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242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2-06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兴义监狱(2018)兴监减字第51号至100号减刑建议书 |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51号
罪犯刘大红,男,1978年8月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大红,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7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3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4年4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五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于2014年3月11日因赌博和打架斗殴被禁闭处罚。经干警耐心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再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大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刘大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52号
罪犯袁威,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孝感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袁威,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袁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53号
罪犯刘合南,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合南,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转换为五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合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刘合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54号
罪犯周昌,男,1957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毒品再犯。于2012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6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周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55号
罪犯马新仓,男,1956年1月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马新仓,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于2013年3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7年3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岗位,能够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杨;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新仓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马新仓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56号
罪犯黄大胜,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大胜,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2000元。于2012年10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6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岗位,能够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大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黄大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刘德茂,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德茂,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6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岗位,能够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茂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刘德茂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58号
罪犯章德贵,男,1948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章德贵,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6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因年龄较大,身患疾病未参加劳动。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德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章德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59号
罪犯汪夜明,男,1953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鄂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汪夜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6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因年老多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兑现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夜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汪夜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60号
罪犯胡静,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静,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及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胡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61号
罪犯李启雄,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启雄,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1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于2012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及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李启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62号
罪犯吴道林,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道林,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于2012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02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及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转换表扬一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道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吴道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63号
罪犯朱家鹞,男,1977年3月2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家鹞,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1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三万元。于2012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及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家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朱家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冉从禄,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冉从禄,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于2015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及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从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冉从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65号
罪犯沈世金,男,1974年2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沈世金,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沈世金撤回上诉。系累犯。于2012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6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7月31日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世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沈世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66号
罪犯王立洋,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立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立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67号
罪犯张翔,男,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翔,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于2012年5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七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68号
罪犯伍福林,男,1975年7月2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伍福林,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福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伍福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69号
罪犯谢伟,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谢伟,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于2012年1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6年10月27日止)。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保洁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谢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70号
罪犯陈贵生,男,1983年3月5日,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贵生,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于2015年3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陈贵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71号
罪犯何兴义,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何兴义,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于2013年3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2年12月10日交纳罚金5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其中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兴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何兴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72号
罪犯黄源,男,1981年10月23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源,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原犯抢劫罪余刑十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6月17日止。于2015年7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四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5月15日交纳罚金1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黄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73号
罪犯孔令军,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孔令军,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止。于2013年3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孔令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74号
罪犯罗用国,男,1957年6月3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用国,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于2010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用国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罗用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75号
罪犯施大荣,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施大荣,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于2013年3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大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施大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76号
罪犯唐文云,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唐文云,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连带民事赔偿共57000元,个人承担11500元。继续追缴价值200元手机一部和犯罪所得23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6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34年12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文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唐文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77号
罪犯王高武,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高武,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于2013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高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高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78号
罪犯王黔荣,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黔荣,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于2010年7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黔荣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黔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79号
罪犯文志刚,男,1988年10月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文志刚,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于2010年7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志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文志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80号
罪犯姚兵,男,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姚兵,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姚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81号
罪犯张福,男,1993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福,经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民事赔偿六万元,个人承担五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于2013年2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6年2月18日缴纳赔偿款5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82号
罪犯张龙彦,男,1955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龙彦,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龙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83号
罪犯李跃军,男,1969年11月9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跃军,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普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0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于2010年1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服刑改造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6年1月19日交纳罚金21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跃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李跃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84号
罪犯赵春,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于2011年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服刑改造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赵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85号
罪犯封克明,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封克明,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于2011年2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其中一个申请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克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封克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86号
罪犯郎启华,男,1984年10月29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郎启华,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于2014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五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4月19日交纳5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启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郎启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87号
罪犯李艳聪,男,1994年4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艳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于2012年1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5月4日交纳罚金3000元;2017年12月7日退交赃款2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李艳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88号
罪犯王炜,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炜,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于2012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第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89号
罪犯吴安,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安,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于2012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吴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90号
罪犯方缘,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方缘,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于2010年11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至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方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91号
罪犯鲍涛,男,1997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鲍涛,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4763.14元。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于2015年10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鲍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92号
罪犯伍凤华,男,1969年2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伍凤华,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于2010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至8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凤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伍凤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93号
罪犯张华,男,1966年11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于2015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8月21日交纳罚没收入二万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94号
罪犯曹烈均,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曹烈均,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959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于2011年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烈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曹烈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95号
罪犯张兴亮,男,1974年8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兴亮,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赃款114510.6元。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于2010年8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兴亮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96号
罪犯王贵,男,1990年6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民事赔偿70000元,个人承担20000元(判时已履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漏罪,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罪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止日:2021年1月26日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97号
罪犯蒲必友,男,1975年2月11日生,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蒲必友,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于2013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必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蒲必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98号
罪犯罗静,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静,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受害人。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于2011年4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12月6日交纳罚没收入3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罗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99号
罪犯梁金虎,男,1967年1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梁金虎,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紫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于2011年4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金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梁金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黄占伟,男,1987年12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占伟,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五年八个月、四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2031年12月10日。于2012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31年1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占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黄占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