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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监狱(2018)兴监减字第101号至167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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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242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2-0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兴义监狱(2018)兴监减字第101号至167号减刑建议书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代全坤,男,1990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代全坤,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人连带民事赔偿45000元,个人承担1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于2010年8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全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代全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陈小林,男,1986年6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小林,经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受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于2011年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陈小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付骏峰,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付骏峰,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人民事赔偿2000元。并对共同民事赔偿20467.96元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于2011年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现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骏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付骏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陆鸿,男,1989年1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陆鸿,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于2011年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陆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杨杰,男,1992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杰,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附带民事赔偿26891.69元。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于2011年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杨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杨开文,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开文,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人连带民事赔偿4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于2011年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现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杨开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张高华,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高华,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85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6)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于2013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8月10日交纳罚没收入一万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高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高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张习江,男,1990年5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习江,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年、一年零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于2010年8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习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习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代树,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代树,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于2010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代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高永伦,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高永伦,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于2015年1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永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高永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韦帅,男,1978年9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帅,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27日止。于2015年1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10月30日交纳罚金5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韦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桂一凡,男,1996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桂一凡,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折价人民币66126元。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于2015年10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一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桂一凡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蒋开军,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开军,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于2012年6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开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蒋开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孙国辉,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孙国辉,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于2010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6年1月25日交纳罚金五千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综合记功奖励,转换为二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国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孙国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王超,男,1986年10月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超,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于2010年12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王修海,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修海,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17000元,本人承担4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4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7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四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6年3月7日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修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修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王跃,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跃,经贵州省贵阳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贵铁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于2010年1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杨安全,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安全,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于2010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安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杨安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杨德江,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德江,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于2010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杨德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张志军,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志军,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乌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二个月、三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于2009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均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志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郑老腰,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老腰,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追回的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于2012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老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郑老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佟军,男,1992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佟军,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连带民事赔偿1467.96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于2011年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1年10月26日交纳罚金1000元。2011年10月27日交纳赔偿款733.98元,2011年11月1日交纳733.98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均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佟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佟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吕德祝,男,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吕德祝,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于2011年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德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吕德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宋加林,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宋加林,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息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民事赔偿52445.25元。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于2010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均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5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宋加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苏德全,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苏德全,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追回的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于2012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 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德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苏德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王义华,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义华,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于2010年4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 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义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义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王祖俊,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祖俊,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 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俊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祖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张开福,男,1993年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开福,经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受害人。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于2008年7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开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开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周孟林,男,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孟林,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于2010年4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孟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周孟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侯虎,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侯虎,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74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于2015年1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侯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罗天明,男,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天明,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9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于2013年2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 2017年2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天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罗天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韦江红,男,1988年1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江红,经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受害人。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于2011年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 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江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韦江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郭加发,男,1981年7月1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郭加发,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六名被告人抢劫、盗窃的财物,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俱领。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5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于2012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加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郭加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郭忠建,男,1996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郭忠建,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39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因本案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5)黔义民初字第03791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郭忠建等人民事赔偿89321.62元,承担案件诉讼费701元。于2015年1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忠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郭忠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周元锋,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元锋,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绑架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年零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于2014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 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元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周元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方泽明,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方泽明,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于2015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泽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方泽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刘庆洪,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庆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月29日止。于2015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庆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刘庆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汤杰,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汤杰,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于2010年1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七年零十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初期曾多次被记过和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在后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汤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王文龙,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文龙,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4818.9元(判时付1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于2008年3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龙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文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谢金,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谢金,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退赔被害人531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于2010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谢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叶胜灯,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叶胜灯,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人连带民事赔偿四万元,个人承担1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于2010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 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胜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叶胜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郑金玲,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金玲,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于2015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郑金玲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舒月林,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舒月林,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人共同退赔117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于2015年1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 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月林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舒月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蒙声元,男,1989年8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蒙声元,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八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于2015年1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声元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蒙声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蔡尚雨,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蔡尚雨,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于2013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2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尚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蔡尚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杜小毛,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杜小毛,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于2011年4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小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杜小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桂绪文,男,1959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桂绪文,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于2010年9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绪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桂绪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卢勇,男,1984年12月2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卢勇,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于2012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卢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唐九贵,男,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唐九贵,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非法所得,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于2011年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8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九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唐九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杨仕笔,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仕笔,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以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于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杨仕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朝付,男,1969年3月23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朝付,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400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4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于2011年2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朝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张祥顺,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祥顺,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于2011年2月25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祥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祥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桂世瑾,男,1978年10月20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桂世瑾,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7年4月4日止。于2013年2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6年5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世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桂世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刘武益,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武益,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五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于2015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减间隔时间二年十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因体弱多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武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刘武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谭光和,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光和,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9104.56元。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于2011年5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因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光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谭光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尹广祝,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尹广祝,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白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筑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系累犯。于2006年5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一个,均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广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尹广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王鹏,男,1993年9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鹏,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三轮摩托车财物损失人民币117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于2015年1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减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岗位,但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获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翟江,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翟江,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于2012年2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已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翟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翟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蒋平,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平,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蒋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262.35元;随案移送的赃款667元,赃物吊坠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欠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于2010年5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蒋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王花香,男,1969年12月19日生,苗族,半文盲,贵州省普安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花香,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向被告三人追缴现金及耕牛折价共计人民币166220元退赔失主。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于2012年1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花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花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许桃生,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许桃生,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于2011年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桃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许桃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张禹其,男,1979年12月3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禹其,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1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17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于2011年2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已申请物质奖励。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张禹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岑永泽,男,1978年9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岑永泽,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非法所得671元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还被害人;连带民事赔偿15000元,个人承担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六个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7年3月20日因抗拒管理被禁闭处分,经过干警教育引导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永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岑永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蔡军军,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蔡军军,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连带民事赔偿110000元,个人承担3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于2011年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及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已申请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军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蔡军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丁昌勇,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丁昌勇,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分别以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于2013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3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及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6年11月24日缴纳罚金一千元。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昌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丁昌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何明鑫,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何明鑫,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系累犯。于2010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及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在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何明鑫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兴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吕其江,男,1977年2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吕其江,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九十三万余元。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于2015年10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下达的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其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吕其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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