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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监狱(2018)兴监减字第168至334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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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243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3-2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兴义监狱(2018)兴监减字第168至334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王建益,男,1958年10月22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建益,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2000元,上交国库。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本案涉案赃款33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于2012年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

  本次减刑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三个月。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物流中心从事数据线收发岗位,能够服从干警管理,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涉案赃款十八万元,分别于2010年7月16日退缴赃款十二万八千元,2015年1月12日退缴赃款五万二千元。

  考核中,该犯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均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王建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李跃,男,1987年7月13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跃,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晴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年、二年、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3日止。系恶势力团伙犯罪组织、领导者。于2011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第2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李跃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于2015年7月8日交纳8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和2017年6月至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李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周成文,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成文,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附带民事决书,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十万元,连带民事赔偿47200元,本人承担1943.5元。系恶势力团伙骨干成员。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于2015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罪犯周成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成文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2017年5月至10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成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周成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苏远祥,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苏远祥,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60197.6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成员。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于2010年10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苏远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远祥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3年3月25日交纳罚金三千元。2017年12月26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出具说明,该犯违法所得36019.68元和作案工具等物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和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远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苏远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娄孝富,男,1994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娄孝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于2013年9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娄孝富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孝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娄孝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余启全,男,1955年4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启全,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1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余启全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启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余启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张文荣,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文荣,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于2013年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6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张文荣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和2017年7月至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张文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赵庆辉,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庆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4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减去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赵庆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和2017年7月至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庆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赵庆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郑周,男,1993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郑周,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连带民事赔偿63399.07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于2013年4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5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一个月。

  罪犯郑周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周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郑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黄能跃,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能跃,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物依法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于2011年1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黄能跃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能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黄能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王万水,男,1981年1月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万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200元发还原告人,共同民事赔偿27000元,本人承担11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王万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和2017年7月至11月获一个表扬申请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万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付志凯,曾用名罗军,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付志凯,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系累犯。于2006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漏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的(2012)黔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黔高刑执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罪犯付志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改造中能服从干警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 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志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付志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刘峰,男,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峰,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12年8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黔高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罪犯刘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改造中能服从干警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2017年4月8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刘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刘少向,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少向,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6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2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黔高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黔高刑执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罪犯刘少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改造中能服从干警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 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少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刘少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徐信福,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信福,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6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黔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兴刑执字第10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徐信福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改造中能服从干警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信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徐信福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左方运,男,1967年8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左方运,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9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于2010年5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黔高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左方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改造中能服从干警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努力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方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左方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陈贵,男,1984 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0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陈贵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其中一个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和2017年7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陈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陈龙书,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龙书,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4100元返还原告,连带民事赔偿9672元,由陈龙书承担2672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03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0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陈龙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三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陈龙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黄高星,男,1981年2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高星,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5010.90元,个人承担3000元。于2004年1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黄高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04年2月16日交纳民事赔偿1000元,2015年10月22日交纳赔偿款2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4月获表扬和2017年5月至9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高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黄高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李超,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超,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3407元(已赔偿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3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李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一个表扬。2017年4月7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李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李福忠,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福忠 ,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抢劫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于2004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李福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李福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李向锋,男,1983年10月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向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故意伤害,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共计24722元,个人承担7322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6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0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李向锋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其中一个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向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李向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林方贤,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林方贤,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2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林方贤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方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林方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马新民,男,1979年5月5日生,回族,文盲,山东省德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马新民,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7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马新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成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和2017年6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新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马新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明怀云,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明怀云,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复字第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2年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明怀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怀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明怀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王军,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军,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个人承担30000元(已赔偿21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3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王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成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王玉贵,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玉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9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9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王玉贵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玉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韦小降,男,1979年8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小降,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0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复字第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1年10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韦小降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小降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韦小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温祥军,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温祥军,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7日作出(2001)毕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5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于2002年3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1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温祥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和2017年6月至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祥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温祥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严国禹,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严国禹,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5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严国禹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2015年6月4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国禹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严国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杨德志,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德志,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4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7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杨德志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杨德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张锡海,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锡海,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3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563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4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张锡海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成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锡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张锡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龚维谨,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龚维谨,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一万八千元(已支付五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2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龚维谨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维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龚维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姜德举,男,1967年2月2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 ,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姜德举,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7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姜德举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德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姜德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李伦贵,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伦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12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李伦贵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伦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李伦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李强,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

