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390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9-09 |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2019年第四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兴监假字20号
罪犯韦天云,男,1977年4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5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天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0月28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天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建议予以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韦天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天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月日
附:罪犯韦天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兴监假字21号
罪犯熊涛,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建议予以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林洪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月日
附:罪犯熊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兴监假字22号
罪犯汪志勇,男,1978年9月2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志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2月5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12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炊事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未履行,出具有经当地村民委员会、乡社会事务办公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困难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22.34元,帐户余额678.79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志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建议予以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林洪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志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0日
附:罪犯汪志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兴监假字23号
罪犯文才富,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9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才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连带民事赔偿共计1790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2010年4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9月1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维修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2年4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公函,说明该案件二被告民事赔偿一案,文才富已于2012年4月5日履行完毕,该案已终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才富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建议予以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文才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服刑已达十三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才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月日
附:罪犯文才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兴监假字24号
罪犯李金平,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6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向被告人李金平、牟海追缴人民币36900元,向被告人李金平追缴人民币5995元,退赔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6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2月5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夜间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3月20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向李金平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李金平已经将财产刑部分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金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建议予以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平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月日
附:罪犯李金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