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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556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2-20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9年第一批次有期减刑案件提请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号
罪犯张雄,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11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2号
罪犯毕友军,又名王金,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毕友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毕友军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友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毕友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3号
罪犯彭元龙,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筠连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6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元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8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1年9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08年6月27日缴纳10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元龙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元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彭元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4号
罪犯张尧,男,1995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7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仁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六被告犯罪所得844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2018年6月12日兴仁县人民法院出具证明非法所得844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尧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尧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尧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5号
罪犯王玉鹏,男,1989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0元。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监狱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8月8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王玉鹏财产刑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玉鹏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玉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6号
罪犯谭彪,男,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2月4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6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彪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彪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谭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7号
罪犯喻泽勋,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喻泽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1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喻泽勋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泽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喻泽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8号
罪犯张其俊,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其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5月23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星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其俊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其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其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9号
罪犯安超,男,1998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8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超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年零三个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脏物折价款83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安超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安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0号
罪犯何小平,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1年9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小平犯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3年3月14日调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2015年2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罚金5000元不变。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7月21日因殴打他犯被记过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小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何小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1号
罪犯张万明,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汉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万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4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0年4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3个表扬;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万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万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2号
罪犯雷恒强,男,1973年7月29日生,黎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恒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恒强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恒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雷恒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3号
罪犯余登甫,男,1984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登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4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登甫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登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余登甫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4号
罪犯曾坤坤,男,1998年7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坤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多人连带民事赔偿被害人1217587.28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字第5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送贵州省中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121758.28元,判时履行346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曾坤坤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坤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曾坤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5号
罪犯蒋科,男,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科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科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蒋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6号
罪犯王正乾,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正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5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3个表扬;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乾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正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7号
罪犯谢建平,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81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建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建平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谢建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8号
罪犯姚荣平,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姚荣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5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3个表扬;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荣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荣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姚荣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李映兴,男,1995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映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映兴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映兴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李映兴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20号
罪犯刘涛,男,1996年9月4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漏罪,2016年12月30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003刑初109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给各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刘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21号
罪犯王祥华,男,1975月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祥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祥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祥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祥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22号
罪犯王兴志,男,1959年7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兴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判时赔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志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兴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23号
罪犯胡坤,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9月29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14日因打架斗殴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坤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胡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24号
罪犯张德勇,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德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个人承担1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10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28日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个人承担民事赔偿15000元,判时履行7000元,2018年7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亲属代为赔偿八千元给被害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勇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德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25号
罪犯李奎,男,1993年12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拐骗儿童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李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张雄,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27号
罪犯卢文华,男,1977年10月33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1997年12月25日,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册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文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1997年9月7日起至2004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3月17日送贵州省晴隆监狱服刑;因脱逃于2015年4月15日被抓获归案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43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文华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与原犯抢劫罪余刑五年零十个月又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文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卢文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28号
罪犯谯益军,男,出生年月不详,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谯益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8年7月1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谯益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谯益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谯益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29号
罪犯任广吉,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广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至2032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4年5月5日因累计积分为负20分受警告处分;2015年11月20日因打架受禁闭处分。经干警耐心教育和疏导,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一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任广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广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任广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30号
罪犯赵金武,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金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10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金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金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赵金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31号
罪犯杨顺祥,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顺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判时履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杨顺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32号
罪犯谭云,男,1987年10月5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25000元,其中谭云承担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谭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33号
罪犯陈万江,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3刑初4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万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5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万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陈万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34号
罪犯丁海波,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7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海波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43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海波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11月25日起至2007年11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监舍标准化建设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丁海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海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丁海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刘继华,男,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继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继华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08年3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监舍标准化建设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继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继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刘继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36号
罪犯谢启有,男,1978年10月2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启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监舍标准化建设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启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启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谢启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37号
罪犯李顾江,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顾江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退还被害人孙宁亲属,共同连带民事赔偿20000元,个人承担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顾江犯抢劫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退还被害人孙宁亲属。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9月2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监舍标准化建设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顾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顾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李顾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38号
罪犯王德强,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建瓯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德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39号
罪犯宋金建,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金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10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5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金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金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宋金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40号
罪犯陈应盆,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应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时已交纳一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其中1个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7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应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陈应盆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徐家法,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家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6月22日止。
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家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家法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徐家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42号
罪犯黄兴成,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兴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8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兴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黄兴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冷友书,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冷友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5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冷友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友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冷友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44号
罪犯张凯,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60000元,个人承担100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10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个人部分判时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凯予以减刑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45号
罪犯张勇,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二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46号
罪犯陈开虎,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3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民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陈开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47号
罪犯高荣国,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荣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高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荣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高荣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48号
罪犯贺环昌,男,1962年12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9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贺环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8月26日缴纳4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环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环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贺环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49号
罪犯蒋泽荣,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1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泽荣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分别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2年6月24日起至2004年6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9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6月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9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1年1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泽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泽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蒋泽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50号
