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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兴义监狱第三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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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7069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8-1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0年兴义监狱第三批次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0号

罪犯李晓亭,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晓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06年10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6月29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晓亭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晓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亭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附:罪犯李晓亭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1号

罪犯陈卫忠,男,1965年7月2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卫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4月3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6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卫忠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卫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卫忠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附:罪犯陈卫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2号

罪犯王修海,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3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修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7000元,其中个人承担4000元,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4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4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修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民事判项。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2011年6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8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四被告人连带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其中个人承担4000元。2018年3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案件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修海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修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修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附:罪犯王修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3号

罪犯王志林,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志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8500元,其中个人承担2500元。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6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12月8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开餐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元,其中个人承担2500元。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田飞假释裁定书,载明共同民赔8500元已履行。2012年10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载明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个人承担19000元。2020年3月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载明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志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附:罪犯王志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4号

罪犯刘志云,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志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至2027年5月24日止。 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保洁员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志云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附:罪犯刘志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5号

罪犯蒋鸣飞,男,1992年1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认定蒋鸣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蒋鸣飞退赔唐元元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0元,退赔李贵生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1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1年3月10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包夹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3年4月8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3月2日,已退赔被害人唐元元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0元,已退赔被害人李贵生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鸣飞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鸣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鸣飞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附:罪犯蒋鸣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兴监假字36号

罪犯唐国海,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6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国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至2027年5月24日止。 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0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医务犯岗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国海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国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13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附:罪犯唐国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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