  化 ,四川省双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强,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5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2年3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李强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李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陆恩辉,男,1963年2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 ,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陆恩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5886.5元(已支付16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1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陆恩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和2017年4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恩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陆恩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秦怀燕,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秦怀燕,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2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秦怀燕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怀燕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秦怀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王封胜,男,1970年5月2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封胜,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4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26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于2002年12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王封胜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封胜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封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许文静,男,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许文静,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于2007年10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许文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文静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许文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朱辉,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辉,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0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6月14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朱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朱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陈旭海,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天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旭海,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于2008年3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陈旭海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旭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陈旭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董彦明,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巴彦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董彦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0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董彦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彦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董彦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耿礼华,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耿礼华,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耿礼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10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礼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耿礼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梁启龙,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梁启龙,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17056元,个人承担8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07年9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梁启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9)兴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全部执行终结。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启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梁启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罗有灿,男,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罗有灿,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4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3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罗有灿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有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罗有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平大芳,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平大芳,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13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1月14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平大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平大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平大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夏贤刚,男,1983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夏贤刚,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6198.1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3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夏贤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10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贤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夏贤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辛言军,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辛言军,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于2013年1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用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27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距离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一个月。

  罪犯辛言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10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言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辛言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陈义,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义,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于2010年12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1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5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八个月。

  罪犯陈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于2016年8月24日因殴打他犯被给予警告处分,经干警多次教育,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陈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黎森林,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黎森林,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5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2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4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黎森林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森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黎森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梁登富,男,1976年2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梁登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梁登富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登富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登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梁登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吕杨勇,男,1978年3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吕杨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456.33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3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八年一个月。

  罪犯吕杨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杨勇在改造中,曾因不服从管理,态度蛮横于2010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多次禁闭处罚,该犯被处罚后,经干警多次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杨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吕杨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罗经友,男,1963年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经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5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黔刑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0年1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5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罗经友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经友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5月获表扬。2017年6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经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罗经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舒金松,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舒金松,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20000元,个人承担1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3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舒金松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舒金松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5月获表扬。2017年6月至10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金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舒金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孙贵全,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孙贵全,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11404.05元,个人承担3500元,追缴赃款5377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孙贵全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贵全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贵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孙贵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谢祥礼,男,1975年5月1日生,布依族,初小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谢祥礼,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4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7年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谢祥礼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祥礼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均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祥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谢祥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余昌雄,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余昌雄,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1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3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余昌雄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昌雄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4月获表扬。2017年5月至10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昌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余昌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张祥林,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祥林,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050元。于2003年11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6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4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张祥林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祥林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祥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张祥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芮忠,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芮忠,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4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8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芮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芮忠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4月获表扬。2017年5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芮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芮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杜安福,男,1982年2月1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杜安福,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于2010年9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杜安福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安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杜安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黄国云,男,1978年8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国云,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8102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黄国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黄国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黄洪,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于2007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黄洪在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2017年7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黄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刘光伦,男,1968年12月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光伦,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于2012年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3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

  罪犯刘光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因殴打他犯于2017年6月30日被警告处罚,经警官教育后,对自己违规违纪行为有一定认识,积极悔过,并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刘光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钱泽武,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钱泽武,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0)黔盘执字第333号执行通知书,对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黔盘民一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即:判处被告人钱泽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金荣、李志先人民币122409.20元,本案执行费1736元,依法强制执行。于2010年9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钱泽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泽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钱泽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饶永超,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饶永超,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44729元,于2007年10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饶永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永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饶永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王润星,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润星,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1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708.27元(已赔偿18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2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王润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8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润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润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王天连,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天连,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6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王天连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天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王永升,男,1976年10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永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220元(已支付4400元),于2002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王永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永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夏云夫,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夏云夫,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元(判时已履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2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夏云夫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5月至9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云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夏云夫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姚军,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姚军,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7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姚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姚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叶启昌,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叶启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185元(已付1600元)。于2006年5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6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叶启昌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启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叶启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张远标,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中师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远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附带民事判决主文,发回重审。于2008年6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张远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2017年6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张远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赵招胜,又名赵峰,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招胜,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7年1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赵招胜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10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招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赵招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周代兴,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代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26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26000元,于2005年10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周代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代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周代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岑加传,男,1981年11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岑加传,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8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各赔偿5825.95元,承担连带责任。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7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3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各赔偿5825.95元,承担连带责任。于2002年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岑加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10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加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岑加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陈明贵,男,1973年2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明贵,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成铁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于2011年1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六年零一个月。

  罪犯陈明贵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该犯于2015年10月22日因组织他人利用打篮球方式实施赌博,被警告处罚,经警官教育,对自己违规违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被警告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陈玉伟,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玉伟,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4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至2029年11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陈玉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10月20日缴纳罚没收入3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陈玉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杜照龙,男,1989年5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杜照龙,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于2010年9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30年3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杜照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获一个表扬和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照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杜照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胡开振,男,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开振,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13年2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37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胡开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开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胡开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姜定洪,男,1980年8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姜定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9年8月5日止。于2015年1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姜定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定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姜定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李安林,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安林,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盗车辆继续追回返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12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李安林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李安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罗大政,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大政,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罗大政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获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大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罗大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韦德祥,男,1964年6月2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德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于2007年1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30年3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韦德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获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德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韦德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赵泽剑,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泽剑,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4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至2029年11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赵泽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积分折算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和2017年5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赵泽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侯攀,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侯攀,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000元(含已支付的11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13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侯攀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攀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侯攀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陆代雄,男,1993年7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陆代雄,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黔东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62000元,个人承担20000元(已赔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 2010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陆代雄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良好。