罪犯李庆洪,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庆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3150元返还原告;民事赔偿9672元,李庆洪承担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3年10月13日起至2005年10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庆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李庆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51号
罪犯刘军,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10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0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军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4年1月6日起至2006年1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3年4月25日缴纳1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刘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52号
罪犯毛正贤,男,1975年1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9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毛正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毛正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毛正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53号
罪犯杨开富,男,1995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开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开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开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杨开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54号
罪犯余有刚,男,1968年7月20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有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有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余有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55号
罪犯岑民学,男,1986年11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8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岑民学犯抢劫爆炸物罪、盗窃爆炸物罪、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五年、四年、一年,决定执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民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民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岑民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56号
罪犯胡兴学,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兴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1年1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兴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胡兴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57号
罪犯黄承刚,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4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承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承刚退赔赃款、赃物折价133313元,共同退赔36550。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12月2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21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承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黄承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黄承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58号
罪犯李廷洪,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9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廷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9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3年12月5日起至2005年12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廷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李廷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李廷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59号
罪犯李晓亭,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晓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2006年10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晓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李晓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李晓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60号
罪犯刘仁洪,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仁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至2035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刘仁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刘仁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61号
罪犯卢启兵,男,1969年7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启兵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得赃款2000元,判时以没收。200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1年3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4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30年10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所得赃款2000元,判时以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启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卢启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卢启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62号
罪犯罗华,男,1978年12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7874.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7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2年3月27日起至2004年3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5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2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政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0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罗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罗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63号
罪犯王兴荣,男,1977年8月6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荣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2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至2027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王兴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兴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64号
罪犯王云坤,男,1965年2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4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34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3年10月15日起至2005年10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王云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云坤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65号
罪犯陈锋,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154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陈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66号
罪犯郭鹏,男,1986年10月3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1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鹏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带民事赔偿四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5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8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月5日因打架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履行5000元,服刑期间履行8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郭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67号
罪犯罗香海,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香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6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08年2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有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香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香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罗香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68号
罪犯谭贵明,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文盲,四川省长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谭贵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10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贵明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贵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谭贵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69号
罪犯杨昌志,男,1976年6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于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杨昌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70号
罪犯杨应兵,男,1977年5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应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5000元,并对同案6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应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应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杨应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71号
罪犯成绍方,男,1996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成绍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217587.28元。判时已赔偿346500元,本人履行20000元,余下871087.28元未赔偿。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5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赔偿346500元,个人赔偿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成绍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绍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成绍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72号
罪犯丰小波,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丰小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5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丰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丰小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丰小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73号
罪犯李俊荣,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俊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7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李俊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74号
罪犯宋从才,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从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8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从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从才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宋从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75号
罪犯唐光德,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光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本人承担1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起至至2020年9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时履行4000元,该犯家属于2016年6月30日缴纳31000元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光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光德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唐光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76号
罪犯谢鑫,男,1988年6月3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1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6月12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加上原判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六年零七个月又二十三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谢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谢鑫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77号
罪犯陈连才,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1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连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合计27410.81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1年3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5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2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已履行23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连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连才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陈连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78号
罪犯何平平,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平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8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平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何平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79号
罪犯黄忠林,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12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忠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4年3月18日起至2006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黄忠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80号
罪犯王吉伍,男,1984年7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吉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民事赔偿45000元,其中王吉伍承担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至2030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吉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吉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吉伍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81号
罪犯夏应金,男,1993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字631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应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至2020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5月8日缴纳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夏应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应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夏应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82号
罪犯王权海,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权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6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2014年4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改为七年。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30年10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权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权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权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83号
罪犯肖万全,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肖万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0月28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万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万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肖万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84号
罪犯张柱,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70540元,个人承担3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30年1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柱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柱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85号
罪犯陈昌军,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威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昌军犯抢劫、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月2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军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陈昌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86号
罪犯刘园,男,1998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82刑初48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中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园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园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刘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87号
罪犯孙凤平,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凤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9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凤平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缓、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08年2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孙凤平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凤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孙凤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88号
罪犯杨文举,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2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举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杨文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89号
罪犯蔡兴军,男,1982年4月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兴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5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兴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蔡兴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90号
罪犯李元金,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1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元金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人民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人民币,罚金2000元人民币。民事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9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6月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9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1年9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12月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李元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91号
罪犯梁德华,男,1973年10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五万元,个人承担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8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德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德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梁德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92号
罪犯彭显泽,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1993年8月27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德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显泽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3年12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云高刑一终字第6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4年5月7日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1999年4月2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1996年7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1998年5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2月3日因病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1999年4月26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转入贵州省兴义监狱考察管理,2000年3月23日、2001年5月8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分别继续保外就医一年,期满后脱管失控,下落不明,2011年10月11日被抓获收监(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显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显泽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彭显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93号
罪犯余国柱,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国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2万元,判时已履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国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柱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余国柱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94号
罪犯赵贵仁,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贵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7年9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刑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贵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贵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赵贵仁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95号
