011年2月8日起至2031年2月7日止。系累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骨干成员。于2012年12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8日起至2029年8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光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吴光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4号

 

  罪犯刘天福,男,1993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天福,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物折价20587元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骨干成员。于2013年3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更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2年10月15日缴纳罚金4237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刘天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5号

 

  罪犯陈定国,男,1989年6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定国,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系累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于2011年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7年3月23日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定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陈定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6号

 

  罪犯胡国富,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国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于2012年1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6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胡国富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至7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胡国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7号

 

  罪犯李永学,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永学,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三人赃物折价款17768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物折价款1608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于2013年4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0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一个月。

 

  罪犯李永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学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李永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8号

 

  罪犯王波,男,1987年9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波,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6082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32年4月28日止。于2015年9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王波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9号

 

  罪犯徐晓龙,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晓龙,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徐晓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晓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徐晓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朱德明,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沐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德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朱德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2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朱德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陈学彬,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学彬,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于2010年5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五个月。

 

  罪犯陈学彬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陈学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冯权勇,男,1981年5月1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冯权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16000元,本人承担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民事判决部分。于2005年5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一个月。

 

  罪犯冯权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6年2月15日因袭警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权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冯权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3号

 

  罪犯黄河,男,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河,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于2012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黄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2月22日交纳罚没收入一万一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一个,均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黄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4号

 

  罪犯汪宗艳,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汪宗艳,经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12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汪宗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一个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宗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汪宗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5号

 

  罪犯赵云芳,男,1992年8月14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云芳,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于2012年10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第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罪犯赵云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6月7日交纳罚没收入七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云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赵云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6号

 

  罪犯郭家贤,男,1961年6月19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郭家贤,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郭家贤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家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郭家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7号

 

  罪犯刘建新,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建新,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于2012年9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刘建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刘建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8号

 

  罪犯穆学友,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穆学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穆学友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及积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2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学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穆学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宋俊杰,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宋俊杰,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12年1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6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宋俊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其中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俊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宋俊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20号

 

  罪犯王波,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林口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人连带民事赔偿六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部分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12年1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王波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2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21号

 

  罪犯肖坤钢,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坤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1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4年3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肖坤钢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坤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肖坤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22号

 

  罪犯肖支胜,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支胜,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肖支胜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支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肖支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23号

 

  罪犯陈忠德,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忠德,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

 

  罪犯陈忠德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已申请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陈忠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24号

 

  罪犯余兆科,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兆科,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余兆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兆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余兆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25号

 

  罪犯张军,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军,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5000元。系累犯。于2010年1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张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26号

 

  罪犯王仕刚,男,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仕刚,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于2015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仕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仕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27号

 

  罪犯王志伟,男,1989年4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志伟,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于2013年7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02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 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志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毛祥党,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毛祥党,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12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化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均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祥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毛祥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包金贵,男,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包金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于2011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分别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4年3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一个表扬,2017年4至6月获一个表扬,均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金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包金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30号

 

  罪犯罗金安,男,1977年6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金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金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罗金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31号

 

  罪犯邓文明,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文明,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交纳56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3105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于2015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邓文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32号

 

  罪犯杨明付,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明付,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杨明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33号

 

  罪犯彭曙光,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彭曙光,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2月至4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曙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彭曙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34号

 

  罪犯袁兴富,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袁兴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8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兴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袁兴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35号

 

  罪犯腾卫红,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腾卫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5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3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吸毒于2017年1月22日被收监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三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下达的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腾卫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腾卫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36号

 

  罪犯邓红勇,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红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曾因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连带民事赔偿6066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4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9月21日缴纳罚金7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物质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红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邓红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37号

 

  罪犯贺明辉,男,1976年10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贺明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连带民事赔偿57000元,个人承担141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715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6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4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明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贺明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38号

 

  罪犯吴定贤,男,1981年5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定贤,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定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吴定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39号

 

  罪犯吴小会,男,1991年3月2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小会,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于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6年7月14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吴小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40号

 

  罪犯徐崇华,男,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崇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6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崇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徐崇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张波,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公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波,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13年3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4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剩余积分转化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42号

 

  罪犯段冲路,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段冲路,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判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31年8月25日止。于2015年10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冲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段冲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43号

 

  罪犯梁小拉,男,1993年3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梁小拉,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多人退赔犯罪所得款184195元。刑期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于2015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梁小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44号

 

  罪犯文荣刚,男,1958年6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文荣刚,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0年9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荣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文荣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45号

 

  罪犯罗飞,男,1975年9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飞,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罗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46号

 

  罪犯马外里,男,1988年10月2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马外里,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于2010年4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外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马外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47号

 

  罪犯卿文友,男,1967年3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卿文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判时付14000元)。于2012年10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卿文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卿文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48号

 

  罪犯谭光辉,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光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7年3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谭光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49号

 

  罪犯耿士俊,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耿士俊,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至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士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耿士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50号

 

  罪犯张中飞,男,1980年12月20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中飞,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各自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于2015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 该犯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中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中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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