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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兴监假字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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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243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7-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兴监假字39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39号

  罪犯江勇,男,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8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江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 7月 2日

  附:罪犯江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40号

  罪犯李正涛,男,1991年11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正涛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正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 7月 2日

  附:罪犯李正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41号

  罪犯文林强,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当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文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6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9月7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林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林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 7月 2日

  附:罪犯文林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42号

  罪犯杜洪应,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8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洪应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1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0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5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12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洪应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洪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执行刑期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洪应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 7月 2日

  附:罪犯杜洪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43号

  罪犯王勇,男,1990年3月24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5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8月21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 7月 2日

  附:罪犯王勇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44号

  罪犯罗军,男,1978年6月5日生,穿青人,大专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8月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月22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 7月 2日

  附:罪犯罗军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45号

  罪犯申庆余,男,1956年3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申庆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0月16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申庆余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申庆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庆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 7月 2日

  附:罪犯申庆余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46号

  罪犯吕世华,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吕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5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5月23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月1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吕世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世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世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 7月 2日

  附:罪犯吕世华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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