罪犯邓曲波,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曲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曲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曲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邓曲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96号
罪犯方大林,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大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6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5月10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改造中,于2016年3月17日因参与赌博被警告处分,在干警耐心教导下,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8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大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大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方大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97号
罪犯陆正文,男,1972年3月19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正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8月8日起至2008年8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正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正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陆正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98号
罪犯唐朝万,男,1977年2月14日生,菜家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6月2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9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朝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朝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唐朝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99号
罪犯王大勇,男,1975年12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193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4月20日至2008年4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大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大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王会龙,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5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会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会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会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会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姚金平,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姚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零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姚金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张林,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张林所得赃款3773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张培河,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培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7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培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培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鞠炳忠,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云刑初字第1593号刑事判决,认定鞠炳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6日送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2010年4月因保外就医调入兴义监狱,2011年7月26日保外期间因涉嫌再犯罪被贵州省兴义监狱收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抢劫罪,2012年3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加上前罪余刑六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2015年5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保洁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鞠炳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鞠炳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鞠炳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唐国海,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国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2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安全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唐国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海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唐国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吴电语,男,1989年4月15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电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8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病监分监区无劳动定额,从事卫生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决时已赔偿1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电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电语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吴电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代林,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所得523174.54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523174.54元,返还被害单位。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没有从事生产,现从事分监区安全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申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代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蒋文淼,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文淼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1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直属一分监区区无劳动定额,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积极肯干。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蒋文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文淼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蒋文淼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刘志云,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志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没有从事生产,现从事分监区安全员,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1个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申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刘志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陈满发,男,1997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满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十三万五千元(含已付的五万元),共同民事赔偿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满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十三万五千元(含已付的五万元),共同民事赔偿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30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判时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满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满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陈满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冯家斌,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2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家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3年10月11日起至2005年10月10月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家斌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家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冯家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舒兵,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4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舒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已履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舒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舒兵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陈远中,男,1953年7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6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远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9月26日起至2008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保洁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远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陈远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董永超,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1999年11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兴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永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8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董永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永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董永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黄本旺,男,1957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本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护理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本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本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黄本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黄功权,男,1945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功权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09-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5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保洁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功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功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黄功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李才宽,男,1944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仁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才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3日送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2016年2月2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1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前罪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33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才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才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李才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王昌华,男,1942年10月26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昌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年老多病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昌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郑伦,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9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共计33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病长期在监狱医院住院未直接参加生产,但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2月12日安龙县法院出具证明,证明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郑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周忠勇,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5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忠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元,并对总金额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忠勇犯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元,并对总金额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8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2年7月31日因私藏违禁品MP4于受记过处分;2013年3月5日因偷拿伙房物品受到禁闭处分;2015年8月4日因私藏现金受到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在近期改造表现较好,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5年4月23日交3000元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用于物质奖励),共转换为九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忠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周忠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滕明元,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8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滕明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2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03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判处滕明元附连带民赔435058.65元;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806元。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1月24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滕明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明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滕明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何安军,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1年4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安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9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06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安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何安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刘正益,男,1956年6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8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正益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 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罚金已缴纳。
五、考核奖惩情况:于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正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益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刘正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潘清德,男,1948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清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清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清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潘清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冉孟祥,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孟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8年5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孟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孟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冉孟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张鹏,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勤杂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力所能及的,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张永良,男,1945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11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3年12月17日起至2005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3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教育上,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十监区从事包夹任务,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纪律,能完成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惩情况: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积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永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樊顺记,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4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樊顺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76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樊顺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顺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樊顺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胡启乾,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启乾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102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启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启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胡启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罗星,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8日送贵州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7月11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罗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王卜卡,男,1969年8月2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卜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2011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5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卜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卜卡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王卜卡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韦朝申,男,1964年8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6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朝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200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表扬二个(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朝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朝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韦朝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韦堂光,男,1967年9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7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堂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27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韦堂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堂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韦堂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吴靖,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7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5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靖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吴靖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朱恩凯,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9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恩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恩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恩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朱恩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邹桥,男,1995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服刑,2014年8月26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11月5日缴纳3千元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邹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邹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陈合跃,男,1991年12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合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4月2日因打架受警告处罚,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时履行一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合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合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陈合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方云邦,男,1964年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7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方云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方云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云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方云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贺小阳,男,1970年11月5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小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6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贺小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小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贺小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罗刚,男,1972年1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4年9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9年7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1年12月12日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罗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兴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张光明,男,1967年10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折算表扬二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罪犯张光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