  该犯判处民事赔偿20000元,于2011年1月20日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和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代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陆代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王忠刚,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忠刚,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含已赔偿的1403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13年2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王忠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良好。

  该犯判处民事赔偿五万元,于2013年8月30日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9月获一个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忠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韦巩周,男,1977年9月1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巩周,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03年4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韦巩周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巩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韦巩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吴斌,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个人承担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13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吴斌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和2017年5月至9月获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吴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吴开建,男,1995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开建,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9.5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于 2015年1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吴开建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开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吴开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谢国琼,男,1990年10月3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谢国琼,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于 2013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谢国琼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和2017年6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国琼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谢国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叶飞,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叶飞,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229231.63元个人承担5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 2011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12号刑事裁定减为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叶飞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6月获表扬和2017年7月至11月获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叶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张智钦,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智钦,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于 2013年7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6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张智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智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张智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周洪庆,男,1971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洪庆,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强奸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于 2009年8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周洪庆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均良好。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洪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周洪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王兴荣,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梁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兴荣,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2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至2029年8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王兴荣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兴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尤光武,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尤光武,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40000元,本人承担2万元(判时履行1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34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尤光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转换折算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9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光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尤光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刘兴,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兴,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共同民事赔偿39190.65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累犯。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于2012年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五年零十一个月。

  罪犯刘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曾于2012年11月28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处罚一次;在食堂参与哄闹于2014年5月29日被警告处分一次,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中,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优良以上。

  考核中于2013年3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刘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谭境谷,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谭境谷,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6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于2006年3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95号事裁定书,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56事裁定书,减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26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谭境谷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境谷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境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谭境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张泽华,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泽华,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9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张泽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泽华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和2017年7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张泽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张志伟,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志伟,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78号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黔23刑更第1549号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一个月。

  罪犯张志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志伟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兑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2017年6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张志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周坤虎,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坤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系累犯。于2010年9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35号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周坤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坤虎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坤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周坤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陈明富,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明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05年7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394号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23号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55号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陈明富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4月获表扬。2017年5月至9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陈明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邓云昌,男,1970年12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云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3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633元(已赔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5年4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 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邓云昌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得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云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邓云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冯波,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冯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5000元(已赔4000元)。于2010年5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减为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4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冯波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得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冯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何坤雄,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何坤雄,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5000元(判时已履行)。于2013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何坤雄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2017年6月至10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坤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何坤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黄金国,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金国,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5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黄金国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国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黄金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李春祥,男,1965年9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春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于2013年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李春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李春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孟凯,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孟凯,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2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孟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9月获得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孟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王礼,男,1975年10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礼,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26200元,个人承担182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5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王礼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5月获表扬。2017年6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礼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王小旭,男,1982年5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小旭,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个人承担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4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王小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旭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小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杨真明,男,1983年12月9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真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60000元(判时赔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于2015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杨真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一个表扬; 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2017年5月至9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真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杨真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岳江,男,1980年7月1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岳江,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13年9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岳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岳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赵克军,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克军,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4329.7元。于2013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赵克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 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克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赵克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陈明贵,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明贵,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普安县人民法院(2010)普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六年零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于2011年6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陈明贵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明贵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陈明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何启伦,男,1958年5月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何启伦,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已赔8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罪犯何启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启伦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启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何启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肖斌,男,1993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斌,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119.5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于2015年1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肖斌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斌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肖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严喜,男,1963年6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严喜,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判时已缴纳)。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罪犯严喜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喜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严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杨朝华,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朝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于2011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杨朝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朝华在改造中,曾于2016年11月10日因打架斗殴,被警告处分一次,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朝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杨朝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杨用,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用,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1年2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罪犯杨用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用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杨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赵子建,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子建,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

  罪犯赵子建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子建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子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赵子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李文生,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文生,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4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李文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表扬已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李文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蒙功权,男,1971年12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蒙功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4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1年3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0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蒙功权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5月获表扬;2017年6月至10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功权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蒙功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聂军,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聂军,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8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聂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转换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聂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彭林中,男,1987年10月27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彭林中,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55000元,个人承担15000元(已履行1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6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9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彭林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2015年3月24日其家属为其代缴民事赔偿3000元。

