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243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5-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兴监假字第29号至38号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29号
罪犯陈再海,男,1982年8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黔23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于2016年8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7年12月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次假释间隔期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陈再海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1年零10个月,剩余刑期1年零2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再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再海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附:罪犯陈再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30号
罪犯万文祥,男,1991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黔230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2016)黔23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于2016年9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7年1月1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次假释间隔期一年零五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1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万文祥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2年零9个月,剩余刑期1年零5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文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文祥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附:罪犯万文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31号
罪犯顾泽庆,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于2011年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所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时已经缴纳。服刑期间,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杨梅派出所于2017年12月12日盖章证实其赃款已退还原主。
本次假释间隔期一年零十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29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26日获积分折算表扬2个;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顾泽庆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7年零8个月,剩余刑期1年零9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泽庆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顾泽庆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附:罪犯顾泽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32号
罪犯李跃新,男,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于2011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次假释间隔期一年零五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85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26日获积分折算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跃新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7年零3个月,剩余刑期2年零1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跃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跃新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附:罪犯李跃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33号
罪犯彭乐乐,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年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止。于2009年1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6年4月2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次假释间隔期二年零七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两改积共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26日获积分折算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彭乐乐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9年零4个月,剩余刑期2年零10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乐乐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乐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附:罪犯彭乐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34号
罪犯邱同亿,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未遂),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赃款十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9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没收财产二万元未履行,当地村民委员会、民政福利股、司法所、派出所出具有困难证明,近两年狱内月平均消费水平14.55元。
本次假释间隔期一年零一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82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监护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26日获积分折算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邱同亿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14年零1个月,剩余刑期2年,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同亿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邱同亿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附:罪犯邱同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35号
罪犯田维友,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贵铁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于2012年1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7年3月2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次假释间隔期二年零九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机电维修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改积共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26日获积分折算表扬2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田维友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6年零5个月,剩余刑期2年零6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维友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附:罪犯田维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36号
罪犯周培华,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于2015年3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交纳,当地村民委员会、社会事务办公室、司法所出具有困难证明,近两年狱内月平均消费水平86元。
本次假释间隔期二年零九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周培华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3年零2个月,剩余刑期1年零10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培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培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附:罪犯周培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37号
罪犯文耀兵,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当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于2012年7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期二年零七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绿化和开餐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改积共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26日获积分折算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文耀兵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6年零3个月,剩余刑期2年零11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耀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耀兵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附:罪犯文耀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38号
罪犯吴应毕,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晴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于2007年10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局出具有困难证明,近两年狱内月平均消费水平97.925元。
本次假释间隔期七年零七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2011年10月31日因接饮用开水洗澡,警官制止不从被禁闭处罚;后在干警的帮助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获综合记功奖励(已转换为2个表扬);2013年3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吴应毕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10年零6个月,剩余刑期2年零10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应毕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应毕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附:罪犯吴应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