  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5月获表扬和2017年6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林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彭林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唐明金,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唐明金,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4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罪犯唐明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转换折算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2017年6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明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唐明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杨家斌,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家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45000元,本人承担20000元(已履行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杨家斌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从事耳机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功记功一次,共转换为五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杨家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陈元吉,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元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70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8年8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5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元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陈元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王关富,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关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4354元(含已赔偿的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3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6月获得表扬一个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关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王关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周训荣,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训荣,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8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上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3年12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3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训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周训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胡朝虎,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朝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9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装卸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共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朝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胡朝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罗勇,男,1973年3月29日生,黎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498.15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498.15元。于2005年11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教研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附民事赔偿17498.15元,已于2007年6月19日履行民事赔偿11000元,余额原告自愿放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共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罗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柴祥,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柴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贞丰县人民法院(2004)贞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柴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7年9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柴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邹得亚,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邹得亚,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元(含已赔偿18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9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于2009年1月21日缴纳民事赔偿款2000元。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5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得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邹得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张自高,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自高,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4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2015年10月20日缴纳罚没收入3000元;2018年1月16日罚没收入履行完毕。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张自高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杨泽友,男,1951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泽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7年9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泽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杨泽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杨小常,男,1973年6月19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小常,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5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8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1个表扬和2017年6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杨小常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杨太友,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太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8633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12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用于物质奖励,共转换为5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太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杨太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韦廷昌,男,1955年6月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廷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2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因年老体弱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廷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韦廷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韦茂志,男,1970年3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茂志,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56599.22元,个人承担8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6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6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茂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韦茂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索海林,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团凤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索海林,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于2006年5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7年3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索海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索海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漆基朋,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漆基朋,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漆基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3年7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二年零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2017年5月至9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漆基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漆基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蒙强,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蒙强,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于2006年6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服刑期间,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连同前罪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监护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蒙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罗开泽,男,1945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开泽,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0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0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因年老体弱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共转换为5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开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罗开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刘德洪,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德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于2013年2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5月至10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刘德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李荣,男,1985年3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荣,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李荣亲属已代为缴纳3.5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11年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申请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6月至10月获表扬一个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李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李祖成,男,1957年4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祖成,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1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01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5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申请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祖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李祖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罗彪,男,1950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六万八千元。于2012年10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一个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罗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徐忠,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忠,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28400元(已履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0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6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徐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张学胜,男,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学胜,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系毒品再犯。于2013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7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张学胜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周光文,男,1965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光文,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終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于2012年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曾于2017年2月28日因自伤被警告处罚,经教育后,能够深刻反省,在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十监区未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

  考核中,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获得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周光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包银,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包银,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4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共同民事赔偿7445.73元,涉案赃款、赃物 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于2010年1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2013)兴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6年3月17日(2016)黔23刑更2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包银在改造中,于2016年7月12日因打架被禁闭处罚 ,后经警官教育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包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丁献雨,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丁献雨,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于2012年1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2016)黔23刑更2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献雨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献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丁献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韩勇,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韩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2015)黔高刑执字第11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37年6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勇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6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韩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景泽平,男,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景泽平,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伍仟元;连带附带民事赔偿66000元(判时履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2015)黔高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景泽平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用于物质奖励,共转换为五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景泽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毛盾,男,1987年12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毛盾,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7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30年3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盾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毛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许林峰,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许林峰,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9639.88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34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林峰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和2017年6月至11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林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许林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游国华,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游国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2015)黔高刑执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游国华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8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游国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张志强,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志强,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60000元,个人承担24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2013)黔高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2015)黔高刑执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34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志强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饰品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2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张志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邓兴春,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新干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兴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5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30年1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罪犯邓兴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按时完成干警安排的各项劳动任务,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兴春以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邓兴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陆成光,男,1976年10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陆成光,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28200元,个人承担1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8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成光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主要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后期学习过饰品加工,现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10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成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陆成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忙建设,男,1972年11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忙建设,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元(含已赔偿的五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8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忙建设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主要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后期学习过饰品加工,现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册亨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14日出具收据,该案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7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忙建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忙建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韦清龙,男,1970年1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韦清龙,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4年5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五年零二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韦清龙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主要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后期学习过饰品加工,现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9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清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韦清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肖宜军,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宜军,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5年9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宜军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主要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后期学习过饰品加工,现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转换获表扬一个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2017年6月至11月获表扬一个用于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宜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肖宜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熊显荣,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熊显荣,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3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显荣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主要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后期学习过饰品加工,现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转换表扬一个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10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显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熊显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杨义祥,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泗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义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6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4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义祥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主要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后期学习过饰品加工,现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1月至6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义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杨义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兴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朱顺发,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顺发,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3年1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08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顺发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主要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后期学习过饰品加工,现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顺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6日

  附:罪犯朱顺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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